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付慧宇
试论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性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付慧宇
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性是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重要内容。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公平是教育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是规则统一性与方式多元化的有机统一,是统观整体的系统性社会性平衡。考试、录取和相关政策是高校招生考试公平性的主要影响因素,通过提升高校招生考试技术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尊重异质化的多元录取机制,把握高校招生考试宏观政策干预的适恰性,将会有力地促进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
高校;招生考试;公平性
教育公平的理念源远流长。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思想,并在教育实践中加以贯彻实施。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阐述了公平的教育必须提供相同的教育机会,应该使每个人特有的能力得到发展,且应以有益于整个国家的方式去发展。当代,教育公平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是世界各国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教育公平分为结果公平、过程公平和机会公平。其机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受教育这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科学、平等的原则。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基石。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必要手段,也是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如何理解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性?这是涉及高校招生考试中公平制度与政策的制定、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公平的实践、判断高校招生考试公平实现程度的一个认识前提。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高等教育、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满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高等教育的需要,因此,高校招生考试仍属选拔性考试。
对于高校招生考试而言,不同于义务教育的机会公平,不是让每一个参加考试的人员都能够进入大学,而是给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以参与公平竞争进入高等学府的机会,不是教育起点的平等,而是教育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高校招生考试领域的公平性,体现了机会均衡与能力本位,这种平等,首先要承认参考人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在教育机会拥有方面的“不平等”。
公平性本身要求高校招生考试应该以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规则来评价、选拔和录取考生,这是实现机会公平的基础。同时,素质教育理念和新课程理念都告诉我们一个科学共识:学生是需要个性发展的,同质化是教育的重大弊病。以毫无差别的标准来甄别所有学生不是真正的公平,通过不同的价值判断评价出学生的各项潜能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以同一种选拔方式对待所有参考人员不是真正的公平,通过不同的选拔手段让各类各具特色的学生都能够被发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因此,标准、规则和政策的相对统一性与高校招生人才选拔的多样性,决定了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公平要兼顾统一与多元。
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公平是相对的,招生考试政策的制定要统观教育的整体水平和整体状况,充分考虑影响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充分考虑影响准受教育人员的城乡差异、区域差异、阶层差异等非智力因素。通过调整招生计划、考试内容和分数线等政策措施来实现整体的系统性、社会性平衡。例如,我国目前实行向西部地区倾斜招生计划,对少数民族实施照顾政策等,这些在绝对意义上对于其他准受教育人员是不平等的,但在整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背景下,恰恰反映了高校招生考试的机会公平。
就高校招生考试公平性的内涵而言,在招生考试的整个过程中,从招生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考试的设计与组织到录取方式的确定与实施等各个环节,对不同群体考生或是对所有考生个人都能够实现尊重个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而考试和录取结果则反映了考生个人的相关知识与能力达到的相对水准,这就体现了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性。
考试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依据,科学的考试是实现招生考试中机会公平的技术前提和程序基础。考试由试卷命制、组考、评阅三部分组成。
试卷是衡量考生能力的重要工具,无论是统一的高考试卷,还是自主招生的个性化试卷,都是衡量考生能力的重要“量尺”,若“量尺”本身存在问题,对考生客观、公正的评价则无从谈起。
考试组织实施过程的公正,是高校招生考试机会公平的基本要求,而泄题和舞弊事件的发生,将会严重扰乱考试秩序,造成错误测量。
客观、公正的试卷评阅将最大限度地降低测量误差,从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总之,只有科学规范的试卷,严格公正的组织实施、严谨客观的评阅,才能让参考人员敢于接受竞争,同时也甘于承受竞争的后果。可见,标准化、规范化是招生考试与时俱进的永恒追求。
招生考试中的公平性,理应在录取过程中得以延续,如若录取不公平,那么,再科学、公正的考试也是枉然。根据招生考试中机会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确保录取制度的公开透明、录取规则的前后一致、录取程序的严格执行;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发展的分类化与特色化,以及参考人员智力的多元性与差异性,决定了只有为了学生发展的招生考试,才能体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因此,录取多元化已成为实现招生考试机会公平的关键。然而,多元录取中的多元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标准和多元录取方式,也为录取中的非公平因素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某种意义上又成为制约招生考试公平性的瓶颈。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教育投入的不平衡、师资力量的差异性等等,影响了教育发展的均衡性。而义务教育起点的机会不平等、参与教育过程的不平等,则造成了高中教育结束后的结果不平等。基于高中阶段教育结束的高校招生考试,尽管是实现新的教育机会过程本身的平等,但无法解决已有教育的不公平性和差异问题。可见,非智力因素引起的机会不平等需要通过宏观政策予以矫正,而招生政策则成为解决原有差异、调整社会因素引起的教育机会不平衡的关键力量,是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现实依据和重要保障。
高校招生考试技术水平的提升是解决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有力武器,是体现国家教育能力和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第一,高校招生的人才评价标准要科学。只有科学、可靠的标准,才能真正公平地选拔出能力本位、符合社会发展的人才。第二,高校招生的测量工具要有效。如试卷、面试中的问题等要可用、可量、可比较,试卷内容和问题本身应不存在城乡、区域、性别、民族等公平性问题,应避免片面地强调某些能力或某些内容,要提倡为了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第三,高校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要规范。标准化的考点考场建设,专业化的组考队伍,程序化的组织运行,才能保证考试公平规范的实施。
招生考试中的公平所追求的不是无视差异的完全的教育机会均等,而是保障不同个性特点的学生接受到各自合适的高等教育,使他们的智力和潜能得到充分开发。这种差异化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其实质是引导注重差异、发挥差异优势下的机会公平。对应于入学机会公平差异化的要求,要探索与各类教育培养要求相匹配的考试评价和选拔方式,对学生进行客观的、立体的、多维的综合性评价,建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校招生录取机制。而多元录取机制,就评价主体而言,既包括第三方评价,也包括学生自身和直接教授学生的教师的评价;就录取依据而言,既要根据学生对知识掌握情况所表现出来的学业进行多元评价,还要参考学生行为表现出来的非学业多元评价;就录取方式而言,既包括终结性、统一性、量性的统一考试,也包括形成性、个体性、质性的个别面试;就录取标准而言,既要体现同类高校、同质考生的一致性,还要体现不同层次高校、不同发展方向考生的个异性。
招生考试的政策是综合了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相对科学、公平、可执行、可操作的规定,是调节高校招生考试公平的有力杠杆。适当、适度、适时的政府宏观政策干预将提高录取结果的公信度。首先,要改变目前存在的地域歧视及其所衍生的招生地方化现象,控制城乡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等不合理现象;其次,要采取倾斜的招生计划、倾斜的分数线等方式,增加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参考人员的入学机会,减少社会因素引起的机会公平误差;再次,要严把招生计划、招生分数线的倾斜度和少数民族政策照顾的尺度,避免宏观政策干预过多,造成人为的新的不公平。
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公平是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重要方面,通过提升高校招生考试技术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尊重异质化的多元录取机制,把握高校招生考试宏观政策干预的适恰性,将会有力地促进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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