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闪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实力的壮大,特别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党贯彻“以人为本”、重视民生的思想方针,发挥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这在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初抗击风雪灾害、2008年应对汶川特大地震以及举办北京奥运、上海世博等重大事件中充分表现出来。但这是党中央指导思想正确,在科学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取得的。没有这个前提,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我们在讲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社会主义举国体制优越性的时候,千万不能忘记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这一必要前提,如果离开了这一前提,单独谈集中力量办大事,显然是极端片面的。
社会主义可以发挥举国之力,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必须以科学民主决策为先决条件,否则,社会主义这个优越性是不可能发挥的,至少是不可能充分发挥的。在这方面,我们有过许多沉痛的历史教训。众所周知,1958年的“大跃进”和“大炼钢铁”举全国之力,但当时作出这样的决策,是主观片面的,没有作任何科学论证,因此谈不到有什么科学性,结果吃了大苦头,造成了严重损失;当今某些城市因种种原因,并不适合修建地铁,但仍在编列建设规划;某些地区也并不需要那么大规模的体育场馆设施,但仍在大投入、大兴建。像这些工程,是否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通过了严格的民主决策程序呢?我们讲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社会主义的这一优越性,必须和科学民主决策联系起来,并以这种决策为首要前提条件,否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就无从发挥,甚至还会引起严重的不良后果。我们要清醒看到,如果缺少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前提,单单片面讲集中力量办大事,这大事是断然没有把握的,也大多是办不好的,很可能适得其反,会办成大大的坏事;而这集中力量要办的事越大,其后果就越是不堪设想。因为力量集中得越大,资金投入得越多,其损失就越大,后果就越严重。所以,在谈论发挥社会主义举国体制办大事的优越性时,万万不可忘记科学民主决策这一首要前提。
我们应该认识到,集中力量办大事离不开科学民主决策,这是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社会主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这一事业的主人,必须由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并进行管理,所以,民主是与社会主义须臾不可分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样,社会主义实行的集中,必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否则,就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根本宗旨和根本价值要求。同时,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规律之上,以科学理性为基础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以讲究科学、坚持科学精神为其本质要求;而当代世界的发展,又面临着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等等尖锐问题,因此,一切的发展必须是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这样,社会主义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这一特点、优势,必须与社会主义内在固有的科学理性、民主精神相结合,就是说,集中力量办大事,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并以这样的决策为前提。否则,离开了科学理性和民主精神,离开了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也就谈不上真正的社会主义,谈不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就有悖于它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观。
诚然,我们的社会主义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即立法与行政的统一。这一制度便于集中权力,既便于调动人力,又便于调动财力,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办大事。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办事可以又快、又多、又大,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特点、一种优势,也可以说是一种属性。过去,我们只看到了这一方面,所以过去制定的那条“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只强调了速度,只强调了“快”和“多”;虽然也规定了“好”和“省”,但当年离开了科学理性和民主精神,不讲求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因此,“好”和“省”二字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正是这个缘故,那个年代提出的“大干快上”,实际上变成了“蛮干快上”;所追求的高速度,到头来也是欲速则不达,变成了蛮干的速度,结果,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给国家人民带来了空前绝后的巨大灾难。这里的根本原因,就是不讲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际上是广集民智、群策群力的决策,是可以避免主观武断的决策,也是包含着纠错机制的决策;科学决策,是保障合理化、体现客观理性的决策,是可以吸收科技最新成就的决策。“大跃进”年代舍弃了这样的决策,招致各项建设事业的惨重失败,是必然的。
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观念上,必须同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决策机制、决策程序紧密联系起来;否则,不同程序、机制、制度联系起来,就会仍然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就变不成行动,变不成实践,转变不成物质力量。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1],他在这里正是把制度体制保障作为必要前提,来谈论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所以,只有把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到制度机制层面,只有以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机制为前提,才能“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社会主义的这一优势。
科学民主决策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从理论原则、观念体系的层面转变并上升到制度体制的层面,使之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样,科学民主决策就可以成为具有严格规定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这里的规范必须是十分严格的,程序必须是非常具体的,其具体可操作性应达到有具体法纪条文可检查监督的地步,不能只是一般泛泛而论的规定,只是一种不具可操作性的官样文章或条文。如果不是把科学民主决策变成这种严格制度化的决策,在要集中力量办大事之际,其优势是难以充分发挥的。要不然,为什么改革开放已三十多年,讲科学民主决策也已为时不短,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重大项目的决策还失误连连?凡此皆因在科学民主决策上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没有制订严格的规范,没有规定周密的程序,这也就是在造成严重错误、酿成惨重后果之后,还难以追究责任的原因。
