网络反腐行为的法治化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1-03-29 07:17林喆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1年1期
关键词:考场公民生活

林喆

网络反腐的性质及其形式的利弊分析

2008年年末网上连续曝光几位“最牛”的局长:第一位是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他在楼市低迷之时关于“开发商低成本销售将被处罚”的观点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第二位是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曾其毅,他在广州市政协分组讨论中关于“我走遍全世界,看病最不难是中国,看病最不贵是中国”的发言引起网民的反感;第三位是西部乾县科技局局长王显亮,他在西北五省(区)党校研究生班陕西成阳考区的考场上谩骂重申考场纪律的考区负责人,称:“这是啥考试,还弄得和真的一样,我掏钱买文凭,你有啥资格管我”,结果致使该考场考试时间延迟10多分钟。此举招来众多指责。

其实牛人牛语的施发,是部分官员狂妄自大的心理和生活样态的反映。他们对于底层百姓困境的无视或轻视,对于中央“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体察民情要求的背离,必然为百姓所反感和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这几位“最牛”局长的连续曝光和其中某些人员的落马,映现出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和智慧。它们与在网络上反腐败的其他形式相结合,被统称为“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是近些年来兴起的一种网上廉政建设的方式和行为,它指的是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反腐败的形式,它因表达或举报渠道的不通畅而存在。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在社会中的普及,借助网络高科技技术的便捷、传播范围宽阔、覆盖面极大和成本较低的特点来进行反腐败,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已成为民众参与廉政建设的一种途径。

从性质上看,目前网络反腐已成为公民实现参政权(民主权)的形式之一。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生活的自由度。这里的“国家生活”主要是指政治生活,由此参政权一般被称为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它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民主管理企业组织权等。在论及参政权时,一般也将自由权中的某些内容(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列入。这些权利和自由统称为参政权,有时也被称作民主权,我国宪法第16、34、35、41条对它们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参政权的入宪是近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果,其理论基石有二:一是人民主权论,二是公民自治理念。在我国,公民自治理念的实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代议制,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式来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公民通过自己依法选举出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达到间接管理国家的目的。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是最能代表公意的地方,这使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为公民参与国家生活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中的首要权利。二是基层民主自治,即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展人民的直接民主,社区中的居民委员会、乡村中的村民委员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职代会等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表现形式。三是公共空间的意见交换,即公民在社会公共领域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表达和交换意见,通过网络汇集网民的草根智慧,形成普遍的民意,形成某种压力集团,参与和影响国家生活。

“网络反腐”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近几年一些贪官的落马与民间反腐网站的不懈努力不无关系。另一方面,网络反腐行为一旦失控便可能危及公民个人、集体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这是因为“网络反腐”主体素质良莠不齐。就“网络反腐”人员的组成来看,可以分为几种类型:第一类是专家学者和纪检监一线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及民间反腐人士。他们分析腐败状况,宣传、传递、解读中央廉政建设举措和反腐败理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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