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锁,常 林,胡泽卿
(1.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40;2.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610041)
1985年,卫生部指定由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助,协同起草《中国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1985年8月,由5名精神病学专家组成起草小组,拉开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序幕。在历时26年、修改20余次后,《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姗姗出台,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1]。对于该《草案》,从普通民众到法学界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种声音此起彼伏,说明《精神卫生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尽快出台已是众望所归。笔者试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谈谈对这部《草案》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在最初制定的《草案》中,司法精神病鉴定曾被列为专门一章。起草者的初衷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精神卫生与法律的交叉领域,自然应纳入精神卫生法的范畴。开始,各界人士对此并无异议。但是随着探讨的深入,在掌握了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对“有社会危害行为”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规定最终被排除在《精神卫生法》之外。其主要原因是,《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是保护广大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涉及少部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者)的违法行为而出台的法律规定。例如,在日本,保护精神病人权利的法案是《精神保健福利法》,而专门有一部《医疗观察法》来规范涉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诊断、鉴定、强制治疗等问题[2]。在国际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精神卫生法》均不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相关问题,我国的《草案》无疑合乎国际惯例,这也是本《草案》与以前版本相比更为科学之处。
《草案》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自愿住院作为入院的主要原则,但又不排除强制住院,自愿住院原则与强制入院规定相结合。这一立法精神反应在草案上的具体体现是,草案用了数条条款来规定强制住院这一例外情况的条件。诚然,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精神病人的自由等合法权益,但是,作为国家法律,其还要保护社会大众不受危险精神病人暴力攻击行为的危害。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使需要医疗救治的病人获得恰当的诊治(即必要时的强制医疗)正是对精神病人权益的有力保障。目前有些立法者要求法案规定完全由精神病人自己来决定是否住院,认为不这样规定就是侵犯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种理念无外乎有以下两个来源:(1)部分国外的《精神卫生法》比较强调精神病人自愿住院原则;(2)对“被精神病”这一情况的担心。国外的立法情况无疑是我国制定相关法律的重要参考,但是,中国的实际情况却是我们制定法律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强调科学研究要保持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这个出发点,在立法问题上同样如此[3]。无论是从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特点的角度,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精神卫生资源与服务水平上,中国的实际情况都与国外有很大的差别。因此,部分国家执行精神病人自愿住院这一规定,并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到中国。笔者认为,中国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被精神病”的问题,而是使那些缺医少药、得不到基本医疗服务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合理医疗,提高基层精神卫生服务水平的问题。对于一些病情严重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本身就是对其权益的最好保护。同时,法律还应在“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广大民众的安全不受危害”这两个方面做好平衡。正如一位来自司法实践界的人士所言:精神病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弱势群体不假,但是,在部分暴力精神病人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他们恰恰是强者,这时需要保护的是这些被害人。对那些有危险倾向的精神病人(包括对自己和对他人)实施强制医疗,就是对其自身权益和公众安全的保护。
《草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这些条款对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公众的安全都是非常必要的,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既立足国内又放眼世界的眼光,这种统筹兼顾的条款,是本草案的一个亮点。而《草案》中第六十九条,对提供出具虚假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是该法案对该问题充分重视的又一体现。
《草案》中,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入院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先由医疗机构确定是否需要住院,必要时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法案在对于危险精神病人的处置方面规定略有不足之处。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对于危险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规定。对于这些人,不应再考虑自愿住院原则,必须施行强制医疗措施,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众,也能对其自身的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其次,应有一套规范危险精神病人评估的完整规定。比如,对哪些精神病人施行危险性评估,由哪些人来进行评估,用什么工具和方式来进行评估,对危险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解除是否需要评估,等等。《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即做出了危险精神病人与评估人员的界定,建议《草案》修改时适当参考[4],如《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公安机关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由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对其进行诊断。经诊断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接回,交给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另外,目前国外对危险精神病人进行评估的一般惯例是,由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和律师组成评估小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评估,在解除强制治疗前也需要进行评估,《草案》修改亦应该参照明确。
[1]《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2][日]浅井邦彦.《日本:从〈精神卫生法〉向〈精神卫生福利法〉的转变》[J].薛海波,译.心理健康通讯,2003(1):
[3]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M]. 200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