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 全力打造规模养殖场兽药饲料规范使用平台

2011-02-11 01:43陈彬
中国动物检疫 2011年3期
关键词:兽药养殖户养殖场

陈彬

(江苏省宝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 宝应 225800)

前言

兽药、饲料生产是源头,经营是流通,使用是落脚点。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兽药饲料作为畜牧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其使用安全正确与否关系到养殖成败,影响到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近年来相继发生的“疯牛病”事件、法国污水饲料事件、“二恶英”事件、“瘦肉精”中毒事件、药残及“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等,都与兽药饲料有关,为此加强规模养殖场兽药、饲料的使用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对养殖业相关扶持政策不断加大,加上市场畜禽产品需求日益上升,现代高效有机农业的引入和发展等原因,宝应县农业产业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和调整,规模畜牧业逐渐成为农业的主导产业,畜禽养殖呈现规模化、标准化、区域化态势,养殖比重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兽药饲料的应用品种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保证畜禽产品安全,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笔者结合近几年兽药饲料经营场所和规模养殖场检查的体会,浅析如何打造畜禽养殖场兽药饲料规范使用的平台。

1 存在的问题

1.1 兽药、饲料的来源渠道多、杂

大多数养殖企业的兽药饲料是销售人员直接送货,这些销售人员有生产企业的销售员,有县内或县外个体经营户,也有的是“贴牌公司”的骗子,一些兽药是饲料经营户配送的;一些是企业购自医药公司的;还有一些是购自兽药经营户的。

1.2 购进兽药、饲料把关不严

由于兽药销售途径多种多样,价格参差不齐,加上一些养殖户谁便宜买谁的,且未对兽药、饲料供应企业品种和供销员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购进的兽药、饲料存在“一号多品”、过期文号、无文号、伪造文号等违规现象;少数饲料厂家为了使饲料取得更好的效果,有意给养殖户提供安定、睡宝等违禁药物,让其在饲料中添加,更有甚者,畜禽场需要什么药都有,搞些原料搅拌搅拌,伪造个公司,贴个标签,药品就搞成了,以上现象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

1.3 兽药、饲料的使用不规范

1.3.1 长期超量用药 部分养殖场片面追求利益,长期超量或违禁使用矿物质、抗生素、防腐剂和类激素等,从而达到促生长、控制疾病和提高瘦肉率等目的。如使用“高铜”,“高锌”饲料或砷制剂和安定以达到促生长和提高饲料利用率,造成猪肉中有害物残留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抗生素的大量滥用,导致耐药性、残留和过敏中毒等现象的发生。

1.3.2 滥用药物 一些养殖场饲养管理粗放,动物疫病频发,大量用药,一旦发现畜禽出现发热、停食等现象,就不加分析和诊断,盲目注射或口服青霉素、土霉素、强力霉素、氟苯尼考、头孢菌素、磺胺类药等,有的一种药长期使用,有的几种药交替使用。

1.3.3 使用原料药或者人用药的现象普遍存在 许多养殖户认为人用药质量可靠,兽药质量赶不上人用药,只要所需药品有人用药的,一律选用人用药。还有一些养殖场认为原料药成本低,效果好,直接使用原料药混饲或混饮用于预防畜禽疾病,没有意识到人用药和原料药的安全性以及将对人类造成的药物残留危害。

1.4 没有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是消除药残超标、保证食品安全的最基本方法,《兽药典》以及国家安全用药规范都对休药期有明确规定,但一些畜禽养殖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使用兽药必须执行休药期这一要求,仅凭一知半解盲目用药,使得畜禽产品药物残留蓄积过高,动物产品安全得不到保障。

1.5 储存兽药、饲料方法不当 兽药没有按照要求存放在兽医室,也不注意温度、湿度、有效期等的因素,随意堆放某个地方,更有甚者将饲料、药品、或其他化学药物堆放在一起,还有的养殖户将生物制品和食物存放同一冰箱里。

1.6 养殖企业兽药、饲料购进、使用台账建立不完善部分养殖户对台帐的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台帐的建立给他们增添了麻烦,有的则认为台帐的建立不必过于认真。这些想法造成了少数养殖场没有台账,大部分养殖户的台帐记录不全,给兽药、饲料监管带来了困难,也对动物产品的安全埋下了隐患。

2 措施

2.1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规范使用意识、养殖技能和社会知晓率

安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靠科学的养殖、投入品规范的使用、有效的监管几项措施并举,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一是利用农业系统优势,借助农广校这个平台,挂钩联系有关大中院校,开设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给广大养殖户提供系统学习的机会,全面提高养殖户的养殖技能;或者举办科学养殖类培训班,推行良种良法,运用生态学、营养学原理来指导养殖生产,推广安全养殖、健康养殖、生态养殖和无碳养殖的新模式;二是分别举办规模养殖户或养殖技术负责人、兽药饲料经营人员,传授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假劣兽药识别常识,放心兽药品种,禁用兽药名单,非法添加物名单,停药期规定,药物残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三是通过报道、培训、散发传单、公开信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3.15宣传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办咨询热线等平台大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和关注动物性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2.2 强化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兽药、饲料使用责任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全面落实责任是规范兽药、饲料使用的重要手段。一是建立层级监管责任制,局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了兽药饲料安全监督责任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与规模养殖场、驻场检疫员签订安全监督责任状,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单位年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中,作为评优的重要考评依据。二是规模养殖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要求规模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兽药饲料进货查验、购销台帐、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安全用药等追溯制度,推行畜禽及其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来推动兽药、饲料的规范使用。

