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峰,张俊生,于金花
(滨州市种子管理站,山东滨州 2 56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不仅使我国种子行业有法可依,而且对我国农业、林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生态环境的改善,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种子法》规定了品种选育者、种子使用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了有关种子产业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种子法》也规定了其相应的义务,尤其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严格规范。这些规定对保证种子质量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在种子管理机构工作多年,在种子管理实践中发现《种子法》有些条款值得商榷,由于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这里算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一起讨论。 现将《种子法》中值得商榷的条款总结如下:
该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这里的‘剩余’的概念是什么?可以是三五公斤,当然也可以是三五百公斤,而且这也容易让不法商贩钻空子。我们的目的是让所有的种子使用者用上高质量的良种,很显然农民自繁的种子很难做到这一点,所以建议去掉这一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那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要不要备案?《种子法》中没有提及。笔者认为,从种子管理的角度来说,所有经营种子的机构都应该备案,从而便于种子管理部门管理,使市场上出售的种子在质量上更能得到保证。
该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但是从现在情况来看,不论是电视还是报纸杂志上的种子广告都有虚假、夸大的成分。在实践中保证广告上种子的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一致到底由谁来监督,或者说是由谁来监督种子广告的真实性,《种子法》中没有提及。笔者认为,种子管理部门是最合理的监督机构,因为不管由谁来监督,最终都是由种子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该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们的逻辑,有违法所得要比没有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更大一些,但是如果违法所得很少,例如是100元,那最多罚款1000元,相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就显得轻了。笔者建议改成“……有违法所得的,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法律责任中有关罚款的跨度太大。例如第六十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处罚1000元,在什么情况下处罚3万元,而且其他的配套法规中也没有提及。虽然这样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下很容易滋生腐败,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罚的跨度应该缩小,对于什么样的处罚应有明确的界定。
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是很危险的,特别是在不同生态区之间。所以笔者觉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太轻,应适当增加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因种子问题发生民事纠纷找谁解决?工商管理部门的消协还是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好像两边都可以,但是这样会让两边互相推诿,建议《种子法》能明确具体负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