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
(徽县文体局,甘肃徽县742300)
伏羲武术的起源与发展
张华
(徽县文体局,甘肃徽县742300)
伏羲武术;起源;发展
伏羲武术是国之瑰宝,是全人类的精神财富,被称为我国传统武术。在现代社会里,它的应用价值已不复存在,凸显的是其文化艺术价值。外国人到我国学习传统武术,正是因为它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和奇妙的理论基础。如四两拨千斤、以静制动、以弱胜强、随机就势、避实击虚、借力打力等。
原始社会,人少而禽兽众。据《淮南子·览冥训》记载:“猛兽食颛民,鸷鸟攫老弱。”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靠群体力量抵御各种猛兽袭击。除此之外,还要靠狩猎维持生活。在当时的生存环境下,拳打、脚踢、躲闪、跳跃、摔打等技能随之产生,这就是武术的萌芽时期。由此可知,武术源于人类原始生存本能。
伏羲时代,人类已进入文明时代,人们狩猎时导以模拟吸收动物之长而技击格斗,制服野兽过程中的投掷、奔跑、猎取、抛打、格斗、攀援等武术动作便在不经意间产生了。
据《竹书纪年》记载:“伏羲造干戈。”《拾遗记》记载:“春皇者,庖牺氏之别号,礼义之物,于兹始作。去巢穴之居,变茹腥之食,玄礼教以导文,造干戈以饰武,丝桑为瑟,均土为埙,礼乐于是兴矣。调合八风,以画八卦,分六位以正宗,于时未有书契,规天为图,矩地为法,视五星之文,分晷景之度,使鬼神以致群祠,审地势以定川岳,始嫁娶以修人之道,……以木德称王,故曰春皇。”《通鉴外纪》记载:“伏羲在位百一十年,始有甲历五运,伏羲纪阴气之初为律法,建五气,玄五常,定五行,有甲历五运。”“玄礼教以导文,造干戈以饰武”“制负阴而抱阳之卦”,宇宙万物阴阳相继,亦武术之始。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登上历史舞台,作战方式及武器也随之发生改变。(1)步伐、骑战逐渐成为战争主要形式。(2)长兵缩短,短兵延长,铁制武器开始用于实战。
秦汉三国时期是封建社会的上升初期,武术向单纯军事技能竞技方向发展。出现了角抵、手博、击剑等竞技项目和舞剑、舞刀、舞钺等舞练项目。汉代武术套路发展较快。秦汉时期,“百戏兴盛”,战术动作被“百戏”吸收,产生了武术表演。
两晋南北朝时期,选士时对武艺有很高要求。据《通典·兵典》记载:“选士之科……引疆彻札,戈铤剑戟,便于利用,挺身捕虏,擎旗轩将,堪陷阵者;矫捷若飞,窬城越堑,出入无形,堪窥战者;往返三百里不及暮至者;破格舒钓或负六百斤行五十步者、四百斤行百步者。”这是这一时期的武士标准,对武术技巧和速度、耐力、力量方面均提出了要求。除士兵练武外,也有来自民间练“部曲”的。魏晋南北朝后期,儒、道、佛日趋合流,玄学盛行,官僚贵族迷恋奢侈生活,信奉宗教,追求长生不老之术,其消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武术发展。之后,“仗剑使法”一类邪说也产生了麻痹影响,阻碍了武术剑术的发展。
隋唐时期,枪成为步兵的主要武器。唐代开始实行武举制,通过考试选拔武勇人才。《晋书·礼志》记载:“武举盖起于武后之时,其始置在长安二年也。”《唐会要》载:“长安三年(公元703年)正月二十七日,诏天下诸州宣教武艺。每年准明经进士贡举例送,此武举之始也。”考试内容有“长垛、马骑、平射、简射、马枪、翘关、负重”。诗人杜甫在《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中写到:“昔有佳人公孙氏,一舞剑器动四方,观者如山色沮丧,天地为之久低昂,耀如羿射九日落,矫如群帝骖龙翔,来如雷霆收震怒,罢如江海凝青光,……。”可以看出诗中公孙氏舞剑时已有了撩、挂、云等动作。
宋元时期,尚武风气促进了武术发展,民间习武成风。城市中出现许多靠献技、献艺为生的艺人,他们专门表演武术,又以臂力争交,使武术既有实战作用又有表演功用。但元代统治者为了防止人民反抗,一方面在军队里开展骑、射、摔跤等项目,以保持军队战斗力;另一方面阻碍民间武术发展,一概禁绝民间习武活动,违者处以没其家财、杖笤处死等刑,但是民间武术仍在暗中发展。
明清时期,是武术集大成的时期,流派林立,拳术、棍术、器械空前发展。军事练武以军事实战为目的,民间演练以防身健体为目的。明代武术项目众多,通常概括为“十八般武艺”,即“一弓、二弩、三枪、四刀、五剑、六矛、七盾、八斧、九钺、十戟、十一鞭、十二锏、十三挝、十四殳、十五叉、十六靶头、十七绵绳套索、十八白打”,又称“武艺—卜八事”。从此,武术逐步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伏羲武术通过数千年的生活实践,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现代社会,既成为增强体质、锻炼意志的体育运动,又成为专业竞技项目,是一项极为宝贵的文化遗产。
伏羲武术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技击运动为素材,以攻守、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为格律,形成自己的套路。套路中既有搏斗运动,又有套路运动;既有相击运动,又有舞练套路运动。搏斗运动有角抵、手博、相扑、击剑及较棒、较轮等。套路运动有打拳、舞剑、盘戟、舞轮、使棒、使枪等。所以说,伏羲武术一直是循着博斗运动和套路运动2种形式发展的,发展过程又特别强调武术修练永无止境,崇尚武德是习武之人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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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46(2011)05-01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