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伦 夏国明
教育装备企业诚信行为失范的分析与对策
■艾伦1夏国明2
信守合同、保持诚信是商业行为的基本准则,本文在此不另赘述。这里仅对教育装备政府采购过程中频繁出现的供货方诚信行为失范现象、造成诚信行为失范的原因以及有可能采取的对策进行分析,以供招标方、投标方、审标专家、评标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参考。
2011年3月27日~4月2日和4月11日~15日期间,笔者参加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联合组织的“十二五”全国教育装备调研组,分别到山东、河南、黑龙江、吉林4个省进行调研。此次调研一共走访了4个省级教育装备中心、13个教学单位(包括高中校、完中校、初中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3个教育装备生产企业。调研内容涉及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与使用、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应用、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与标准化、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使用、实验教学与教师实验技能、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建设、教学仪器产品研发与生产等一系列问题。走访中得到的反映,不乏大量感人的人物与事迹,但是也存在相当数量较为严重的不良现象,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教育装备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在商业诚信方面的失范行为。这些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一些教师反映,许多采购的仪器设备与招标时供货商提供的样品存在巨大差异,签订供货合同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没有按照招标时承诺的样品进行供货,而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例如:样品显微镜目镜的镜筒是铜质的,但实施供货的产品是塑料的,用手轻轻一捏就会开裂;样品条形磁铁是真磁铁,而供货的条形磁铁的两端是磁铁,中段则用生铁代替,用胶将三段粘合在一起,外面涂上红、蓝漆。这样的仪器设备或者在学生实验时不能经久耐用,容易损坏,或者是实验结果与教科书上叙述的现象不符,使得教学无法进行。
2)质量低下,不符标准。在走访学校实验室时发现,许多仪器设备存在质量低下与不符合实验仪器设备标准的现象。例如:实验室的量杯刻度不准确,教师抱怨这样的仪器设备连验证性实验都做不了,更别提探究性实验了;有些学校的一些比较贵重的大型仪器(如培养箱),刚打开包装就发现完全不能使用,严重地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一些实验台电源或学生实验电源的220 V交流保险管座没有按照标准设计,学生可以用手轻易拧下,存在触电的危险性;有些实验台上的直流电源开关,学生扳动几次就损坏了。
3)服务欠佳,不守承诺。一些中标单位在供货后就不再与学校联系,没有实现投标时对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或没有按照当初的承诺对用户实施完整时间、完整条款的售后服务。
这些现象有的属于供货商的问题,有的则是生产商的问题。如果把住源头,不生产质量低下的产品,就有可能杜绝上述1)和2)中的那些现象。而上述3)中的现象则既可能发生在中间代理供货商,也可能出现在直接投标的生产厂商身上。如果再将原厂商售后服务的要求考虑进来,教育装备生产企业在杜绝上述现象的任务中,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具有更大的社会义务。一些教育装备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在商业诚信方面的失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很恶劣的,在具有“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精神的中国土地上出现这些现象是值得所有人深思的。
造成教育装备企业诚信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不仅是教育装备企业,其他企业同样有这种现象存在。但是,由于教育问题涉及国家前途,涉及每个家庭,所以教育装备企业诚信问题就成为人们的关注要点。分析教育装备企业诚信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为杜绝这一现象而采取的可能对策提供支持依据。通过对教育装备企业诚信行为失范影响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制度因素、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行业因素这4个方面。
1)制度因素。教育装备采购中广泛采用政府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中对同样性能的产品价格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评标过程中招标方对价格分的规定比较高,一般在30分以上,有的达到60分。企业要生存,希望中标,就出现盲目超低报价,采取恶性竞争的现象。一旦中标,又无力提供承诺的产品,于是就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坑害用户。
2)个人因素。一些教育装备企业负责人虽然是企业法人代表,但也具有自然人作为个人意识的因素起的作用,而个人的急功近利、目光短浅会造成企业的行为偏离道德规范。这也是造成教育装备企业诚信行为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3)社会因素。由于地理位置和特点的不同,造就了东西方的文化,中西方的文化存在巨大差异。西方文化是建立在西方宗教的基础之上的,西方人之间建立起的关系为契约关系,他们对契约是十分看重的。中国人信仰的是祖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伦理关系,所以,传统上不是一个严守契约的社会,企业经营上一直以家族为中心。现在西方的科学技术和市场化经营理念进入中国,必然会有一定的适应阶段。但是应该认识到,企业虽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但不应是唯一的目标,还担负着社会责任,特别是在事关教育下一代的问题上。
4)行业因素。教育装备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教育装备产品类型多而杂,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这就使得教育装备招标采购工作做起来十分繁琐。一次采购之后,要做到对所有的仪器设备都能够实现售后服务到位确实很困难。于是,一些教育装备企业售后服务不好也就能够理解。
造成教育装备企业诚信行为失范的原因可能还会有很多,笔者水平有限,不能更加透彻地对此进行分析,只希望能够起到引玉的作用。
为了杜绝或起码减少教育装备企业诚信行为失范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考虑。
1)准入制度。道德要求人们讲求自律,当人们不能够自律时就需要立法,建立制度。所以在必要时,就应该建立教育装备企业进入投标环节的准入制度,将有过诚信失范行为的企业进行隔离,在一定期限内把它们限定在投标商范围之外。
2)科学评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所以,评标专家应该熟悉产品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控制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出现,根据法律将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的投标者排除在外。
3)严把验收关。教育装备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不同级别(省市级、区县级等)的产品验收机构,负责各个教学单位的采购验收工作。验收过程可以采用背对背方式,严把验收关。
4)小额度自采模式。一些单位针对投标商的诚信和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在小额度的情况下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来取代政府采购,或者将大额度的采购拆包后进行自采。笔者认为在使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搞清楚: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为了克服自采的弊端而建立的,在提出自采模式时必须考虑自采是否是克服了自采弊端的采购方式。这一点非常重要,不可轻视。
本文对教育装备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企业诚信行为失范现象、造成诚信行为失范的原因以及有可能采取的对策进行分析,水平所限,认识上和方法上或有偏颇,请有识之士斧正。■
10.3969/j.issn.1671-489X.2011.14.011
(作者单位:1 首都师范大学;2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