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曙生
近些年来,私人健身教练(简称“私教”)服务逐渐成为我国健身服务业中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体育劳动力市场对私教的需求量迅猛增加,由此催生了一个新兴市场——私人教练认证与培训市场。在过去的十余年间,私教认证与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曾一度成火爆之势,至今这一市场仍然非常活跃。目前,国际上一些主要的“权威”体育职业认证机构均已进驻我国开展私教认证与培训业务,而几乎所有国内大型健身服务企业也都已进入该市场,高额的利润正吸引越来越多的机构加入该市场。
私教认证与培训市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健身行业对私教专门人才的需要,在客观上起到了培养体育职业人才的作用,对于推动我国健身服务业从依赖场地设施租赁逐步转向依靠人力资本支撑的产业转型具有积极作用。在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之前和建立之初,该市场的出现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缺失所形成的空白,对促进我国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起到过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该市场以境外认证业务为主,对我国健身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私教认证与培训市场将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其主营业务,也为我国体育产业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目前,人们对这一新兴市场的了解还很有限,本研究就该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其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为该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2.1 研究对象
本研究调查对象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私教资格认证与培训业务的认证机构和培训机构以及部分用工企业(健身服务企业)。
2.2 研究方法
2.2.1 文献资料调研
通过互联网获取私教认证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资料,通过中国期刊网等多种渠道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文献。
2.2.2 访谈
采用电话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23所认证机构和52所培训机构进行结构式访谈,获取有关私教认证与培训方面的信息。
2.2.3 问卷调查
采用函调与上门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对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西安、大连、北京8个城市中的43所大、中型健身企业中企业经理人及健身教练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计发放企业经理人问卷43份、健身教练问卷416份,分别回收36份及371份,回收率分别为84%和89%,经选择性剔除,最终有效问卷分别为34份和367份,回收问卷有效率均在90%以上,满足本研究需要。两类问卷在发放前均按照科研常规进行了效度和信度检验,符合统计学要求。
2.2.4 数理统计
运用Excel软件对其中有效问卷做常规数理统计处理。
3.1 私教认证机构现状分析
3.1.1 私教认证机构的数量与类别
本研究中的私教认证机构指能颁发私教资质证书(非培训证书)的单位,此类机构具有所颁发证书的知识产权、发行权和认证权。通过互联网统计,截止2010年10月31日,在我国大陆颁发各种私教证书的境内、外认证机构共计23家,其中,境外机构占据绝大多数,中国大陆仅有7家。上述证书机构可分为四类:一类是协会类机构,如国际健联(IFBB);二类是(体育)教育培训机构,如亚洲运动及体适能专业学院(AASFP);三类是健身服务企业(健身俱乐部),如英派斯健身俱乐部;四类是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体育总局)。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中的“健身教练”(工种)与“私人教练”两者间是有很大差别的,但基于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其培训机构均对外宣传“健身教练即为私人教练”[6],本文也将“健身教练”认证培训纳入研究范畴。
3.1.2 私教认证机构的资质
23家认证机构中只有“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政府授权的认证资质。调查中,其他被调查的机构都在有意回避认证资质的合法性问题。调查中笔者发现,除少数机构与体育部门中的一些单位(如单项体育协会)或高校合作,得到这些非行政机构的“认可”外,还没有哪一家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被我国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真正审核“认证”过。
3.1.3 认证费用
除“健身教练”认证比较明确地标明认证费用包括考试鉴定费及证书费两项外,其他各机构都没有明确单列认证费用,但都声称只要通过课程培训考核,都不会再收认证费用。因为认证与培训均是捆绑在一起的,即必须先培训,后鉴定。而培训费用通常都比较高,认证机构与培训机构之间有一定的利益分配契约,培训费才是认证机构赢利的主要来源。
3.2 私教证书情况
3.2.1 私教证书的性质与种类
本研究中的私教证书是指用以证明从事私教服务(即一对一服务)的职业资格证明,不包括一般教练资格证书,如踏板操教练证书等,也不包括私教培训证明(只证明接受过私教技能培训,但不证明其职业资质),除“健身教练”外,此类证书的特征是均以“私人教练”冠名。
私教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性质,属于体育类职业资格证书中的一种。目前,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职业资格(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和民间职业资格(也称社会性职业资格,包括协会等中介组织认证和厂商认证等)两类。除“健身教练”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外,其他机构颁发的所有证书均为民间职业资格证书。
