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楠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
蒋楠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市场竞争中,作为弱势群体,中小企业又常处在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借鉴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当前我国税收政策实践,继续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大量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正是提高国民收入水平,解决国内消费疲软的重要途径。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003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在2000人以下、销售额在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型企业。截止到2008年,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已经达到4200多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8%,创造了占全国58.5%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60%的出口贸易量,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由他们提供的岗位约占全国城镇的就业岗位总数的80%,可以说,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积极发展中小企业,有利于扩大就业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有利于激活民间投资,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进而构建我国内需主导、消费支撑型经济发展模式。
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笔者从税收政策层面就此进行探析。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并无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只有一些主要由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章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将企业法定税率由33%降为25%,降了8个百分点,另规定了两档低税率:一是对工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员工100人以内,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其他企业优惠五个百分点。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主要表现在:首先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扩大了抵扣范围;其次降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原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第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先的工业6%,商业4%均降为3%。
对2008年开始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另外《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可按规定加速折旧;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进口自用设备以及相关技术、配套件和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
近年来我国对税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但是考虑到中小企业自身的弱点,相关的税制尚不完善,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仍然沉重。数据显示,2009年1-8月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利润和税收同比增长分别为1.6%、10.4%,税收增速大大超过了利润增速。同时,过多的乱收费和罚款增加了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以下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仍需完善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主要由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章中,且所占的比例不多;同时税法体系通常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内容变化频繁,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不够系统、规范、透明度低,造成法律条文操作起来随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税法的稳定性差等问题。我国应该在2002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国税收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外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出台的税收政策内容,尽快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法律、法规。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但是仍有大量的中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
建议: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3.取消只准按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可实行国有大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减征营业税;对大银行发放5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余额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90%计入税基;并采用政府贴息给大银行的方式,鼓励其多贷款给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再有,小企业的风险比较大,坏账率也比较高,对于中小企业放款一方面要加大对大银行核销呆坏账的自主权,在机制上鼓励大银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以鼓励大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把同行业的小企业或者大家彼此比较了解的小企业,组织起来,大家出一些钱,成立一份担保基金并存入银行,有了一定的担保,银行放款也比较放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欧新黔2006年5月在“APEC中小企业对话世界企业500强财富论坛”致辞中提到:“目前,我国专利的66%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4%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体制创新的主体”。为了鼓励中小企业投资于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应允许其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5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此外,国家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给中小企业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以增加中小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和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建议:1.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实行幅度较大的所得税免征或缓缴的政策,支持社会各界创办中小企业;2.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3.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等等。
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研究制定中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小企业经营活动萎缩,必然造成高失业率和居民收入增长乏力,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策推动,通过减税、减费、减息,用“少取多予”减轻中小企业沉重的负担,提供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中小企业才能充满活力的发展,进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繁荣。
1.张晓艳,张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24—26
2.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9月22日
3.李毅中.就进一步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答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2009年10月14日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