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冬白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高息集资”现象,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对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对于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相当程度地影响了银行信贷主渠道的畅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
2.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形成大量的资金体外循环,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给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等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向国家产业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集聚,容易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都不可避免将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
3.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一是借贷手续不完善。民间借贷行为大都发生在亲戚、同事、朋友等人群中,发生资金转移行为时常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部分书写“借条”的,上面仅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价值(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规范性。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二是民间金融活动容易成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渠道和工具。民间借贷活动资金运作的规范化程度低、风险控制手段薄弱,从而为一些不法分子诈骗敛财、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也日益猖獗,它为非法收入的资金转移提供了便利的通道。三是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放贷者由于利益所致,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4.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渡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5.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使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做出错误决策。这让银行控制贷款企业“借新还旧”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1.科学认识民间借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又取缔不了,屡禁不止,而且发展迅猛,这足以说明现有的借贷形式在其设计上有缺陷。因此,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存在重新认识。近年来,国家在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下,已对民间借贷放宽了口子,出台了一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的措施,并在南方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试点,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间借贷的态度,这也为我们科学认识民间借贷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2.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拓宽民间资金投放渠道。对民间借贷要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地方金融机构应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吸纳民间资金入股或存储;打破行业投资壁垒,降低投资门槛,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投资机会,疏导和激活民间资本。为民间投资者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同时,鼓励创办民间融资组织,通过组建民营化的金融机构收编地下金融,规范和完善民间资本的运作。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从工业化国家及地区的经验看,日本、中国台湾等地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调研,尽快推动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办法的出台,明确相应的监管职能部门,全面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经营地位,以保证民间借贷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4.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的操作行为。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决定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必须由默许转变为管理。尽快建立民间融资信息采集机制,定期收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来源、区域分布、市场利率、流动性状况、信用程度、风险状况等,准确地把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分析民间融资数量规模对辖内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实施管理。
5.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民间借贷资金和银行存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银行信贷服务不足,银行资金就可能流出银行用于民间借贷,而银行信贷服务完善、民间借贷需求不足,民间借贷资金也会回流银行。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点的融资产品,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6.成立相应协会组织,发挥民间借贷补充作用。在相关法规、监测制度完善的基础上,成立民间借贷协会组织,集聚民间游离资金,扩大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同时,建立民间借贷资金运用中介制度(资本汇集中介与流出平台)、第三方许可制度、大额借贷登记制度等,明晰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规模,合理统筹调控,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