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2011-03-19 16:31CoordinatingMechanismofCollectiveLaborRelationships
关键词:劳动权劳资协商

Coordinating Mechanism of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ships

郭 捷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Coordinating Mechanism of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ships

郭 捷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就地位而言,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劳动关系中,劳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的直接体现,有效化解劳资矛盾与冲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是社会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尤其是现阶段我国处于体制、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任务会更加艰巨和更为迫切。就劳动关系的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运行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但集体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仍处在探索之中。

立足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真正建立以劳资利益博弈为主要内容的“三方”协商对话机制,强化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政府职能,加强劳资争议处理中的各方联动,是实现劳资关系协调发展的重要选择。就集体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三方协商机制”而言,它是促进集体劳动关系良性运行的重要机制,是促进经济民主、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1990年11月,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标志着我国开始迈入了推进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制化进程。自 2001年以来,有关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逐渐增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阶段的“三方机制”模式及其运行,在法律层面、主体地位、自觉意识和对话能力等方面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规制三方协商机制的很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对于谈判主体的确定、选择、具有何种具体权利等问题均没有涉及或规定得较为原则。如何建立以劳资利益博弈为主要内容的“三方”协商对话机制,不断提高协商主体的谈判和自治能力,从源头上化解劳资纠纷,从制度上保证利益均衡,是实现劳资双方“双赢共生”的重要环节和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途径。

日本的“春斗”是日本劳资双方的全国性组织于每年春季就该年度的劳动条件进行集体谈判的俗称,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春斗”从社会理念和公众利益出发,采用非暴力、非罢工的平和方式,以失业与雇用为主要争议课题,谋求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半个多世纪以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革要求,“春斗”从工会强势要求提高劳动者工资发展到劳资双方相互妥协、协商共赢,对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日本“春斗”内含的协调与平衡劳资关系运行机制,对我国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协调与平衡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劳动力人员结构、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的一些连锁停工事件,反映了新时期工人平等协商的迫切要求,也反映了社会转型、企业转型面临的新问题,尤其是工人撇开原有的工会组织体系,自发重新组织工人表达意愿的现象值得深思。尽管我国产业工人集体表达自己意愿的制度一直在规范和完善,但这些制度及其制度内含的机制一直躺在文本里,没有真正实施,导致一些地方劳工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浙江温岭市先行先试,在发挥行业集体协商优势,增强集体协议实效性,促进经济民主和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温岭市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所形成的三方协商机制、恳谈机制、合意机制、生效机制、监督机制等制度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面对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高发、劳资关系陷入僵局的状况,落实并强化集体劳动权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成为走出劳动者权利保护困境的有效途径,积极探索集体劳动权的实现途径成了当务之急。集体劳动权是集体劳动关系的关键:团结权是集体劳动关系的基础;集体谈判权是集体劳动关系的核心;罢工权是集体劳动关系的保障;民主参与权标志着强调劳资间的合作与共赢。其实,不同国家在实现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的制度机制和切入点都有所不同,我国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本土实际,依靠党群关系,借助三方协商机制、强化违法制裁来实现集体劳动权,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集体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专题,旨在思考与探索有效化解劳资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的制度与机制,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尽一份学者的责任。本专题由近年来专门从事劳动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授、博士担任撰稿人,从劳资关系协调机制、集体劳动权的特点及其实现路径、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与制度机制、日本劳资关系的调整途径等方面选题并撰写了4篇论文,尽管作为专题性研究的深入性、系统性还很不够,我们选择以组群论文形式发表,以期能进一步促进法学界对于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并争取更多的成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GUO Jie

(Vice President and Professor with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10.3875/j.issn.1674-3555.2011.06.003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朱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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