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娟
高校辅导员的法律意识浅论
刘 娟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他们是学生的管理和综合素质的培养的主要实施者,也是和学生的成人成才联系最为密切的人。近年来,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增多,并越来越复杂化,辅导员作为与学生最近的管理者,其本人的法律意识常常决定了纠纷的产生和纠纷处理的发展方向。研究辅导员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及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有助于辅导员了解法律意识的真正含义,有助于辅导员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高校和辅导员避免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有助于减少高校与学生管理的纠纷,有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辅导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
“一个法治国家,至少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一切法律又必须切实得到遵守与执行,同时,社会全体成员又必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这三者缺一不可。”〔1〕随着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对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2〕。高校作为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整个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提升高校教师和学生法律意识也成为必然。“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3〕。辅导员可以说是和在校期间和大学生最为密切的人,他们在管理和教学工作中所体现出的法律意识,会直接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近年来,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增多,并越来越复杂化,辅导员作为与学生最近的管理者,其本人的法律意识常常决定了纠纷的产生和纠纷处理的发展方向。如何更好地避免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如何应更好的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如何更好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上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辅导员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是,现实中我们却发现辅导员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4〕由于将法律意识定义为一种主观把握方式,因此,不同的群体将会基于自己的主客观因素,例如社会地位、经济关系、法律文化背景、教育背景等等,在一定时期形成具有不同特点的法律意识。辅导员的法律意识是指辅导员作为社会主体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反映,它是一个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六个方面组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动态结构。
法律知识是人们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科学认识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各方面知识的总和。〔5〕具体而言,辅导员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对法的一般理论、法律术语,法律程序,法律运作,法律条文,等等。法律知识是辅导员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辅导员通过在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的学习,上岗前和上岗后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和掌握。但是,学习到的知识还不够丰富,不足以用来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相关理论的学习还不够深入,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曾发挥过多大的作用、在社会中是如何与其它子系统之间发生互动的等问题,知之甚少或是不明其中要义。实践证明,辅导员只有了解到了以上内容,他们才会从心里自觉地选择法律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才会自觉地守法、护法,才会引导学生守法、护法。具体表现在,有的辅导员对于学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熟悉,在学生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感情用事,不能理智、正确处理,不能帮助学生维护其合法权利。有的辅导员尽管学习了较多法律基础知识,但未能真正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遇到问题时只想到了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了应该承担的义务。例如,西南地区某大学,A系女生在宿舍被对面宿舍的 B系男生用望远镜眺看,女生告知了辅导员(男性)和班上的男同学,辅导员速带领男同学冲上肇事学生宿舍,情绪激动,不顾肇事者道歉,将肇事者打伤,因为肇事者受伤,辅导员和打人的同学害怕自己也受到处分,此事不了了之。过了几天,又有 C系男生眺看A系女生宿舍,A系男生如法炮制,集结成群,准备冲上 C系男生宿舍,C系男生闻讯迅速集结,双方对峙,最后在校院领导和辅导员劝说下解散,庆幸冲突没有扩大化,也没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如果本案中的辅导员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不是感情用事,而是用“法”处理“眺看事件”,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肇事学生,不仅教育了肇事学生,也教育了A系学生如何和平处理冲突,还会对C系学生起到警示作用。“眺看事件”发生后,非但没有依“法”处理肇事学生,还动手打人,给学生起了一个很坏的带头作用,也严重影响了辅导员的形象,差一点因为处置不当引发严重冲突事件。
法律理想,就是指作为人格化了的法律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6〕法律理想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即追求正义的实现、追求秩序的实现、追求人类生活的幸福和追求法治的实现等。具体而言,辅导员法律理想的前提就是守法,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此基础上,发现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及时向其创制者反馈,使法律法规得到及时调整,以实现其创制者的法律追求。然而,在评奖评优和学生违纪处理等学生管理中,辅导员常常忽视正当程序,伤害了学生的权利;即使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问题,也置若罔闻。例如,在评奖评优中没有把握“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原则,未经班级评议推荐,暗自将荣誉给自己关系好的学生,给学生一种谁跟辅导员关系好,谁就可以评上奖评上优的错误引导。在处理违纪中,只听外人介绍,不注重证据,在未经过当事学生陈述,判定学生违纪,或是处分后也不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只想早早了解此事,草草处理。
