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静
(西安医学院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021)
公共信息资源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一切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行政过程中产生、收集、整理、传输、发布、使用、储存和清理的所有信息,称为公共信息资源。公共信息资源根据形成的方式,可分为政府自产性公共信息资源、政府购买性公共信息资源、社会生产性公共信息资源;根据受益者需求的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公共信息资源、地方性公共信息资源;根据产生的领域和内容,可分为政府法规信息、政务信息和政府机构信息、教育信息、文化信息、农业信息、环境信息等等。公共信息资源具有公共性、广泛性、公益性、基础性、公共消费性、公开性、外部性的特征。
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是指公众通过免费或者认证,以及合理付费的方式,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企业信息、消费者信息、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具有信息获取的无障碍性、便捷性、免费或低成本、非歧视性和公共性等特征。
知情权是一种公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的重要保障。
按知情权主要功能划分,可分成3种类型:
①知政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与背景资料的权利,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它是实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性权利。
②社会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和事务的权利,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③个人信息知情权:公民依法享有了解他人或自己信息的权利,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出于其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公开、利用而对这些信息开展保护与控制的法律状态。其内容包括隐私保密权、使用权、公开权、维护权等。隐私权的目的是保护自然人的隐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隐私权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扩展。
在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中,公众享有信息知情权和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对隐私的保护权——隐私权。知情权与隐私权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冲突。
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中的公民信息获取权是一种请求权,主要表现在公民要求有关机构部门公布相关信息的权利,是一种积极能动的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权,满足公民知的需要。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阻碍他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当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隐私时,可通过相关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而免于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两者虽是两种特性完全不同的权利,但又都立足于公众自由权的行使和保障。
知情权是联络公共获取与隐私权的纽带。知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或组织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共获取制度源于公民知情权的主张,知情权是公共获取的理论基础。知情权同时也是隐私权保护的先决条件。隐私权中的公民知情权表现在:公民有权知悉、了解与自己相关的个人信息被搜集、保管、利用和传播的目的、用途和范围等情况,并有权查询个人信息。因此,知情权同时为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和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
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中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分别代表两种对立的精神利益,两者不可避免产生冲突。一方面,人们希望知道他人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又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不愿自身隐私被公开和传播。这涉及客观存在的相关立法之间的权利分配与平衡,一方权利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的减少。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权利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构成了现代法律中的一对矛盾体,矛盾的冲突在于知情权对公共信息资源获取的法律支持与隐私权对公众信息资源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在于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范围和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主体与客体权利的界定,这种冲突和矛盾在网络环境下将可能会愈演愈烈。
知情权与隐私权作为两项具体的权利,知情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利,在知情中可以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获得发展自己的机会。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为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隐私,为防止他人侵犯提供了法律保障,强调个人对其信息的独占性、专有性,偏重保护个人的固有利益。从本质上讲,知情权是赋予人们一种积极、能动地获得某些信息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限制、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二者相互对立冲突,即一方权利的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的减少。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程度日益提高,知情权的政治权利属性日益强烈,它需要提高整个社会的透明度与公开性,赋予人们更多了解和参与的机会,所以知情权不仅体现出个人利益,也体现出公共利益。而隐私权主要体现个人利益,隐私的根本属性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它强调对个人信息的独占性、专有性,一般不主动与外界发生联系。由此产生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产生了两个权利的冲突。
由于人类个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认识上存在着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便会导致冲突的产生。
冲突的原因还包括知情权的内容中有一部分与别人的隐私权重叠,虽然法律承认这两种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但却没有为二者冲突的解决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知情权赋予了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任。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学历、财产状况、个人品德、廉政勤政等状况。社会公众只有对政府官员的这些私人信息进行了解,才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隐私不仅是个人的事务,而且成为了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同公共利益的价值相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的价值较低,也成为自然人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不愿公开其隐私,他不希望属于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为公众所知。所以社会公众知政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产生冲突。
由于政府信息历来具有垄断信息的传统,因此政府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往往以保密、保护国家利益为借口拒绝开放信息,造成了信息的垄断,阻碍公民对政府信息的获取;还有的视政府信息为政府机构的内部财产,只公开少量法律、法规之类的规范性公共信息,以及对政府形象有利的信息,这些都与公众追求信息公开最大化产生了矛盾,阻碍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
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了解其所感兴趣的社会新闻的权利。如公民有权知道社会经济、体育新闻,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影视体坛明星的新闻,以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这些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本人及其言行随时具有新闻价值,他们的一些隐私已构成公众社会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然而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影视体育明星们也享有其作为自然人应享有的隐私权,这就构成了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途径了解获取他人的信息。但是对方并不一定想让他人知道自己的隐私。在这里,某人行使知情权所了解的对象正是他人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公民的隐私保护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个人隐私权只有在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才会受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是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准则。隐私权受到保护的程度与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充当的社会角色是密切相关的,当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知情权,限制隐私权。这个原则适用于解决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优先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政权,个人隐私要让步于公共利益。
人格尊严是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当今社会,政府机关行政职能日益扩大,政府机关掌握着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在强大的行政力量面前显得十分脆弱。对公民知情权的片面保障和对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最大化的追求,更使得隐私权易于受侵犯。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应以不侵犯隐私权、不抵毁人格尊严为前提,在隐私权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情况下,应侧重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在协调两种权利时,绝不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追求公共信息资源获取的最大化为由,而无视并侵犯他人的隐私及人格尊严。
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伴随着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当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权、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时,需要根据时间、空间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相互冲突的各种价值、利益进行衡量协调,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从而实现某种价值平衡。当面对发生的两种或多种利益所体现的价值冲突时,要确定哪种价值需要得到优先保护,对该种价值优先保护到何种程度,通过利益衡量舍弃某一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选择保护价值更高的利益。通过这种价值平衡找到一个合理的界限,使不同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如公众知情权所体现的利益和价值比隐私权的更大,则应维护知情权,否则应保护隐私权。
正当程序原则强调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过程的合理合法,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机构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国家部门和社会组织机构根据公民提出的申请,判断其要求获取的公共信息资源是否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以及是否有权获取信息资源,再决定是否公开信息和满足申请人获取信息资源的请求。若为本人申请公开其个人信息,则无需通知第三人;若申请的信息可能侵犯第三人权益,则应当在决定公开信息前,告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据第三人意见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这主要针对公权范围内公共信息资源的获取。而在私权范围内,公众信息资源的获取依赖于个人的自觉性,强调正当、合理以及不会对他人的权利构成恣意侵权。
社会名人、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应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对名人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即一方面应保护公众人物那些与社会完全无关的隐私,另一方面,应对其私生活中与社会有关的那部分隐私加以适当的限制。但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限制不应超过特定的界限。
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包括国家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三方主体,自律主要针对这三方信息资源权利主体提出。为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应倡导这三方主体自律和树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其中,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机构应自觉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业规则,规范管理行为,在权利范围内收集、整理和公开信息,避免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侵犯公众个人隐私信息。公众个人既要积极主动获取公共信息资源,又应坚持自律,不作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敢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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