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担保机构盈利创新模式探析

2011-03-21 07:44陈凛
产权导刊 2011年8期
关键词:期权机构金融

■ 陈凛

商业担保机构盈利创新模式探析

■ 陈凛

作为联结银企之间的桥梁,担保机构由于具有天然的经济杠杆和风险分散功能,近年来迅速发展壮大,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行业已经基本形成,有力地解决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国内部分企业的融资瓶颈。然而与担保业务创造的外部经济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多数担保机构普遍处于微薄盈利甚至亏损的状态,目前尚无一家企业实现上市目标。较低的盈利水平无法对担保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制约担保行业的长足发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合理构建。因此呼吁商业担保机构开拓革新,同时关注和理清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1 担保机构现有盈利模式的困境

1.1 担保业务品种少、空间狭小

从担保业务的品种来看,目前大多数的商业担保机构以信用贷款融资担保为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对企业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信用证贷款担保、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担保等有限的几种业务,该领域一直是担保机构竞争的热土,需要有良好的银保合作关系作支撑。发展创新型投保结合以及证券市场的担保业务几乎为空白,交易量甚少;就担保的业务空间而言,具备高质量的抵、质押资产的企业不必通过担保机构可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无力提供足额无瑕疵反担保措施的企业,担保机构则会风险识别拒绝承保,因此担保机构的业务空间被限定在狭窄的范围内。

1.2 传统担保业务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不具有经济性

担保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保费、评审费和存款利息。其中以信贷担保为主的传统担保业务保费收入是受保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风险对价,成为担保机构获得收益最重要的方式。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必须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这种带有浓郁政府定价色彩的担保费率导致担保业务户均收益率仅为1.98%,大部分担保机构盈利状况不佳,同时还需提取相应额度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进一步弱化了担保机构的资本积累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由受保企业负担的担保业务评估、评审费用和存款利息收入是担保机构收入的重要补充,但是这两类收益极其有限。由于国内尚未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需要全部承担从银行转嫁的受保企业信用危机引发的赔付风险,这种高危负担和所获得的低收益是不对称的。

1.3 担保杠杆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担保的行业特点强调规模效益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盈利目标,担保放大倍率系数越高,担保机构的可控余额越大,毛利总额就越高,有利于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和资本积累。PASA(泛美担保协会)出具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欧洲国家担保行业的资金放大比例可达20倍以上,美国主要的37家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达到惊人的300亿美元,其中专为美国债券提供担保服务的AMBAC公司仅2006年办理担保额在0.5亿美元以上的担保业务就达到2777笔,占总担保额中的比重为77%。目前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偏小,信用担保覆盖面过窄,小额担保占据了业务主流,在乘数效应的发挥上,由于受信贷总量控制的影响,银行给予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额度一般控制在注册资金(或实缴资本)的1~3倍之间,因此担保机构可运用的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发挥杠杆效应和规模经济作用,遭遇利润短板。

2 担保机构盈利的创新模式

传统业务模式的单一性束缚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进行创新,改变传统担保融资类似公共物品的性质,发掘并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我国商业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提高核心竞争力。

2.1 投保结合

投保结合指的是担保机构在为发展前景良好而又资金紧缺的企业做担保业务的同时,以符合监管要求的自有资金或者以保费收入作为对价购买一定数量的该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在实现担保业务的同时还能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高额回报。投保结合业务最先由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推出,随后担保行业衍生出创新型的“担保换股权”、“担保换分红”、“担保换期权”等品种,即由受保企业提供股权、年度红利、期权等方式支付风险溢价,弥补担保费所无法补偿的超额风险。此类业务把信用担保与风险投资结合起来,可以有效解决担保风险和应得收益不对称现象,实现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的“双赢”目标。

以“担保换期权”业务为例,具体操作过程是担保机构在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同时,与该企业签订一定比例的期权协议,由受保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受保企业股份的权利。期权的价格一般以同意担保时企业的净资产为基础,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企业的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期权的数量有所不同,考虑到风险控制需求,一般不超过受保企业总股本的10%。在担保换期权业务中,实际上担保机构是以承担相关风险为对价买入一份看涨期权,在期权有效期内, 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决定是否行权、何时行权,既可以选择不行权出售期权获得合约价值,也可以选择行权进行套现获得资本增值,从而充分发挥期权投资的杠杆作用,使担保机构可以利用很少的资金就可以获得较大的投资回报。2002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与处于高成长中的深圳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签定一笔“担保换期权”业务,由比克电池出让2%的期权(价值20万元,行权期为五年)给高新投保,两年后通过比克公司对该期权进行回购,高新投保获得了118万元的高额回报。投保结合模式在国内已有实践并取得成功,是一种非常值得在担保行业推广的新型盈利模式。

