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第二十六条 特派员工作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其中任职期满考核由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考核特派员工作实绩和成效,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工作情况纳入特派员的考核范畴。考核结果送派出单位,并报请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单位有关部门或派出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由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备案。对派驻时间为1年的特派员,只进行任职期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任职期满考核优秀的特派员,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给予通报表彰,对优秀特派员及其驻点企业联合申报的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持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企业等对入驻本区域、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派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特派员派出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派员要给予优先提拔任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