目前,证书市场上私教证书种类繁多,本研究中所统计到的证书就达67种之多。各类认证机构通常都在证书上冠有自己机构的名称,以示与其他证书的区别,如HKSCA国际高级私人教练证书(表1)。各认证机构都针对市场开发了多种冠以“私人教练”头衔的证书,除常见的私人教练证书、私人体适能教练证书两种综合性的证书外,还有多种根据运动项目细分的证书,如私人瑜珈教练证书、私人普拉提教练证书等,同时,还将这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或一级、二级,有的还冠以“国际”等名称。
表1 我国健身市场上十种主要私人教练证书一览表
3.2.2 证书的认证方式
认证方式上,约70%的证书声称采用国际通行的第三方认证规则,即由独立于供给方(培养人的单位)和需求方(用人单位)的第三方——独立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认定,也即实行“考培分离”的认证方式[2]。但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认证实际执行并不严格,许多证书并没有真正“考培分离”。因为一些认证机构的考评师同时也是其合作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师,因此,这些证书的认证更接近第二方认证。只有“健身教练”的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最为规范。
约25%的证书采用的是第二方认证,即培训机构自培自考(培训机构同时也是认证机构),仅有约5%的证书采用第一方认证,即用人企业自培自考,如英派斯曾向内部员工培训发放的私教证书。
3.2.3 私教证书的市场认可度
调查显示,除“健身教练”证书外,市场认可度(综合健身教练及企业经理人调查)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AASFP高级私人体适能教练证书、IFBB韦德体系私人教练证书、AFAA私人教练证书,此外,NSCA-CPT私人教练证书、HKSCA国际高级私人教练证书等市场认可度较高。而国内证书的市场认可度较低,像英派斯的证书几乎只在该企业内部得到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2008年才正式推出,但调查中其市场认可度排名第一,这一现象并非是市场自由竞争,而是行政介入——以国家意志推行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结果。
3.3 私教培训机构现状分析
3.3.1 培训机构的数量与种类
相对于认证机构,为各类证书做培训的机构数量则更多,种类更复杂(表2),难以确切统计。“健身教练”证书是通过全国数百家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来开展培训的,而成为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五花八门,有专门的(体育)教育培训机构、健身企业(俱乐部),还有各类学校(高校、高职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等;协会性质的认证机构一般都有下属的培训机构(部门),但一般不直接开展培训,多数都是以合作或委托的形式将培训交给体育教育培训机构、健身企业(俱乐部)、高校及(地方)体育协会等单位去承办,临时或长期固定办班,只有少数协会下的培训机构直接开展培训;而可以进行认证的(体育)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自己开办的固定培训为主,同时也委托一些健身企业(俱乐部)为其培训,或者与一些高校及体育协会合作,临时或长期固定办班。调查显示,所有的大型健身服务企业,如浩沙、英派斯等都举办过私教相关证书的培训,通过为证书机构的培训做“代工”,一方面,从中获取利润;另一方面,提高本俱乐部的声誉,同时,也为本企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培训。调查显示,大约52%的健身企业(俱乐部)成立了专门的(教练)培训部(或学院)负责各类证书的培训工作。调查中注意到,一家培训机构(培训点)为多家证书做培训已成为普遍现象。
表2 我国健身教练培训机构的种类一览表
3.3.2 培训机构的资质鉴定情况
调查显示,培训机构对培训资质的认定主要是以获得认证(颁证)机构的授权为准的,所有培训机构都声称拥有开展培训的合法资质,因为,它们开展培训前都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授权。对于是否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鉴定,不同培训机构的解释有所差异:(体育)教育培训机构表示,有从事体育教育培训的合法经营权;学校类培训机构则认为自己本身就是合法的教育机构;健身企业则强调,其拥有开展健身培训的合法经营权,而私教培训只是一种特殊的健身培训而已。上述机构中获得“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称号的则着重强调其是政府授权的培训点,具有法定权威性。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进行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机构必须经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授权。可以看出,只有“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经过了政府资质鉴定,但其培训范围也仅限于政府指定的(职业资格)培训项目,而其他培训机构资质鉴定均为民间行为。
图1 认证机构选择培训机构的主要决定因素示意图
调查显示,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的有严格资质鉴定标准(主要是在场地设施、师资力量上)外,其他认证机构对培训机构的选择也都有一定的要求(标准)。与“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资质鉴定不同的是,除对培训机构的场地设施、师资力量等的硬性条件规定外,培训机构的品牌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地域分布、企业规模、合理的利润分配、机构背景等更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3.4 私教培训课程现状分析
