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理论研究进展综述及发展趋势

2011-02-15 06:01徐永田
中国水利 2011年4期
关键词:补偿生态研究

徐永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100083,北京)

生态补偿理论研究进展综述及发展趋势

徐永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100083,北京)

生态补偿作为现阶段国内外研究的新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摸索和总结。本文简要地综述了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的进展情况,分析出现阶段生态补偿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是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包括基础理论方面、可操作性方面和法理及制度方面,同时对国内的生态补偿研究发展趋势给出了判断。

生态补偿;补偿额度;补偿手段;理论综述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人类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大大削弱了自然环境系统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支持能力。人们逐渐认识到,生态系统及其服务的可持续性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约束因素。生态补偿概念的提出、应用和发展,是多学科共同研究如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产物。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成为研究热点,很多学者开始运用现代经济理论与经济学分析方法对环境问题进行重新思考。

一、国外生态补偿的理论发展简介

1977年,Westman最早提出“自然的服务(nature’s services)”的概念及其价值评估问题。随后,多数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和欧共体等)都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在资源环境的价值体系和评价方法上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在1997年,Daily主编出版了 《自然的服务——社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依赖》,Constanza 等(1997)发表了著名的《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一文,标志着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评估研究成为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研究的热点和前沿。这些研究成果从资源环境的价值理论、计量方法和绿色核算等方面为生态补偿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准备。

目前国际上对生态补偿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以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为基础,通过经济手段,调整保护者与受益者在环境与生态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

在补偿的类型与方式方面,积极探索新的支付生态环境服务的模式,典型的代表有:公共支付、限额交易计划、一对一交易等。公共支付(公共补偿)是政府直接向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农村土地所有者及其他提供者进行补偿,这也是最普通的生态补偿方式。这一类补偿还包括地役权保护,即对出于保护目的而划出自己全部或部分土地的所有者进行补偿。限额交易计划是政府或管理机构首先为生态系统退化或一定范围内允许的破坏量设定一个界限(“限额”或“基数”),处于这些规定管理之下的机构或个人可以直接选择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通过资助其他土地所有者进行保护活动来平衡损失所造成的影响。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对这种抵消措施的“信用额度”进行交易,获得市场价格,达到补偿目的。“一对一交易”通常被称为“自愿补偿”或“自愿市场”,其特点是交易的双方基本确定,只有一个或少数潜在的买家,同时只有一个或少数潜在的卖家,双方直接谈判或者通过一个中介来帮助确定交易的条件与金额。

二、国内生态补偿理论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我国学术界对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资产化管理的研究开始趋于活跃。作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生态补偿问题开始引起国内学者关注和政府部门重视,这些研究从理论和应用上阐明了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也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1.生态补偿相关主体行为研究

在生态补偿各相关主体行为分析方面,杨云彦、石智雷(2008)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研究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区地方政府和受水区地方政府双方的合作及非合作博弈,在理性经济人和风险不对称的假设下,建立博弈模型,探讨各方在利益冲突中的行为特征,通过求解纳什均衡,给出各参数变量的政策含义,寻求协调双方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梁丽娟、葛颜祥、傅奇蕾(2006)认为流域生态问题是流域各利益主体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博弈的结果。为达到集体理性,应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的选择性刺激机制,即通过建立上游地区作出生态保护的诱使机制和下游地区主动作出生态补偿的迫使机制,实现流域内的集体理性。李镜等(2007)以岷江上游退耕还林补偿为例,运用博弈论模型考察了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决策和行为过程,结论是: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效果与当地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农民外出务工收入高低、补偿年限的长短有着密切关系,而与补偿金额的大小无关。

2.生态补偿模式研究

在生态补偿模式及补偿制度设计方面,我国众多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其中杜振华、焦玉良(2004)认为,我国目前的横向间生态补偿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中央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难以体现区域、流域、产业间的生态服务的交换关系,同时提出了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作为我国生态补偿的制度选择和操作范式。张金泉(2007)认为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物质产品与生态服务之间建立起等价交换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为生态建设者和受益者、生态破坏者与修复者之间构建一个“虚拟市场”,为不同主体功能区域之间搭建起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制度架构。

葛颜祥等(2007)分析认为政府补偿交易成本低,但制度运行成本高;市场补偿交易成本高,但制度运行成本低。提出对规模较大、补偿主体分散、产权界定模糊的流域适宜于政府补偿,对规模较小、补偿主体集中、产权界定清晰的流域适宜于市场补偿。周映华(2007)分析比较了我国目前实践和探索的流域生态补偿: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交易模式、NGO参与模式,认为政府主导是主要补偿模式。

3.补偿标准研究

在补偿标准研究方面,一些科学研究人员借鉴国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对不同尺度上的各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进行定量估算。虽然由于采用的指标和方法的不同使所得到的结果有很大差异,但是研究结果仍然揭示了生态系统在生态与环境服务方面的巨大价值。

