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 GuangdonG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IUR。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部门、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完善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为提升广东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研究、探索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二)发挥本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融资支持和产业升级;
(三)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洽谈会,加强继续教育,普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知识,培训产学研合作的专门人才;
(四)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中国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搭建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
(六)开展产学研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活动,广泛建立与国际产学研组织的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国际化进程;
(七)创办本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八)发起组建广东省产学研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单位会员: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个人会员:
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