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

2011-02-12 19:02郑育桃
中国林业经济 2011年3期
关键词:林农动因产权制度

郑育桃,李 华

(1.江西省林业科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2.江西农业大学 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使用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变革。改革涉及深刻的产权理论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本文仅就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进行分析。

1 关于制度变迁的动因与条件分析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都认为制度是变迁的,但对制度变迁基本动力的分析有比较明显的差别。

1.1 西方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动因与条件

西方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从变迁主体的动机——比较经济利益上来揭示变迁的动力。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是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 “潜在利润”。当获利能力无法在现在的制度安排内实现时,往往导致新制度安排的形成。潜在利润的形成是制度变迁的客观条件,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是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诺思认为有三大类因素导致收益与成本的变化以及潜在利润的产生: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作很大贡献的因素,涉及某些制度安排、创新与操作成本的因素,导致制度从均衡向不均衡变化的外在性变化因素,同时强调国家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1]。

1.2 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动因与条件

马克思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动因与条件作了分析,认为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是制度变迁的动力。他在《费尔巴哈》中,联系生产力和上层建筑(包括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系统地分析了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的变迁。这一分析可用数学函数关系表示为:I=f(Q,P,T),式中I为经济制度,Q为社会生产力,P为政治上层建筑,T为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可以看出,马克思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视为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当生产力发展到旧经济制度不能容纳的地步,这种经济制度就要被迫发生变化。马克思在强调生产力是经济制度变迁的客观内在动力的同时,也分析了阶级、政党、国家意识等主观条件对制度变迁的作用,但这个作用仅限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范围之内,由经济基础决定。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仍然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超越生产力实际条件的生产关系会妨碍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必须进行改革,包括所有制和产权制度在内的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改革。

2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

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动因与条件的分析,给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动因的分析以有益的启示。

2.1 经济利益的驱动

追求经济利益的是产权主体发展林业生产最根本的动力。产权是约束、激励机制,明晰的产权,使产权主体有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刺激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然而,现实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政府为提高其在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管理的政绩,往往重林业生态和社会效益,轻林农的利益。为管好庞大的森林生态系统,保障国土生态安全,政府默认林业部门拥有庞大的管理机构和众多的管理人员,但却有相当数量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靠收取林业规费来维持,育林基金成为“育人基金”。这不仅使林业部门包袱沉重,林业经济没活力,更严重的是林业税费长期居高不下,侵占林农的利益,使林农经营森林获利甚微,从而失去林业生产的动力。因此,林农要求降低税费,增加经营森林的收入,成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人类社会对林业的需求从木材需求为主转向生态需求为主,我国确立了“生态优先”的林业发展战略思想,明确了林业在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在经济建设中的基础地位。我国社会对林业的效益观、价值观有了重大转变,加上国家财力的增长,采取了工业反哺农业,取消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减少征收育林基金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变化。这些变化预示着经营森林将比现在少缴相当多的税费,经营主体的利润空间增大,潜在较大的经济利益。然而,现行的集体林业制度不能保证林农获取合理的森林经营收益,又怎能保障获取因减免税费、生态补偿等新增潜在的经济利益?因此,林农要求改革这一既缺乏生产推动力,又没有利益保障的集体林业制度是情理之中的事。

2.2 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

30多年的改革实践和邓小平理论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了很好的回答: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主义认为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能大大地促进经济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2]。实践证明,集体所有制林业这一超越现有生产力条件的生产关系,以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为特征,对林农约束有余而激励不足。林地产权主体虚置,“集体”属于哪一级,各级权利如何分配,没有明确;林地产权带有较强的行政性,村镇干部往往可以随意更换,林地使用权不稳;由于林地产权关系模糊,村镇干部“寻租”行为严重,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期习惯于“计划经济”思维定式,忽视市场优化林地资源配置的作用,林地利用效率低。由于林农得不到实惠,缺乏投入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使集体林业生产效率低,林业经济困难,林区、林农贫穷。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山区、林区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3年6月发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改革阻碍林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从制度层面创新林业体制。产权改革是生产关系改革的核心,通过改革让林农占有生产资料,取得森林资产的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激发其投入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主义共同致富的本质要求。

2.3 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改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改革。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表面看起来是产品或生产要素的交换,实则是产权的交换,产权主体的变更。这种交换是遵从价值规律、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的交换,是市场无形之手指引资源优化配置的交换,不同于计划调拨的“交换”。产权清晰、主体明确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建立在“三定”基础上的集体林业,产权不明晰、难流动。仅有的流转,也多是暗箱操作,非法流转,加上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的“优惠”,村干部随意打乱原有承包关系,擅自低价出让集体山林,损害林农合法权益。政府对集体林业干预过多、限制过多,林农在经营上缺乏自主权,不能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集体林业制度的不合理和林业生产的低效率已是不争的事实,它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实践呼唤林业产权制度的变革。

2.4 林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林农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离不开林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林业生产方式转变需具备较高生产力条件、市场条件和产权制度条件,而现实集体林业不具备这三个条件。集体林业的粗放经营是导致江西森林质量低,林业经济效益低,林地资源浪费的直接原因。现实集体林业达不到较高生产力条件,即较高的林业生产技术,林农有较高生产技能,林业生产在较大区域实现要素优化组合的要求。而且林业生产要素市场未建立,林业产权不能分割、不能流转、不能重组,要素不能跨区域、跨行业自由流动。然而,社会经济和林产工业的迅速发展,对森林的生态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林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当前的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担当不起此重任。怎么办?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只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才能建立林业生产要素市场,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才能逐步提高林农科学文化素质,才能用现代科技装备林业、管理林业,加快林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3 结论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30多年来农村和城市进行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引起了社会的深刻变化,环境的变化呼唤着林业产权制度的变革。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上顺天意,下合民心”。这一改革的动力,在主观上是变迁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林农要求降低税费、追求潜在利益、自主经营权利、实现兴林致富;在客观上现有的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生产长期低效;集体林业要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实现林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要求。通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配套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理顺收益分配关系,给林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机制,使林业走向集约经营、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增加林农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1]吴宣恭.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程恩富,胡乐明.经济学方法论 [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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