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了流域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明确了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规定了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是建立了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要求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督制度。完善了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要求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联合供水项目,编制供水安全应急预案。规范了供水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要求对供水水质组织实时监测和预警,依法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三是规范了流域水资源配置和保护。明确了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的原则和权限;实行重点河湖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对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落实了水功能区保护措施,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治理,在太湖流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要符合水功能区保护的要求。健全了节水、清淤疏浚、地下水保护制度,禁止擅自开采承压地下水。
四是强化了水污染防治措施。
五是加强了防汛抗旱和水域岸线保护。完善了防汛抗旱调度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兴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的,要及时恢复原状。规范了圩区建设和治理,严格控制联圩并圩。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
六是完善了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在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等方面的责任。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了对减少排污的企业和农民实施扶持。要求建立太湖流域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规定了暂停办理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措施。
此外,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