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记者 史向一
英国核物理学家Joseph Rotblat曾在《科学与人的价值》的演讲中提出科学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命题:“科学家是否应该关心科学的道德以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科学家是否应该为科学研究对人类及社会环境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今天,科学道德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科学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加强科学道德制度建设、规范学术研究、建立相应的学术准则方面,我国较欧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距离。而重视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普及性教育、增强科技工作者的法律观念、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开展学术批评等方面的不足更是影响到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因此科学道德建设需借鉴欧洲先进发达国家科技战略管理模式,推动中国科技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科学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法制相结合的科技诚信工作体系,必须“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他律”的最重要一环就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美国科学促进会科学自由、责任与法律项目主任MarkS.Frankel介绍说,在美国,法律对科研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科学家们不敢随便在推荐书或论文上签自己的名字,搞不好就要对簿公堂”。他说,“美国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而且我们还在出台一些法律,以适应时代的进步”。
中国科学院院士张存浩在《科学道德建设应借鉴国外经验》一文中指出:“欧洲各国理解科学道德问题,不仅包括学术道德问题,而且包括科学伦理道德问题,后者涵盖了基因伦理道德、生态环境道德、信息网络道德等广泛的内容”。近几年来,国际上对于科学本身的伦理道德的讨论越来越多,关于空间、通讯信息,尤其是生命科学中克隆、干细胞等问题,各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也都在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英国政府,通过英国皇家学会和“英国研究道德委员会总部”协助政府对各级科学组织进行科学道德伦理方面的监督和制约;法国政府则由总统亲自任命有40位道德委员组成的“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进行专业对口监督和制约,每年向总统汇报一次工作;德国有马普学会“科学道德监督委员会”和德意志联合研究会,协助政府对各级学术组织进行科学道德伦理方面的监督和制约等。这些举措使得“科学伦理道德”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
如果科学家个人发生违背道德的行为,如属触犯法律的行为,则由法律制裁。道德与伦理的约束一般宽于法律的约束。欧洲各国对于科学涉及的道德伦理问题更加重视。特别是在生物与医药卫生领域,普遍都建立有国家级的伦理委员会,协调全国的该领域的伦理问题,并对该领域的研究项目进行伦理方面的审查。只有通过了伦理审查才能交付项目申请,进入科学审查程序。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访欧代表团考察医学和生物学界涉及干细胞、克隆、转基因等问题时发现,法国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对医学卫生方面的关注,法国农业科学院对食品有关问题的关注,法兰西科学院对核源、地雷、生化武器等问题的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的有关能源、水、信息、外层空间、环境等5个道德委员会涉及到的更广泛的领域和问题等,都反映了英、法、德等国将科学伦理道德作为重要科研价值实现的衡量标准。
欧洲国家实行学术道德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科研管理措施。一是提倡良好的科学实践,二是反对科学中的不端行为。在提倡良好科研实践的条例中,要求科学家有社会责任感,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同时,非常强调科研中的原始记录,要求科研原始记录中不能有任何涂改,并且要保存50年以上;还强调科学家要对自己的研究内容和成果提出质疑,提倡科学家对成果反思;强调要承认别人的成就,善于同别人合作;规定研究成果在正式发表以后,才能向媒体公布,以避免新闻炒作使成果失真,或使经受不起同行认可的成果得以发表。关于不端行为,欧洲国家首先强调科研人员不能假造、修改数据,不能有剽窃、欺诈行为,更不能存在“海盗行为”,即不能把别人做出的成果据为己有,包括自己学生的成果。
据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访欧代表团的观察结果,欧洲各国对科学不端行为都存在道德伦理与法律双重约束。在处理科学家个人道德行为问题时,他们不仅制定了相关条例,还将条例在很多方面同法律进行比照。比如德国,他们的做法就是一旦认定有哪些不端行为,就找出适用法律给予惩处,并注重防范科学不端行为。德国马普学会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到马普学会工作时先了解何为科研不端行为,何为良好的科研实践,并要求在一些文件上签字,承担相应责任,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他们还慎重处理关于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于科学不端行为,各国都强调立法,完善法制法规,强调教育为主,防患于未然。如德国大学专业委员会对教授的处分有3种:强调先对话,有的给予黄牌警告,大部分问题可以在此阶段得到正确解决;红牌警告,有可能提交法庭,但尽量不送上法庭;撤销其教授头衔。法国国家科研中心严格规定了评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义务:一是保密义务,禁止将评价其他研究人员、文章和研究计划的信息占为己用或传递给他人;二是明示原则,评审人员的评审结论应当准确和严谨,尽量避免误解和模糊不清;三是避免干扰,评审人员应当避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及人际关系因素影响评价工作;四是道德责任,评价机构提醒评审人员关注评价结果的重要影响,必须慎重下结论。
在科学道德伦理方面的认识与管理制度办法方面,欧洲各国有很多相近之处但也各有特色。共同点是,由于他们科学技术发展进程早于我国,在完善诸多科学管理制度和办法上,不仅有长期的积累,而且有的是在趋于成熟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重视“科学回归人民”的社会责任。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访欧代表团了解到,由于科学研究经费与纳税人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欧洲国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科学家本身,都有极大的热诚宣传公众。由于科学家研究的内容与人类生存与发展日趋紧密、息息相关,故广大公众对于科学研究成果也表现出极大的热忱。正因为国家将科学研究作为追求社会进步的至高无上的事业,在用法律保护科学家的研究自由的同时,非常强调科学家的社会属性,强调研究成果应向社会传播,还科学于民众。
仅就科学界向广大公众进行宣传、教育这一点,英、法、德三国政府都不惜重金。如英国皇家学会专门设有3人的新闻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负责收集各媒体反映,摘抄重要科学信息。逢公众关心的问题,就及时组织专门讨论会、报告会、组织辩论会、发表述评等,英国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亦如此;法国研究部科技文化与交流局、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法兰西科学院、德国马普学会、德意志联合研究会等,大都设有自己的传播系统。仅马普学会就有12人的宣传机构,专门从事科学内容的宣传报道。在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包括对科学问题及科学家工作成果的评论等。这方面尤其以生物制品、医学、食品工业、基因、克隆、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等最为引起公众的关注,他们不仅重视长期的经常性的宣传、普及教育,同时也把它作为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