法律情感是主体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法律的情感体验,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7〕它既可表现为对法的信任,也可表现为对法的怀疑。辅导员法律情感主要表现为对法的关注、喜爱、信赖等积极的一面。但是也有表现为怀疑、疏远等消极的一面。具体而言,有的辅导员信任法律,相信法律会,生活和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有的辅导员不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法律漠不关心,认为与工作关系不大;还有的辅导员在面对社会上存在的腐败现象时有些沮丧,有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8〕目前,辅导员的法律意志表现为积极主动地接受法、严格自觉地守法,在学校、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但是,很多辅导员无论是自己还是学生的权利收到伤害后,常常都未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而是寻求其它的解决方法,反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例如,毕业生就业中出现了以下现象:就业单位在就业协议中未写明违约金,一旦学生要违约,要求学生出违约金,否则免谈违约事宜;就业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定过高违约金,学生往违约兴叹;就业单位办理违约久拖不决,学生只有苦苦等待,等等。辅导员给学生的建议往往是,维权成本太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法律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对法律以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有效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当合理的权利,是否能实现社会正义,是否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所作的主观判断。〔9〕辅导员的法律评价主要表现在对法律以及国家法律制度是否认同。总的说来,辅导员对此表示认同,但是基于自身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有的辅导员还不够坚定。例如,最近大学生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在网络众多的评论中,有的辅导员和大学生一样逐渐迷失了方向了,不能正确评价,因为被告的大学生身份开始同情被告方,因为听到了“激情杀人”这一概念就断章取义。笔者不禁反问,难道因为受害人是农民,就可以“同命不同价”?因为“激情杀人”这一西方法律理论,就一定适用被告?
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培养的终极目标所在。所谓法律信仰是指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10〕法律信仰的核心在于强调法律对个人是有价值的,他根源于人类理性的选择。辅导员的法律信仰,就是要求辅导员坚信法律能够有效实现社会正义,坚信法律能够有效的保护正当权益,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地选择自己想过的生活。要达到此目标,辅导员必须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为何会出现以上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现状?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与和谐”〔11〕。犹如梁治平先生曾经分析的:“最根本的原因大概在于,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源于西方,并不是土生土长的东西,而制度后面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决不是一种政治或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清除的。尽管中国人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透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不难察觉,实际上存在着另外一套独特的行为准则”〔12〕。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他们却没有意识到,事实正好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辅导员作为社会一员,很多人也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大多辅导员与其他人群一样不喜欢诉讼,甚至厌恶诉讼。
二是,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教育法制建设较之上个世纪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久,加之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很多地方已经不协调,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用语不够规范严谨,原则表述多,可操作性弱;法律不多,部门规章较多,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层次分明、内容形式完整统一的体系;内容不完备,仍有一些重要的教育行为和教育关系缺少法律的调整,缺乏程序性规定,权利救济渠道不完善,等等问题。另一方面,校规根据法律授权而制定,作为校方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高校现有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更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辅导员有时候只能往“法”兴叹,无“法”可依。
三是,法外行政、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影响。行政法治之实现程度既是衡量一个国家秩序化的根本标志之一,亦是中国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表征。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单位和行政人员还存“官本位”观念,表现为行政侵权、行政越权、行政失职等法外行政现象。高校管理者在招生中的违规操作,在处理学生时不按正当程序,对学术造假的不作为等等现象。辅导员不可能独立于生活和工作之外,必然在此环境中会对权力和权利的理解有所偏失。
四是,高校管理者重视不够。高校管理者往往只注重思想政治教育,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高校与学生纠纷增多,高校管理者才开始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而目前仍然忽视了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尽管现在辅导员学历越来越高,政治素质、业务工作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总的说,来辅导员队伍中年轻人居多,社会经验不丰富,法律意识也还不高。
五是,辅导员学法不多、不深。尽管辅导员在大学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后简称为《法律基础》)等课程,上岗前和上岗后对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但是,大学目前只有《法律基础》一门与法律相关的必修课,其他全凭个人兴趣选修,《法律基础》中的法律知识可以说是杯水车薪;上岗前的培训,大多都是开卷考试或是纯粹考记忆,考完忘完;上岗后的培训不系统,且与工作结合不紧密,大多还是停留在“依法治校”等理论教育层次,无法引导辅导员联系实际,深入学习。学习的缺失,有高校管理者的重视程度问题,也辅导员自身问题。
