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
对我国建筑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张华
近年来,在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背景下,各地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加大,加之房地产行业的急速升温,都为建筑企业创造了绝好的发展机会。同时,国外建筑企业也抢滩中国,使得我国建筑行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建筑企业亟需合理缩减成本,提高效益以促进持续发展。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因素,系统、合理地对其经营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尽可能地节约纳税成本,实现税后收益持续稳定增长的一系列活动。由此,对于以投资额度大、风险高及周转期长为主要特点的建筑企业而言,有效开展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筑企业的基本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项目承包——项目施工——项目交付。在这一过程中,直接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如果涉及混合销售业务,还会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作为建筑业的主要税种,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建筑企业一般以缴纳“建筑业”税目的营业税为主,税率为3%。若涉及转让不动产或提供中介服务,则要按照相关的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均为5%。
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也是建筑业的主要税种。一般而言,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如果能够投资于国家鼓励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则有可能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一般说,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不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由于建筑业的下游行业即为房地产业,所以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机会比一般企业多。因此企业也应关注这一税种的筹划。
通常建筑企业并不是单纯从事施工作业,如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涉及增值税的缴纳。
此外,建筑企业在承接项目和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有分包、转包的情况,签订合同在所难免。合同一般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形式上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均为印花税的应税合同。
上述五个税种所形成的税款支出基本上构成了建筑企业税款流出的主要方面。为了突出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业特点,本文仅对上述五个税种如何有效实施税收筹划展开探讨。
建筑企业必须要结合税法的改革与自身经营情况,量身打造出适合本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略。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与对应税率的乘积。总体而言,建筑企业应本着“降低适用税率、合理缩减营业额”的原则对其实施筹划。
从降低适用税率的角度,建筑企业可能同时面临3%与5%两档税率,其中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筹划的空间不大。而建筑企业若作为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协调业务,则需按5%的税率征收服务业的营业税。此时要想降低税率,关键在于将工程施工组织者的身份转变为承包人的身份,而实现身份转变的关键在于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承包合同,这样即便不参与施工,也可以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于营业额而言,筹划的思路应为工程多采用包工包料形式,并且避免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浪费,适度放大材料购进批量以享受价格折扣等;而安装工程作业则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即安装的设备由建设方提供,从而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营业额。
值得一提的是,按计税原理,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其税负将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因此营业税的税负仅表现为现金的流出。并且,从计税形式上划分,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核算上一般通过收入的实现收到税款,同时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等额将税款转出,最终不影响纳税人的损益。所以,建筑企业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时,要防止成为营业税的“负税人”。因为对于流转税,税负转嫁是税收筹划的一种通行方法,实现方式一般有三种,即提高售价的“前转”、压低进价的“后转”以及通过提高经营效率的“消转”。可见,税负转嫁这一方法实施的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价格的升降空间。因此,建筑企业应合理确定收入,即收入应包含工程成本、必要的利润及营业税税款这三个基本要素。因而为了节税一味压低收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与此同时,还需在购进环节防止税负的“被转嫁”。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除了采取与其他企业一样合理压缩收入、避免超标的费用扣除项目等措施外,建筑企业还可考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而仅承包项目建设则不享受此项优惠。所以,基于比较优势原则,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考虑直接投资港口码头、公路、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而不是仅作为项目建设的承包者。在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期间,为了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不被减免税优惠所抵消,不宜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也应作相同的考虑。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种中唯一实行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为了避免税率的攀升,通常的筹划思路为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作为建筑企业,也可能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而缴纳土地增值税。其筹划策略主要为两方面:首先应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以享受房地产企业的扣除标准;其次可将不动产的销售变为投资,使其产权不直接发生转移,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款支出。
去年修订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对于建筑劳务而言,增值率相对较高,若因未分别核算而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则税负较重。因此,分别核算收入便成为合理节税的良方。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对此,尽量减少工程的分包或转包次数,降低计税金额,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综上,本文仅探讨建筑企业所涉及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策略。而在具体实施中,各税种的综合协调安排及相应风险都是企业应当考虑的。目前与国外先进企业相比,我国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与策略都有一定的差距。要想成功实施税收筹划、合理降低企业成本以促进效益的持续增长,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的精确把握及对其变化的灵敏洞察,同样离不开企业高效有序的管理及先进创新的理念。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