2.2 金融产品担保

目前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迅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特别是强调安全性为主要目标的避险金融产品需求强劲,由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形式的信用增强无疑成为该类产品风险管理设计的核心需求。金融产品担保一方面能够提升融入资金方或受托人的资信质量,从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发起人或受托人的资信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起到风险隔离的防火墙作用,另一方面在信息披露上也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担保增信具体运作机理是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补充和增强,增加投资产品的发起人或受托人以及证券类产品的信用度,向投资者提供保证履行支付本金和利息,达到证券类产品发行所需要的信用等级,从而降低金融市场交易成本、促成有效的市场交易完成。

纵观美国担保行业,担保机构广泛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并获得高速的成长,形成了一批以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中心,市政债券类、资产支持证券类、信托类担保业务主营方向有所不同的实力强大的担保公司,金融担保业的四大巨头市政债券投资者担保公司(MBIA)、金融证券担保公司(FSA)、美国市政债券保险集团(AMBAC)和金融担保保险公司(FGIC)总担保额早在2002年就已突破4000亿美元,是年担保收入达到35.5亿美元。

可喜的是,国内一些担保机构已经开始涉足金融产品领域,中国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致力于企业债券、保本基金类担保项目,中国债券信用增进有限责任公司则专注于公司债券和票据发行的担保,并积极参与了中国版CDS——信用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简称CRM)等金融创新活动。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提供的数据,2010年中债信用增进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数额达到17.49亿元,占同年国内集合票据发行总额的1/3以上,发展势头强劲。随着集合债券、票据、信托和各类保本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创新工具的相继涌现,当下我国金融市场进入发展的黄金期,商业担保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介入金融市场为一系列金融创新提供多样化担保服务,不仅可以大幅度拓宽业务领域提升盈利水平,同时也可以在客观上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

2.3 非担保类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该规定为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业务提供了法律支撑,担保机构可在该条款约束范围之内,在符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条件下,依据实际资金情况和风险收益率进行组合投资,是有利于盘活闲置资本,突破资金依托存款的低利息收入的唯一路径,可提高流动性和增加收益水平。担保机构在合理安排担保业务资金和偿付准备金之外可以配比一定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这类金融产品信用等级高风险程度非常低,流动性较强且易于变现,收益率相对比较固定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外,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完善,担保机构可以配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资金用于股票、基金份额、信托份额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综合投资,实力强大的担保机构甚至可以运用自身金融服务平台的信息集中优势,遴选优质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类投资,获取巨额的资本增值收益。

3 担保机构盈利模式创新面临的制约因素

3.1 担保创新业务的资金门槛较高

国内大多数商业担保机构资本金有限,户均注册资本仅5000多万元,其中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规模的担保机构占总量的60%以上。开展金融产品担保以及非担保类投资业务往往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撑,以债券发行担保为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于动辄以亿元为单位的债券发行,绝大多数担保机构无力承保。因此商业担保机构一方面应当拓展资本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参股以扩大资本金规模,另一方面应当鼓励担保机构之间的兼并整合,呼吁巨舰型担保集团的萌生。实力雄厚的担保机构可以对大额金融担保业务广泛开展合作进行联合承保,突破单个资本规模受限的约束,同时还能有效分散风险。

3.2 担保机构自身风险控制能力有限

商业担保机构参差不齐,大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并不成熟,业务审批程序简易并且过分依赖前期调查,对于受保企业的信用质量、财务状况、单一风险、期限集中度等多方因素缺乏完善的风险定量核算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忽略风险预警以及后期监管。担保盈利模式的创新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减少,随着金融工具创新的深化,担保对象的风险要素和结构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建立更加完备的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调查评估、授权审批、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引入再担保制度和信用保证保险合理对冲风险。担保投资和自营投资类业务的开展更需要坚持前后台相分离,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设计有效的财务分配、资产保全等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

3.3 担保行业监管主体缺位

国家对担保机构的准入和监管主要依据银监会、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委2010年共同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律的效力上看,仅仅属于部门规章,权威性和层级并不高,难以为担保机构创新经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从条文的设置来看,该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规定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而是授予地方政府权力自行确定监管部门并向国务院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导致监管主体失位,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独立性,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由于担保机构主要从事信贷融资业务,与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建议担保行业统一纳入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体系,规范经营模式,鼓励合法创新。

3.4 担保机构专业人才匮乏

投保结合创新模式的开发、金融产品担保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的管控均依赖于专业技术人才,因此,引进和培养高素质担保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担保机构能否创新发展的重要条件。由于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尚未建立从业资格准入限制和严格的职位考核准入制度,现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管理能力与业务水平有限,应当加强担保机构人员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大力引进法律、金融、财务以及公司运作的综合型高级人才,建立层次化梯队式人才储备。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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