3.4.1 私教培训课程的费用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私教培训费普遍较高。通常每种私人教练证书培训由若干种课程组成,学员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后才能申请认证考核。认证和培训机构一般的做法是按照课程(学分)来收费,因课程学时和内容(学分)不同,一门课程的收费从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像亚洲体适能、韦德等证书的培训费用最低一般都在3 000~5 000元不等。即使是打着公益旗号的“健身教练”职业资格培训,一般也在千元左右,有的地方收费甚至高达3 000多元。此外,除“健身教练”为终身制外,多数私人健身教练证书都设置了一定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左右),作为私教必须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持续教育的内容是对原有知识的巩固或是一些最新的行业技能、信息),否则其证书资格将被取消。因此,持证者必须不断交付培训费用参加所谓的“跟进式培训”。另外,想要获得更高级别的资格证书还要重新交费参加课程培训,而且,随着层次的提高,价格也在不断上涨。调查显示,83%的受访者认为私教培训课程的收费过高,这也是当前人们对私人教练证书认证与培训中最不满意之处。
3.4.2 私人教练培训的课程设置
调查显示,虽然不同种类与级别的证书的课程设置有所不同,但像解剖学、生理学等运动人体科学类课程以及人际沟通技能等课程通常为大多数证书培训课程中的必修课程,此外,主要是一些术科课程。尽管很多课程名称与大学体育专业中的课程似乎雷同,但59%的人认为,私教培训课程与学校里的课程有很大不同,其中,53%的人认为两者的最大区别是私教培训课程更实用,47%的人则认为私教培训课程增加了新知识和技能。这一点值得当前学校体育专业课程反思与借鉴。调查中所有的培训机构都声称有自己专门的培训教材。
调查显示,每门证书的课程的培训时间一般为7~12天,最短的实际只有3天,最长的声称为6个月。在只有1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内要学习至少4~7门课程,时间上是非常仓促的,课时不足被认为是培训课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
3.4.3 私教培训课程的师资
调查显示,每期证书培训课程中,培训机构通常会安排2~4名培训师,最少的仅有1名培训师。师资队伍的组成比较复杂,培训师中一般会安排1名核心人员,直属于认证机构或培训机构(如某协会的成员或专职培训师),或与它们有某种密切联系。而其他成员基本上是临时从各处抽调的,多是一些高校教师或健身俱乐部的教练(很多培训师就是以前的学员)。调查中笔者发现,为了节约成本,越来越多的培训机构倾向于利用培训点当地的师资资源,约23%的私教对培训课程的师资表示不满。
4.1 监管缺位,市场秩序较混乱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将私教确立为一个正式职业,国家还没有制定私教的职业标准和配套的管理制度。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一市场的监管较薄弱,除了工商及物价部门按照一般经营活动对其进行常规管理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还极少有过对私教认证与培训市场进行专门监管,仅有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曾颁发过《健身私人教练培训管理工作规定》对其进行了较脆弱的准行政干预[4]。而私教认证与培训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其自我约束、自我净化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私人教练认证与培训市场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方面,缺乏规范,证出多门,认证过程缺乏监督,证书的可信度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培训考试走过场,乱收费、花钱买证等现象严重。私人教练认证培训基本处于无管理、无鉴定、无保障的“三无”状态[1]。近些年来,随着私教市场需求量的增加以及高额利润的引诱,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涌入认证培训市场,上述问题越来越突出。
4.2 涉嫌违法,面临被取缔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私教的认证活动属于职业认证性质。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制度规定新职业命名、标准制定、培训、鉴定等都由政府授权,培训机构由政府认定,证书则由政府统一颁发[3]。政府拥有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权,原则上不允许民间认证。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出台,明确规定“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7],并规定在我国开展认证活动的境外认证机构需要在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实施专门管理。显然,比照现有的法规,除“健身教练”外,其他机构的认证活动都属于民间认证行为,也没有任何境外认证机构通过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鉴定,均涉嫌非法认证,属于国家清理废止对象。所以,目前的私教认证与培训市场实际上是处于一种非法的“黑市”状态,这也是目前民间性证书机构最为尴尬的地方,尤其是那些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证机构,涉嫌违法成为私人教练认证培训市场面临的最大困境。
4.3 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面临国家证书的冲击
尽管私教认证培训市场因缺乏监管有些混乱,但基本上仍是按照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运行的。然而,随着“健身教练”证书的加入,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被打破。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推出后,有关部门依靠行政优势在社会上大力推行“健身教练”职业认证,并运用了一系列竞争策略:有意模糊“健身教练”与“私人教练”的区别;刻意强调“私人教练”为职业准入行业,必须持证上岗;刻意强调“健身教练”的“惟一”合法性。另一方面,运用行政优势,依托高校、健身企业等建立了一大批遍布全国的体育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健身教练”在这一市场中迅速扩张,蚕食了民间证书的很大的市场份额。在这场并不对等的认证竞争中,“健身教练”依靠公权力一证独大的市场垄断态势正在形成。调查中,许多民间证书认证培训机构,尤其是那些在国际上有一定“权威性”的机构,对此深表不满和无奈。
