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为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提高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发布“关于开展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通知指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强化监测工作监督和考核,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通知要求,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按时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反馈监测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在媒体上公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工作力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抽样和检测经费,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质量安全形势的需要,逐步增加监督抽检经费,扩大抽检覆盖面和频次。同时,加大对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检验检测设备及技术培训、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