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制定、修订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文条例》《抗旱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太湖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也正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审查;《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等一批水利改革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取得重要进展。立法项目储备充实。
水利部出台了《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等10件部门规章。围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水利部完善了水量分配和取水许可制度,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基本建立,国家水权制度趋于形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多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效地解决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彼此明显不协调的问题。
各地大力推动地方水法规建设,出台水法规数量多、重点领域的立法显著加强、制度创新取得重大进展,成为“十一五”时期水利立法的突出特点。据统计,发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94件,在河道采砂、农村水利、用水总量控制、水能资源管理、流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突破,填补了制度空白。
水政监察工作得到加强。2010年,水利部发布《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取得显著进展,执法装备建设取得突破。目前全国已成立水政监察队伍3780支,任命水政监察人员6.74万人。许多地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支队伍执法”,提高了水行政执法效能,降低了执法成本。在继续加强流域机构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实施了中西部地区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了对地方执法装备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地方加大投入。
水政监察队伍管理不断深化。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了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各地普遍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案卷评查制度、执法公示公开制度,提高了水行政执法质量,增加了执法透明度,树立了水政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水行政执法活动取得新成效。组织开展了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专项执法行动。各地以专项执法为重点,大力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一些地区建立了水利和公安合作机制,各地还普遍采用了流域与区域联合执法、层级上下联动、挂牌督办等执法机制,有力地推进了水行政执法工作。2006年以来,全国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23万余起。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实现了由事后调处向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转变,水事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积极探索团结治水新途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和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更加完善,水事纠纷调处技术支撑更加有力。5年来全国共调处水事纠纷4万余起,全国水事秩序总体平稳。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批涉水行政争议得到有效解决,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得到较大提高,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行政复议,纠正了一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分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了水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完善了配套制度。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了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设向规范管理的转变。
发布《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视调查研究工作,部领导和各司局形成每年开展专项调研工作制度。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政策研究工作,部分地区出台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综合性或专门性政策,开展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坚持以法制宣传为先导,以服务水利中心工作为目标,集中宣传和经常宣传相结合,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大力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圆满完成“五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面向社会开展深入持久的水法制宣传,每年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集中宣传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形成了法制宣传的强大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