5.1 建立健全法规,使私教认证与培训市场合法化
私教认证与培训缺乏法律上的认可是造成该市场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要使这一市场能正常发展,首先必须解决私教认证培训市场的“非法”性问题。我国实施的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则上不允许民间(职业资格)认证,但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关闭民间认证的大门。《通知》规定:“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这一法规制定境外体育职业资格认证的专门管理法规。这样,目前占市场主要份额的境外私教认证便有可能通过这一程序合法进入我国,获得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同等的法律地位。
而对于不能通过这一法律程序合法进入市场的国内民间认证,现行的法规也为其合法化留有空间。《通知》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短期内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该法规将国内的民间认证活动定位为专业培训,从而使其经营合法化。从长远来看,可以据此对那些在行业内部和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民间体育职业资格认证进行国家性的认可,使其获得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同等的法律地位。
确立了私教认证与培训活动的合法性,不仅使这一市场的经营有存在的法律依据,还可以打破“健身教练”国家证书一证独大的垄断特权。
5.2 完善行政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在解决私教认证与培训的合法性问题的基础上,还必须使私教认证与培训市场依法经营。为此,有关主管部门需要完善私教认证与培训的行政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统一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适时、适用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范,明确和强化认证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对认证与培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使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规则有序进行。
5.3 建立体育职业资格认证行业自律制度,强化行业自律
建立体育职业资格认证行业协会(私人教练认证为其中一个部分),实施认证行业自律制度,是规范认证市场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通常被认为是规范行业发展的自律性组织,代表该行业全体企业机构的总体利益。认证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制度,规定认证机构和人员的共同行为准则,惩处和排斥违规的认证机构,提高认证机构的行业风险[5]。体育职业资格认证行业协会可对私人教练认证机构的市场准入提出行业要求,建立私人教练认证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可从规模、管理制度、资金、人员素质和业绩等方面对认证机构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定,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5.4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可建立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私教认证行为信息网站(可以是体育职业资格认证信息网站的一个部分),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所有认证机构都在该信息网站中及时公布本机构的各种认证信息。通过统一的公开信息披露,利用认证机构之间、认证个人、用工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监控虚假认证行为。此外,还可提高对认证与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对认证与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除在行业内通报外,还可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降低认证与培训机构的市场声誉,提高其违规成本。
[1]蒋晓旭.完善中国职业资格认证与管理制度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6,27(2):63-65.
[2]李亚军.职业资格问题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9,(2):10-11.
[3]史曙生.我国健身行业私人教练职业发展审视[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6,22(1):10-12.
[4]王野.南京市大型健身俱乐部私人健身教练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5,(1):33-34.
[5]徐小龙,邓念国.我国IS09000认证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5,(10):21-22.
[6]体育职业资格工作网[EB/OL].http://www.sportosta.gov.cn/osindex.ycs.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EB/OL].http://w1.mohrss.gov.cn/gb/ywzn/node_57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