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营病死动物案的调查处理与体会

2011-02-11 01:43孙继强
中国动物检疫 2011年3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张某

孙继强

(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1 案由

2008年2月29日上午,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大岳镇沙井村张某家正在交易病死猪。接到举报后,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五名执法人员,前往大岳镇沙井村张某家。在张某家门口停有一辆红色五菱面包车,院内有两个人正在给两头死猪过秤。执法人员上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正在交易死猪的两个人慌忙逃离现场。随即执法人员对张某家院内、院外进行了检查,发现院内有死猪两头、杆秤一件,红色长安面包车一辆,车上有猪毛、粪便和血迹,院外门口面包车内有死猪14头、死狗4只。

2 立案

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检查情况立即向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汇报、申请立案调查。同时经领导批准,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的,对当事人运输车辆、死猪、死狗等物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扣留封存。在执法人员采取上述过程中,遭到当事人张某哥哥等人的阻挠,并强行抢走红色长安面包车一辆。

执法人员立即向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汇报,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向新乐市畜牧局领导汇报,新乐市畜牧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以书面形势向新乐市政府汇报,新乐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议,要求各部门大力配合,要从严、从重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3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但当事人张某始终没有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张某家几次也未见到张某本人,这给案件调查带来了一定难度。执法人员根据红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码在交管局配合下,查找到车主是邯邰镇西张村甄某。随即执法人员立即找到甄某,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甄某供述张某家门口停的那辆红色五菱面包车是他的,今天收购死猪是第一次,执法人员检查时他正与卖主张某过秤,见到执法人员到来就吓跑了,当时共买了16头死猪(363千克)、4条死狗(50.5千克),每千克0.6元收购,共给卖主张某250元钱,是准备再卖给本村养貂户李某,按市场价正常活猪(狗)每千克15元。随后甄某曾多次协助执法人员追查张某下落,均未找到。

与此同时,新乐市公安局以“扰乱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非法强行将扣留封存的车辆转移”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将张某哥哥行政拘留10天,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拘留所对其进行了询问,张某哥哥供述:院里那辆车是我的,借给我弟弟用了,当时我弟弟张某确实在与西张村甄某交易死猪死狗,见你们到了就吓跑了,到现在还没有回家。

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技术专家对死猪进行鉴定,专家经过剖检没有发现明显病理变化,确定为死因不明。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把调查情况和鉴定结果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对参与贩卖、收购病死猪狗的当事人依法严厉查处。

4 处罚决定及执行

执法人员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调查结果,对当事人张某、甄某分别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

认定当事人甄某经营死猪、死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5项的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6条的规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没收拾陆头死猪和肆只死狗;(二)罚款陆仟伍佰元整。

认定当事人张某经营病死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5项的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6条的规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整;(二)罚款叁万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给当事人甄某、张某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由于张某至今没有露面,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张某所在村委会主任和书记代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甄某、张某在告知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要求听证。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甄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如期履行了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至今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目前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已向新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无害化处理与消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9条第4项和第75条的规定,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没收的16头死猪、4只死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以及消毒费等共计2350元由当事人甄某承担,运载工具经严格消毒后退还当事人。

6 体会

6.1 法律是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证。执法人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不仅要对《动物防疫法》等专业法熟悉,对其它法律、法规也要牢牢掌握,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在本案中,面对刁蛮、粗鲁的经营者在非法强行将扣留封存的车辆转移时,如果执法人员一再坚持阻止,必将给执法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因此执法人员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妥善处理。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现实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和探索,才能准确运用好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6.2 群众支持是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在宣传中执法,在执法中宣传,使《动物防疫法》深入了人心,使广大群众对动物卫生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据本案的举报群众称,过去,他们因动物卫生知识缺乏,又不知如何举报,通过省市电视台、电台和报刊上,看到和收到我市动物卫生监督举办的讲座和公布的举报电话后,随时监视当事人张某的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举报。同时,还为我们的调查取证提供线索,使此案的经营者在交易时被当场查获,避免了死因不明动物进入流通环节。

6.3 政府的重视及公安、交管、法院等部门的配合是打击违法活动的有力保障。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张某哥哥聚众无理取闹,阻挠、辱骂、威胁执法人员,并强行抢走已被依法扣留封存的车辆。当地政府听到汇报后,立即组织召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议,要求各部门大力配合,要从严、从重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随后当地公安局以“扰乱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非法强行将扣留封存的车辆转移”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将张某的哥哥进行了行政拘留10天。对于本案的当事人甄某,如果没有交管部门的配合,也不能顺利、及时找到。鉴于当事人张某始终不肯到案,处罚决定在限期内又不主动履行,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申请了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案政府的重视、公安及法院的配合,不仅打击了当事人的嚣张气焰,使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为及时结案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净化了肉品市场,为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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