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南王倩
上市公司作为社会公众公司,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不仅要遵循公司法和会计行业法规的要求,还要符合证券监管部门所发布的各项规章要求。其中就关联方关系而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包含了相关内容。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尝试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进行梳理,厘清关联方边界,并建立一套易于操作和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判别标准。
(一)共性分析
上述三类法规对关联方关系界定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都引入了控制的概念,并将能否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作为判断两个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据之一;二是对控制权的判断不仅考虑持股比例因素,还以是否有权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作为标准;三是都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作为关联关系方之一;四是都将单纯因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排除在关联关系之外。
(二)差异分析
1.关联方主体外延的差异。上述三类法规以不同的主线对关联方主体进行界定,这就使关联方主体的外延存在差异。比如,《公司法》中的控股股东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具有直接控制力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间接最终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会计准则》中的母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企业。这就存在一种可能性,即控股股东可以是母公司的形态出现,也可以不以母公司的形态出现,比如自然人控股股东。而母公司可以是控股股东(直接控制),也可以不是控股股东,比如以间接控制的形式存在。同理,实际控制人与母公司之间、关键管理人员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也存在上述相互交叉包含的关系。
2.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判别标准的差异。对因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存在的关联方关系,《公司法》采用的是控制权判别标准;《上市规则》采用控制权或持股比例(5%以上)两个判别标准;《会计准则》采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个判别标准。对于控制,三者表述基本一致,只是在细分上略有差异。共同控制与控制相比,差别在于投资方个体因持股比例等原因无法单独控制被投资方,但当协议投资方达成一致时拥有控制权。重大影响则更多考虑单个投资方的投资比例达不到控制条件的情形,会计实务界普遍认为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就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
3.关联自然人判别标准的差异。关联自然人有三个方面的差异,第一个方面是职务关系关联自然人的范围存在差异。《公司法》仅包括了上市公司层面职务关联自然人,《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则既包括上市公司层面又包括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的法人层面的职务关联自然人。第二个方面是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的范围存在差异。《公司法》没有界定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是职务关系和股权关系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上市规则》与《会计准则》相比,剔除了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第三方面是对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界定存在差异。《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其范围,但旧版《会计准则指南》及财政部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都界定为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这些关系,而《上市规则》的界定范围更大,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关系。
4.其他方面的差异。其他方面的差异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基础不同,《公司法》和《会计准则》以报告日存在的情况作为关联方关系判断的基础,《上市规则》则以报告日为时点将前后十二个月纳入判别标准。二是是否存在兜底条款。新《会计准则》没有兜底条款,《公司法》则规定的较为含糊,《上市规则》的兜底条款是利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1.统一上市公司关联方判别标准的意义。对于上市公司报告编制者来说,面对三套标准各异、错综复杂且内容存在交叉包含关系的规定,必然面临多重标准选择的问题,难免出现理解偏差或遗漏。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三套法规都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且存在一定的交集,因此可按照求同存异、统一标准、减少重复、概念明确的原则对关联方关系的判别标准进行界定。统一的标准将简化关联方关系的判断工作,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2.整合关联方关系判别标准的难点。关联关系的核心是股权关系,其他关系都是建立在股权关系基础之上,对关联关系判别标准整合的难点就在于这些标准既包括定性描述,又包括定量描述,之间不可避免存在交叉包含关系。从股权关联关系存在的形式来看,主要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最低持股比例(5%以上)”这四种形式,后两种形式基本可以定量判断,并且最低持股比例标准(5%以上)也涵盖了前三个标准的大部分情况。而控制和共同控制两种形式既要使用定量判断又要使用定性判断作为补充。
3.整合标准的思路和基本假设。要统一关联方判别标准,就需要对现有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厘清相互之间的交叉包含关系,并按照一定的主线对这些规定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由于关联关系的核心是股权关系,本文将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最低持股比例”标准为主线,将定性判断和定量判断标准相结合,对现有标准进行整合,同时假设拥有控制权的最低持股比例在5%以上,如出现反例,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尝试以《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基础,补充引入《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其缺少的关联关系表现形式,并按照法人、自然人、职务关系和亲属关系为基本分类,对上市公司关联方进行界定。
(一)由股权关系产生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5%~30%之间,但对上市公司不具备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在5%以下,但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能对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法人;
4.由上述第1条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上市公司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股权关系产生的关联自然人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在5%以下的自然人,但与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协议,通过一致行动能对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由职务关系产生的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一项法人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亲属关系产生的关联自然人
上述第(二)、(三)条关联自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由关联自然人关系衍生的关联法人
由上述第(二)至(四)项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例外情况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七)视同关联人
过去或未来12个月内具备或将要具备上述第(一)至(六)款关联法人和自然人范围的情形
(八)兜底条款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九)关键术语释义
1.控制的标准。综合《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定量判断标准为:可实际支配被投资方股份表决权超过30%。定性标准为: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直接或者间接行使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表决权。
2.共同控制标准。单方面不能控制,但投资方根据约定,在与其他投资者意思表示一致时,所共同支配的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能够达到控制的水平,即实现了共同控制的目标。
3.重大影响标准,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综合控制权和会计实务的表决权比例,重大影响的定量判断标准应为持有被投资方20%~30%的表决权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5.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6.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