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邓小平的社会公正思想

2011-03-20 19:37邹步云
文教资料 2011年27期
关键词:公正同志分配

邹步云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山东 莱芜 271100)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大众关注的焦点已经悄然由经济发展向一系列社会公平领域转变。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前一系列社会不公正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社会公正问题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的调动和发挥,影响经济和整个社会发展的效率,影响和谐社会和整个现代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认真研究邓小平同志的社会公正思想,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道德范畴,其实质是协调社会与社会成员的权益关系,实现权益合理布局及分配,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行为准则。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社会公正的内涵不同;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的人,对社会公正的理解也不一样。邓小平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公正思想内涵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实事求是

社会公正首先表现为一种道德准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它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按正确的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是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新恢复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也是邓小平同志社会公正思想与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在他的社会公正思想形成过程中,他就同“两个凡是”进行了坚决斗争。针对“两个凡是”的错误,他提出了“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的科学论断。他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成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历史新时期的宣言书。公正作为道德准则,突出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符合一定原则和准则的相应评价。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同志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正确评价和处理一系列重大历史和现实问题的过程中,体现实事求是这一根本的公正原则。在对待国际问题上,邓小平同志说过,中国继续奉行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制定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他要求,在国际事务中,一切从中国人民、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说公道话、办公道事,按照是否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各国友好关系、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的标准,独立自主地作出判断,确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在对待民族问题上,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6月会见时任美国总统卡特时说,我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在祖国统一问题上,邓小平同志强调,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广大骨肉同胞在内的共同愿望,我国政府公布的对台湾回归祖国的大政方针,充分考虑了台湾当局和台湾人民的处境、利益和前途,是完全公平合理的。鉴于进入80年代,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以“一国两制”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科学构想。用他自己的话说,在实现国家统一的问题上,再也没有比“一国两制”的办法更合理的了。在处理历史问题时,邓小平同志提出对待历史问题要客观、公正,不纠缠历史的旧账,也不简单地否定历史。在选人用人等现实问题上,邓小平同志坚决反对论资排辈,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选拔德才兼备的人进班子”。[1]他说:“现在我们起用人,要抛弃一切成见,寻找人民相信是坚持改革路线的人。要抛弃个人恩怨来选择人,反对过自己的人也要用。”[2]“我诚恳地希望,在选人的问题上,要注意社会公论,不能感情用事……要用人们公认的改革者。 ”[3]

二、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邓小平同志社会公正思想的核心内容。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不同方式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反复论述了这个重要问题,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民主遭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他着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高政治公平的实现程度,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显得极为重要,并作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当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时,邓小平同志强调离开集中的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更不能搞违背中央政策”的对策。如果党中央和国务院没有权威,局势就控制不住,就会破坏社会主义政治合理运行,政治民主就会落空,就会形成种种的社会不公。所以,“我的中心意思是中央要有权威”,即“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社会公正在政治生活中的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反映政治运行机制的合理性。因此,在确立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和形式,以及发展问题上,邓小平同志做出了一系列深刻的论述,一是“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势”,是绝大多数人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具体形态,这种制度能够尽可能合理地进行政治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公正的最大值。二是“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我们实行社会民主的形式“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4]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最主要、最便利的形式。不仅如此,邓小平同志还指出:“我们也有好多个民主党派,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5]这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三是“我们的民主与法制是相关联的”。邓小平同志始终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正原则中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四是“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他多次告诫我们要牢记“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不要搞那种危害稳定的所谓“大民主”。他特别提醒我们不要只图形式不看实质,抛开经济发展谈政治民主。他还强调:“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6]就没有什么社会公正可言。

三、规则平等

这是邓小平同志社会公正思想的本质内涵。社会是由众多的个体组成的,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须解决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中,用什么方式既能发挥集体的优势,又可以施展个体的能动性呢?是规则制度。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则,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无章可循。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同志深刻反思我党历史经验教训,明确指出:“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因此,“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7]规则平等是以规则本身的公正性为前提的。这就要求规则本身应当不断完善和合理化,充分体现社会对所有成员的公正。为此,邓小平同志提倡要大胆改革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规则平等客观上还要求各社会成员必须置于规则的约束之中,使之合法化、规范化,任何人的任何失范行为都应受到处罚或制裁。为此,邓小平指出:“我们要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不放松,认真抓,就会有办法,”[8]实现规则平等就是以法律求公正。最后的和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司法公正。邓小平同志要求国家机关的“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实行信誉高于一切,严格禁止坑害勒索群众”;[9]要严格按照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办事;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为了形成有效社会监督系统,邓小平同志强调:“要有监督,有制约。”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10]邓小平同志还特别重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求各级领导要自觉置身于监督之中,一定要“对群众反映的不合理现象及时纠正”。他说:“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经济上退赔,并受法律、纪律处分。”这样,社会公正才有广泛的真实性。

四、合理分配

更为复杂的公正观,即分配观。劳动成果分配手段的合理、科学是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社会公正本质体现。合理分配,是相对一定社会历史条件而言的,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财富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程度,还存在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还存在资产阶级剥削的影响,劳动还不能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因而,个人消费品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不能按需分配。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什么样的分配制度适合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情,是合理科学的呢?邓小平同志在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做出了如下回答: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如果按资本主义的分配方法,绝大多数人还摆脱不了贫穷落后的状态,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就可以使全国人民普遍过上小康生活”。[11]二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社会分配制度。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未达到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的程度,而是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必然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三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以市场实现为条件。邓小平同志一贯认为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要不断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合理分配原则应该是有利于不断增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力,坚持效率优先。要实现效率优先,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就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在体现效率优先的前提下,要兼顾公平,将个人收入差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为此,邓小平同志强调:“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过得好。”[12]四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统筹兼顾社会分配。国家是社会分配的权威主体,并通过代表它的政府对社会分配进行调控是保障合理分配的重要因素。邓小平同志认为,我们国家大,人口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低,经济还不够发达,加之资源相对短缺,因此更需要通过统筹兼顾,从总体上保持资源合理配置。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由中央实行强有力的宏观控制。对不合理的地区、产业、利益差别进行适当调节,从而更好地调节社会分配,切实保障大多数人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公正地位。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特点,所作出的一项正确决策,也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一大发展。

五、整体协调

社会公正客观要求人的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相关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自然环境等方面的整体协调。邓小平同志认为,要做这样的事,必须着眼长远、着眼全局,“各方面都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一是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社会公正程度的最高境界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包含着满足人的基本的合理需要、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潜力与能力的发挥。而人的基本的合理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但基本上包括物质与精神的两个方面。人的素质提高包括人的健康素质、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现代人格。而人的潜能和人的能力又表现为思维的创造性和实践的创造性。因此,邓小平同志时刻关注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关心人民的生活,制定并实施了国富民富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把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大力提倡解放思想,广泛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处处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二是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公正的程度,取决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水平。邓小平同志看到,只有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逐步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因此,他反复强调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毫不动摇地把发展经济放在第一位,社会发展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另一方面,必须十分注意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通过促进社会发展,调节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从而提高社会公正的实际水平。三是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要求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公平合理地调剂个人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恰恰是调剂个人收入部分差距的一个重要手段。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为促进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2][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06.

[4][5][6][7][8][9][10][11][1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31,132,137,195,197,201,230,27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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