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7月5日发布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该标准于2011年9月5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标准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标准对有害物质控制提出要求,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砷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终产品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标准对产品标识也提出严格要求:
1.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2.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