2.3 严把兽药、饲料采购关,杜绝假劣兽药进入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县的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监管,各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加强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监管,驻场检疫员具体操作,督促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养殖场对供货单位、品种、供销人员的审核,严格审查兽药、饲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GMP证书、GSP证书、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饲料审查合格证、饲料标签样式等,全部符合条件要求的进货和使用,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和养殖场对上述所列项目无法确认,县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帮助把关,将假劣兽药、饲料拒之门外。兽用生物制品一律由县畜牧兽医站统供,规模养殖场或个人不得随意采购,更不得销售。对于检查发现未按照上述要求购药和饲料的,先对产品进行登记保存,按程序审查,对业主进行批评,限期整改,不服管理、屡教不改的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审查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2.4 着力规范兽药、饲料使用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使用行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县动物防疫部门联手,从打造基础养殖环境入手,狠抓以下几方面。一是减少环境应激用药和污染用药。二是加强饲养管理。督促和指导规模场科学饲养,规范管理,提高畜禽的抵抗力,减少兽药的使用。三是要求畜禽养殖户签订安全用药承诺书,制定兽药、饲料使用及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范,同时,对照《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针对不同养殖场将其涉及的兽药或者化合物详细名录,与质量安全承诺和规范一并张贴上墙,便于养殖户检查对照。严禁在饲养过程中购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国际卫生组织禁止使用的药物和人用药物。

2.5 严把检疫监测关,强势推行休药期

加强兽药残留监测工作,检查养殖场是否使用国家禁止或者淘汰的药品,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十分重要,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县动物防疫部门联合,一是在饲养畜禽的过程中,定期对水样、饲料、畜禽粪便、血样及有关样品进行药物残留监测,及时掌握用药情况,以便正确采取措施,控制药物残留。二是在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按比例进行兽药残留检测和“瘦肉精”快速检测,当场得出结果,对于检出含有禁用兽药或者兽药检测药残严重超标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给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格实行准入和准出制。三是督促规模养殖企业建立详实的用药记录,明确用药时间、休药期等内容。畜禽发病确需要治疗的,用药必须有兽医的处方,处方上的药有休药期的必须标明。四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将兽药饲料使用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之一,对于还在休药期内的畜禽,不予检疫出场,严格实行产地准出制,如可能可以将兽药残留监测与检疫工作同步开展,药残快速检测结果作为检疫出证的一个重要依据。

2.6 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采购、使用台帐,全面建立可追溯制度

建立兽药饲料购进、使用台帐是为理顺兽药、饲料市场秩序,便于追根追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而设立的,为加强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管理,把兽药、饲料进、销货台帐作为兽药饲料经营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作为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建设达标的重要依据之一进行重点规范。二是按照兽药、饲料网络化监管要求,认真检查兽药饲料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不良反应记录等,结合经营仓库和门市部药品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于养殖场环节一是印发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投入品使用监管的相关通知,统一制定《兽药购进记录》、《兽药使用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兽药饲料供货单位清单》、《兽药饲料不良反应记录》等记录、台帐样本,要求养殖场对购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疫苗等进行详细登记,并要求驻场监管人员将兽药饲料购进、使用记录每周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查。对于没有进行审核登记的药品、饲料,下令整改,购进的药品待重新审核登记后方可销售或使用,饲料经营部、规模养殖场没有记录台账的,按《兽药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的条款进行处罚。

2.7 加强兽药饲料经营、使用督查,严打违法经营行为

加强兽药、饲料经营、使用监管和执法检查,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上市动物及其产品不含药物残留;确保城乡居民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一是明确执法检查重点项目。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实行每半月检查一次,对中等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实行每周检查一次;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由当地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着专人负责监督检查为主,查出问题汇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主要检查兽药、饲料采购、使用记录和仓库,检查中发现经营、使用假劣兽药、饲料、禁用兽药、非法添加物以及非法经营生物制品、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按《兽药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二是通过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和公开信、传单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让全社会参与监督;三是开辟专栏。在县农林网上开设“食品安全专栏”,及时发布我县动物养殖动态和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经营、使用情况,曝光投入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案例,以案说法,警示不法分子。

2.8 部门联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向前推动

打造规模养殖场规范使用兽药饲料的平台,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同。一是示范创建,与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放心兽药、饲料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辅助以两部门检查记录和意见,共同授牌发放“放心兽药、饲料示范单位店”,并推荐给全县畜禽规模养殖户。二是项目带动,把规范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作为申报各类示范养殖场的重要条件,并帮助争取项目资金或适当安排专项资金,调动规模养殖企业规范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积极性。

3 建议

3.1 因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大多提供复印件用来审核登记,其中失真可能性较大,所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网络资源,加强兽药饲料基础信息共享,便于查阅,特别是兽药标签说明书审批情况。

3.2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投入,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常规快速简易的检测工具,研发和制定快速监测标准,便于对动物及其产品兽药残留进行快速检测,为实际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检疫工作提供依据。

3.3 畜禽规模场在计算机等硬件设施上进行必要的投入作为必须条件,便于网络监管,形成电子文档,克服将全部的信息记录在黑板上或表格上,从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4 农业系统各部门应统一规模养殖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登记使用记录。

3.5 《兽药管理条例》应该设立对于不合格兽药或者有不良反应的兽药,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应该负责召回,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3.6 省级相关部门应该修订《江苏省兽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化《兽药管理条例》中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方面有要求而没有罚则的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3.7 建议对于外调动物及其产品除“三证”外,需提供出售前药残检测报告。

3.8 导致药物残留的是药物本身,为了解决药物残留问题,除了正确使用药物,严格遵守休药期外,要重视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酶制剂等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来替代残留量大、易产生抗药性的兽药,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此类药物的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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