“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决定法律本身的命运,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法律意识是很重要的”〔13〕。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就是把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渗透到自己的心灵深处,促使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辅导员在教学、在管理学生或与学生交往的过程中,应该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具有维护学生隐私权、财产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意识,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和申诉权。辅导员作为工作在高校第一线的学生管理人员,作为高校思想工作的骨干力量,提高其个人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的行为和能力对学生具有示范和教育作用,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辅导员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提高辅导员的自身政治素质,有利于本人的的权利维护,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还可以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大学生对法的适用、遵守和救济;有助于高校和辅导员避免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减少高校与学生管理的纠纷。而辅导员法律意识提升,要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法律意识的六个方面都很重要,笔者认为,最主要的还是法律知识。一是,法律知识是辅导员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二是,它也是法律意识六个方面中最易提高和可量化考察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高校管理者应该认识到大学生法律意识和辅导员法律意识二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必须既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又注重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两手抓两手硬,共同提高才能事半功倍。高校管理者还应该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不仅要知法、学法、守法、执法,而且还应该成为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为辅导员法律意识培养营造一个法治环境。董仲舒云: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14〕,也就是说的这个意思。在招聘辅导员时,要求应聘者要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加大已入职的辅导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校园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法规、校园规章的宣传。尽管辅导员工作繁杂,各类知识的学习任务较重,考核指标也较多,但是笔者认为,在现阶段,高校必须对辅导员的学习情况严格考核,经常监督其守法用法情况,规范辅导员的行为。另外,对那些在大学学法律相关专业或对法律感兴趣的辅导员,高校管理者可以培养他们向专家化方向发展,让他们帮助其他辅导员和学生提高法律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辅导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及时有效解决自己和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也使辅导员不再抱怨法律法规的不规范,在法律情感上更“亲法”,更认同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自觉维护。学校应遵循合法、民主、正当程序等原做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使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权力规范,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保证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在“依法治校”的核心理念下,让辅导员工作合法有序,实现法律理想。
辅导员涉及工作范围众多,包括思想政治班级管理,心理健康、职业规划、安全稳定等等,要求学习的知识也是方方面面。在还未完全实现职业化、专家化前,辅导员只有克服困难,挤出时间主动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首先,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符合这些规范的范围内行事。其次,要加强法学理论方面学习,理解什么是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再次,要加强法律基本常识的学习,理清实体和程序的区别,树立程序观念。最后,还要强化证据意识,学习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例如,在管理工作中注意资料的备存,证据的收集,避免自己和高校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后处于被动地位。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转变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权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通过了解法律,信任法律,从而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利用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辅导员工作本身就千头万绪,高校应学会利用工作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教育,提高辅导员法律意识。例如,可以举办讲坛,邀请司法人员、律师、法学课教师,专门给辅导员和学生讲法律普及知识;可以收集学生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集中讨论学生中存在的违法现象;鼓励辅导员参加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活动,不仅是组织者、还应成为活动的选手,和学生同台比拼;在学校开设法律事务咨询所,邀请法学教师、律师、司法人员、经验丰富的老辅导员担任咨询顾问,为辅导员、大学生解决法律上的疑问。辅导员应学会适当地选择某些法律常识向学生宣讲,就目前社会热点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充分的准备可以扎实自己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深入的剖析,也可以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评价。
〔1〕董璠舆.中日法律意识比较研究 〔J〕.社会科学探索,1997,(1).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N〕.光明日报,2007-10-25.
〔3〕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4号)〔G〕.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2006年.第九辑,总第 115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4〕〔5〕〔7〕〔8〕〔9〕刘旺洪.法律意识论 〔M〕.法律出版社,2001.17,73,74,75,76.
〔6〕刘作翔.法律理想与法制理论 〔M〕.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2.
〔10〕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 〔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11〕[法]加勒·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487.
〔12〕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 〔M〕.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15-16.
〔13〕董璠舆.当今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结构 〔J〕.延边党校学报,2001,(2).
〔14〕孟宪承.中国古代教育文选 〔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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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633(2011)04—156—04
2011—05—22
刘娟,西南交通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法制。 四川成都 610031
(本文责任编辑 谢莲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