科学民主决策必须根据各部门、各行业、各种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要求、具体标准,形成严格制度,使之在相应的专业和项目上具有有效的制约性,达到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可以管权、管事、管人。只有这样,才能层层把关,通过决策制度机制,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要在实际工作中实实在在在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方面有法可依,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制订出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总则、总法规出来;相应的,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应该在这个总则、总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将其具体化,制订出严格而切实可行的细则,即具体法规出来。这样,既有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一般制度和普遍法规,也有根据这种一般制度和普遍法规而制订的适应于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具体制度和具体法规,从上到下,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才便于人民群众和各级执法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如果不是把这些有关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法规制度落到实处,只是泛泛谈论科学民主决策的理念,那么,恐怕即使再谈论20年或30年,也仍然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或纸面上,难于变成人们的具体行动和具体实践。
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作为前提条件,对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来说,是生命攸关、决定其成功失败的头等大事,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和切实步骤,所以必须抓狠、抓实、抓透,一抓到底。否则,集中力量所要办的“大事”,就没有把握,就有办坏、办“砸锅”的危险,而这些“大事”一旦“砸锅”、失败,给人民群众和国家社会所带来的损失,就将是无与伦比的、影响长远的、难于弥补的。上世纪50年代“大跃进”中的所作所为,就是前车之鉴。因此,历史告诉我们,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对于集中一国之力或一地之力所办的大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成败攸关的。而要想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抓狠抓实,就必须要在这方面既有全国性的“总则”,又有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细则”,将总则和细则两方面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上下纵横结合起来的法制法规体系,否则,没有这样一个完整严密的体系,是绝然不行的。
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作为一种决策机制和决策制度,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理念,制订其严格、严密、完善的法制法规体系并坚持实行之,就可以将政治体制改革向前大大推进一步。
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作为一种具体的决策机制、决策制度、决策程序,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能不能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归根到底,还同大的制度环境、制度气候密切相关。这个大的制度环境和制度气候,其实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本身。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形成了、确立了,有了这个大的制度环境和制度气候,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就便于推行,否则,就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障碍,难于贯彻下去。但是也应该看到,制订并得到完善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法制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它的一种完善、补充和支撑,因此,它们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有些同志为什么不能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行事,除了上述的制度环境和制度气候外,主要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观念薄弱,没有民主政治的素养和习惯。树立民主政治的理论观念,需要掌权者处处要有人民主权的思想,懂得权力源头在人民,你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你是替人民掌权,要做到权应为民所用,权要于民有利,不能有过去封建官僚那种做父母官、为民做主的思想,认为可以随意管束民众、支配民众。民主政治要采取的重要措施,就是要吸引广大民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形成“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2]。而要做到这一点,舍却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没有其他任何办法,也没有其他任何途径。
养成民主政治的素养和习惯,就是要在领导班中不是走民主的形式,不是“民主作秀”,而是处处、事事切实按民主程序办事,以能发扬民主作风为荣,以家长作风、独断专行为耻,让“一言堂”、“家长制”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一系列法制法规的制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深化各项改革事业、尤其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大事,也是从上到下,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一个巨大系统工程。它需要各个方面的协同合作,一致努力,共同完成。完成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法制法规体系的建设,将会促进我国一整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形成。我们相信,只有建立我国一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体系,确立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制度的一套法律法规,并以此为必要前提,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注释:
[1][2]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