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咏池,任 强,周明勇(四川都江堰市人民医院,都江堰市 611830)
基层医院一般是指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等。所谓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面向的人群是广大的乡镇农村群众。其覆盖面大,药品销售占医疗收入比例偏大,因而加强其药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用药安全。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成立“药事管理专业质控组织”,目的在于利用该组织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规范和提高本地区基层医院药事管理水平。为此,预先对本市辖区内基层医院药事管理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为药事管理专业质控组织的建立提供参考。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16家均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
采用现场调查方法。调查前,参照《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生部“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检查标准中药事管理评价标准,结合基层医院实际条件,从药事管理工作、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调剂质量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临床合理用药干预等方面进行调查。根据上述2个“评价标准”设计调查表格,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法,对照表格内容逐条如实填写,最后将调查结果分类、整理、汇总。
调查的16家基层医院,仅4家(25%)建立了药事管理组织,但所有调查医院均未有效地开展工作及详细工作记录;仅3家(18%)能提供规章制度,几乎所有被调查医院均未建立各部门、各岗位、各工作流程的管理制度,药事工作随意性大;所有被调查医院均无本院药品供应目录;处方笺格式不规范,4家(25%)医院使用的处方笺“前记”、“后记”缺项;对医师处方权、药师调剂权管理不规范,调查医院中仅3家(18%)医院有医师处方权备案,所有被调查医院均无药师调剂资格备案。
所有被调查医院均未建立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未制定药品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药品堆码未按要求离地、离墙,无药品养护措施,无温湿度记录,无调节温湿度的设施;对药品性质不了解,其中3家(18%)医院现场发现应冷冻存放的药品未放入冰箱;所有被调查医院均未建立药品期效管理制度,9家(56%)发现过期药品。
所有被调查医院均出现调剂部门药品摆放不规范、卫生状况差;内服药品和外用药品、药品和非药品混放的现象;11家(69%)医院在其药品冰箱中发现食物、饮料等非药品。在现场检查的16家医院中,有5家(31%)医院药房使用乳钵为患者混合碾磨药品。所有医院发药均无双人复核。对使用前应作皮试的口服药未进行审核把关,更未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所有被调查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几乎均无章可循,无规范的管理制度,导致药品在验收、储存、发放、使用各个环节存在问题。无规范的双人复核验收记录及出库记录,“五专”管理不完整,调剂部门对数量未进行基数管理,无空安瓿回收、销毁记录。在使用环节上,处方笺不规范,无流水号,无法对麻醉药品空白处方笺实行数量管理,药师要么未对处方进行编号,要么编号不规范,抽查的麻醉药品处方合格率不足40%,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未建立“门诊专用病历”。二类精神药品普遍未进行单独管理,16家医院中,有13家(81%)将二类精神药品和普通药品同时开具在一张普通处方上。
所有被调查的医院均未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无临床药师;未开展临床用药干预、处方点评、病历用药合理性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工作。
《药品管理法》[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4]、《处方管理办法》[5]等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存在客观因素和主观原因。
目前,我国医药卫生资源分布不均,绝大部分优秀医药卫生人才集中在二、三级医院,而基层医院留不住、留不下,造成非药学专业人员从事药学工作,且从业人员学历偏低、职称偏低。基层医院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大多数医院都存在使用无证人员、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剂、值班。人员技术力量的不到位,导致药品调剂工作出现偏差。如为儿童门诊患者进行单剂量调剂药品,使用乳钵碾磨药品,将不同剂型、不同化学性质的药品混合碾磨等,给药品安全、有效使用造成很大隐患。
人员技术力量的薄弱,直接导致药学技术发展停滞。被调查的所有基层医院都未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既有认识问题也有技术水平问题。受调查的大部分医院不同程度的缺乏硬件设施。如药房面积过于狭窄,布局不合理,普遍没有单独设药库,冷储设施、养护设备缺乏等。
另外,药品监管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不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法律约束力不够,行业内部交流学习缺乏,重经济效益轻质量的现实,都造成了目前基层医院药事管理现状的不景气。再者,基层医院主要分布在广大农村,服务对象要求与重经济效益的管理制度相悖,使基层医院药事管理意识落后于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
(1)医院领导对药事管理重视不够,重医轻药,以药养医现象比较普遍。(2)医院领导或者药房人员的药事管理意识停留在日常配发药品等简单工作上,不清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范围,药学人员对自己要求不高。(3)受规模、人员限制,无法设立药事管理组织,甚至连一些基本职能也未能履行。(4)无系统的药事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药品管理法》[2]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中未得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基层医院药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药品的采购、验收、养护、效期管理、调剂等环节存在管理缺陷,给安全、有效、合理使用药品留下隐忧。
目前,国家陆续出台了药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能较全面的规范医院药事工作。但部分法规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无具体的监管措施。为此,基层医院应加强临床药事管理,认识到药学工作的重要性,按要求配备适当数量和质量的药学技术人员[6]。都江堰市药事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利用其人才、管理优势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由本市药事专家参与,负责制定药事质量评价标准,建立药事质量评价制度,是承担全市药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建立该中心的目的在于健全药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加强药事质量管理,在管理模式上实现传统的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组建专业质控队伍,制定科学的药事质量控制标准,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药事质量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科学评估;对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本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事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健康服务。成立区域性的药事管理专业质控组织,发挥指导与协调作用,综合应用法制的、政策的、自律的、经济的手段,切实加强基层医院药事管理,使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药品。
[1]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Z].1989.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Z].主席令第45号.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第44号.2005.
[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Z].2011.
[5]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Z].卫生部令第53号.2007.
[6]刘金萍.综合医院评审中发现的药事管理相关问题与改进探讨[J].中国药房,2008,19(22):1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