张志强、徐中民等2001年对黑河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了评价,2002年又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方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设计调查问卷,获取了黑河流域居民对恢复张掖地区生态系统服务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 杜小惠在《九龙江北溪龙岩段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问题》中提出了九龙江生态补偿标准,即边际效益法评估,即评估公益林的生态价值等于同基本条件下的商品林林木资产价值为原则,用商品林林木资产评估价值代替被评估的公益林的资产价值,也就是用减少采伐量损失补偿法来估算因九龙江北溪龙岩段公益林保护对当地财政和林权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汪建敏等在《千岛湖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探讨》中都采用边际效益法评估的方法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王晓云(2008)针对生态补偿政策制定中出现的标准确定问题,分析修正了贴现率计算方法以及在生态资本问题上的应用,并根据贴现率方法确定了生态补偿额度所应遵循的原则。范小杉、高吉喜、于勇(2007)从理论依据和分类原则等方面验证了NSE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体系的科学性,建立了结合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实际应用以NSE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基础的生态补偿费核算的数学模型。金蓉、王雪平(2008)通过对祁连山移民区水源涵养林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的计算,估算出祁连山移民区水源涵养林的生态价值大约为15432.5万元。胡熠、李建建(2006)认为以上游地区生态重建成本作为区际补偿的依据具有测算较准确、补偿金额相对公平和双重激励作用的特点,提出了闽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标准与测算方法,并对闽江上游(南平市)生态治理公益性成本及其分担率进行了测算。

4.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在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方面,曹明德(2004)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从流域生态补偿、森林资源生态补偿等领域论述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对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及其缺陷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徐德成(1998)则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实践依据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实施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机制和条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崔广平(2008)分析了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阐述了立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应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生态市场法律制度、补偿标准确定的总的原则以及法律责任。辽宁省财政厅课题组(2008)从财政政策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生态补偿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补偿体系的制度构想。胡熠、黎元生(2007)认为应当着重从制度上明确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及其责权利,合理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和计价办法,规范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运营机制,实现生态补偿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的立法目标。韩洪霞、张式军(2008)论述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现实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应从征收环境资源税,扩展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几方面着手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

三、国内生态补偿研究存在的问题

国内从不同方面和视角对生态补偿进行了研究和实践,取得了丰富成果,但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

1.生态补偿内涵及机理不清晰

虽然对生态补偿机制概念、理论和方法有许多的探讨,但缺乏对生态补偿内部机制的深层次研究,没有跳出就生态补偿论生态补偿的怪圈。对生态补偿在不同时空尺度上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特点的关系以及不同尺度间的相互作用缺乏深入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探索,生态补偿的范畴和总体框架没有建立起来。

2.生态补偿模式缺乏创新

在生态补偿主客体、补偿方式、补偿渠道等方面,基本思路都是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的主体,缺乏对市场化补偿的条件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与研究,虽然也尝试建立了一些生态补偿资金和渠道,但主要还是提倡政府主导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这一国家生态补偿方式,对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确定缺乏科学依据,还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来定量分析生态建设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补偿资金来源研究也比较单一,缺乏市场机制下补偿资金来源的研究。

3.生态补偿法制研究不足

目前我国生态建设补偿机制、体制和制度不健全。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法令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学者对于生态补偿法制研究也更多着眼于总体上生态补偿立法意义及基本原则等法理基础的探讨,而对于各种生态资源的专项法制建设研究不足,缺乏实践性及可操作性。

四、中国生态补偿研究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国外对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的成果主要集中在:生态服务付费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了直接的、公共补偿、限额交易市场、一对一交易等较为完整的生态补偿框架体系等。但生态补偿问题也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因此,我们应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于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的途径。总体而言,生态补偿研究有以下发展趋势:

1.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研究逐步深入

生态补偿问题由于涉及多时期、多地域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系统的特点,因此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对生态补偿各主体及各主体之间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的互动机制研究应是后期研究重点。在此基础上,才能为生态补偿其他理论研究及生态补偿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方法

生态补偿理论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经济学问题,任何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问题都是一个系统的、多学科、非线性的复杂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仅经济学相关理论无法得以顺利分析及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应结合其他社会及自然科学方法,不断寻求理论创新,建立起符合生态经济运行规律的理论与方法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生态补偿理论发展和实践。

3.定性研究向定量研究转化

已有的研究中对生态补偿或具体的补偿标准的探讨,更多的是对补偿意义、原则等进行定性分析,在定量确定补偿标准和规模计算方面比较粗略,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科学的衡量体系,对于生态补偿实践来说其指导意义远远大于操作意义。后期就如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符合自然经济情况的定量补偿标准及模式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4.生态补偿法制建设研究的深入

目前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研究已经获得一定成果,也为我国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我国生态补偿领域开始立法及逐渐完善的需要,如何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如何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与管理,如何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及措施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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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建章

Review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heoretical research

Xu Yongtia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s the new research topic at present need is constantly studied and summarized in practice.In this paper,the research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heory is reviewed and the analysis is made on the key and difficult points of the current research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i.e.the determination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 and establishment of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including the basic theory,maneuverability and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aspects.At the same time the judgment for domestic research development trend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 given.

ecology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limit; compensation measures; theoretical overview

徐永田(1966—),男,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X171.4

A

1000-1123(2011)04-0029-03

20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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