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骢
(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而新巴塞尔协议则可以说是当今国际金融环境下银行风险管理的又一国际范本,其实施必然会对全球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之一的中国,在入世以后按照新巴塞尔协议来规范调整银行有关事项已是大势所趋,也就意味着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协议中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一直是困扰我国银行业的问题。目前,我国基本上只有上市银行通过募股才能使资本充足率达到协议的规定,而四家国有银行这一指标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更不用说那些地方性小型银行。达不到指标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经营机制不完善,沉淀了大量缺乏流动性的不良资产。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众多方法中,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银行业的一大“宠儿”。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机制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已经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新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新巴塞尔协议中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包括:资产支持型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型证券、信用提升、提供流动性、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分档次抵补的担保等。
在原巴塞尔协议体系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减少风险资产总量,提高资本收益率。但在新框架下,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种类都进行了更为严谨的规定,特别是对资产证券化实质意义的重视,这些均极大减少了商业银行资产套本套利的空间。
针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资产总量计算,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两种计量方法:标准(Standard approach)法和内部评级法(IRB approach),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决定风险权重,其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则可采用内部评级法。
这两种方法在风险计量上的不同方法和标准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总量计算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所需要的实际资本。从各国组织的相关研究来看,采用内部评级法所计算的资本需求要小于标准法,尽管前者可能在前期会有较多的费用在模型系统建设上。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除了强化资本充足率外,还确立了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作为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二和第三支柱。在银行监管方面,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机构要对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资本充足率的合适性与充足性进行动态监测,当监管机构认为商业银行资本计提方式不当或者不足时,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采取合适的行动,如增加资本要求等。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则要求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正确地实施信息披露,主要从定性信息披露和定量信息披露两方面着手。
银行经营必然会产生不良贷款,但应该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我国不良贷款显然大大超过这一规定比例。我国不良资产问题严重。
①资产池难以构建。合规资产池的构建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要求,结合自己的融资需求,组成资产池。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质是以债务人向资产管理公司还贷的现金流量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利的,其前提条件是要求证券化的资产在未来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而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过来的不良贷款主要是经济过热时期造成的不良贷款、经济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贷款以及由于地方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等,很难在未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与国外所谓的证券化的资产有着天壤之别,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
②产权问题造成“真实出售”难以实现。在组建资产池时,要求原始权益人对资产池中的每项资产都必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在我国,由于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特殊利益关系,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最终的所有者都是国家[1]。所谓的出售不过是从国家的左手转到右手,这是我国的产权制度所决定的。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完成以后,需要有一个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来激发投资者的需求并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使有关产品得以顺利发行和交易。资产证券化本身不是目的,实施和解决资产的流动性才是目的。鉴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两个方面。
①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不发达难以构成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需求。一项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出,需求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在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虽然个人投资者也是资产支持证券的购买者之一,但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因为机构投资者具有庞大的资金实力和风险分散能力,自身有资产组合的需要,并且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投资团队,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有助于机构投资者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实现增加收益和分散风险的投资目的[2]。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是决定资本市场成熟、完善有效的重要标志,能够引导投资行为向理性、合理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投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就投资基金而言,我国基金业只是在起步阶段,经营还不够规范,总体规模偏小。另外,由于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保险业投资渠道狭小,不能满足需求。而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低下,很多地方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根本没有多余的资金涉足资产证券化市场。总体而言,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规模偏小,短期内不能形成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规模需求,从而使得该市场上的产品出现滞销情况。
②债券市场不发达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困难以及流通不畅。中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债券市场规模过小,流通性不足。在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需要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通过债券市场进行包装、销售来降低清理成本[3]。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结构不合理,各债权比例失调,国债占据了债券市场的大部分,这将不利于债券市场效用的发挥,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就缺乏发行的动机以及合理定价的依据。另外,债券市场没有一定的深度,二级市场流动性得不到保证,长久持续的市场需求力量也就难以形成。
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是处理不良贷款的一种事后技术手段,而更为根本的问题是从来源上杜绝不良资产的产生。我国需要强化信贷管理机制,防范新的不良信贷的产生。主要有五个方面:①完善授权授信运作机制,切实落实对各分支机构的本外币业务、表内外业务的授权制度。②完善审贷分离决策机制。坚持集体批审和个人负责制,从贷款投放到投产后的贷款收回,都要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③完善风险监控机制。增强信贷决策信息的反馈功能,提高风险控制的量化程度。④健全风险预警体系。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法定期进行分类,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准确。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⑤加强信贷客户市场的培育。通过资产证券化,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资产再生的条件。
银行对不良资产的产权的残缺性 (国家是唯一的所有权主体)是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的一个障碍,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对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银行对不良资产的产权。国家财政部可以在银行与外部投资者之间构起桥梁,帮助银行吸引外部投资者入股,利用股份改造将银行不良资产产权分散,由产权问题而引发的“真实销售”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机构投资者方面,允许并扩大包括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扩大其投资范围,使其能够成为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的需求主体。在可行的条件下,允许银行在一定比例限定下购买证券化产品,一方面壮大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另一方面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并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以符合新协议中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4]。同时,加快发展抵押贷款市场、担保市场、证券市场等相关市场,为资产证券化的二级市场奠定基础,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市场深度,为确保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奠定基础。改变现有债券市场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证券化产品,使这些产品能够在未来超过国债而成为市场的主体。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通过信用担保及评级机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是现阶段我国缺乏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这就要求政府大力支持,从原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重点培育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中介服务机构,并积极发展社会上权威性的资信评级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评级服务,以保证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工作可适当选择一家国外公司和一家国内公司来完成,毕竟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经验上仍然比较欠缺。
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专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职能的法律概念上的实体。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是按真实交易原则进行的,账务处理应该是独立的。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在原有银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人员组成、业务处置等多方面与原银行有着很密切的联系。因此,在转移银行不良资产时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双方有义务搞好配合,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完成清理不良资产的艰巨任务。
[1]田宏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2]姜学军.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3]石茂胜.不良资产处置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姜建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