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雯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能源资源紧缺等生态问题已引起人类的共同关注。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尤其是制造加工业以高污染、高耗能的传统粗放型增长模式来获取利润,这让中国在成为“世界工厂”,GDP迅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困境。据有关专家对各种污染物来源的综合分析,目前自然环境所接受的污染物中,大约有80%来自企业。[1]近年来,传统经济增长模式遭遇能源、环境等瓶颈的制约,企业对自身的环境社会责任日益重视,经营方式从掠夺性的开采与生产阶段、被动性的污染治理阶段向主动性的预防和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营阶段逐渐转变;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但从整体上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改善。
与此同时,对生态环境的忽视也对企业自身的发展造成了阻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忽视绿色环保产业体系的发展,导致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利用与我国在环保要求方面的差距,构造出形形色色的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不小的冲击。
生态补偿主要包括生态意义和社会经济意义上的补偿,它是指通过调节生态环境利用、保护和建设过程中相关方(主体、客体)的利益关系,使生态环境利用、保护和建设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以维护、改善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安排。[2]生态补偿机制即是从制度层面对生态补偿的阐述。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生态意义上探讨企业对生态补偿责任的承担。
企业作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本质上缺乏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原动力;加之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也使企业在这种资源的使用上容易出现“公地悲剧”和“集体行动的困境”,难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的监管不力更助长了企业在这方面的随意性。
1.企业:经济责任主导下补偿意识的淡薄
(1)对自身生态补偿责任的认识不足导致企业无意承担补偿责任。许多企业对生态补偿责任的概念模糊不清。长期以来,生态环境资源无价的观念“深入人心”,绝大部分企业管理人员没有清晰的生态补偿意识,尽管他们也承认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有助于其实现经济效益,但并未将这种观念渗透到企业的发展战略,落实到具体的实践行动中。
究其原因,主要是作为“理性人”的企业通常将生态补偿责任视为经济利益获得的障碍,履行责任的道德意识淡薄。对企业管理者而言,生态补偿责任的承担会增加企业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从而使得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损。而布里夫斯(G.Briefs)更是认为:如果所有其他的竞争者都严格遵守一定的道德标准,那么一些相对行事不道德,而又没有受到制裁的人就会在竞争中建立优势。[3]加之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企业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和社会的博弈过程中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
一些企业可能会迫于政府或社会的压力履行生态补偿责任,但实际上是做做表面功夫,希望借此赢得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塑造企业的正面形象,而在具体的责任承担过程中偷工减料甚至阳奉阴违。很明显,这些管理人员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生态补偿责任的承担对企业发展在经济和社会意义上的价值,更谈不上清楚通过何种方式去获得这种价值。
(2)受自身规模、技术条件的限制企业无力承担补偿责任。即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要受到企业自身规模、资金和技术等条件的限制。一般而言,大型企业往往在补偿责任的承担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他们资金充足,周转灵活,设备先进,技术研发和运用都走在同行业内的前列;他们可以利用规模效益降低资源消耗成本、设备更新成本和废弃物排放治理成本,因而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具有较大的可行性。而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资源有限,无法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生态补偿责任的承担对他们来说成了一种“再也无法承受的奢侈品”。[4]318
此外,我国企业生态补偿责任的承担还遭遇排污治理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技术瓶颈。由于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大多企业无力担此重任。少数大企业往往希望自己可以直接分享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虽然欧美发达国家的排污治污技术较为成熟,但他们始终将其视为未来企业之间和国家之间竞争力比拼的重要因素,缺乏对发展中国家转让的意愿。
(3)环境资源产权界定的模糊导致企业无法承担补偿责任。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环境资源的价格没有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未能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价格机制发挥正常作用的前提和保证,产权明晰是环境资源市场价格等于其相对价格的必要前提。[5]长期以来,由于环境资源一直被作为公共财产无偿使用,加上我国环境资源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导致了环境资源生产消费的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以及私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的巨大差异,进而产生了外部性。产权的不明确性、非专一性和非排他性导致无法分清环境资源的保护者和破坏者,生态补偿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企业身上,造成污染者不受惩罚,保护者得不到补偿,降低了企业生态补偿的积极性,进一步恶化了当前企业极力逃避生态补偿责任的局面。
2.政府: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过高
企业能够逃避生态补偿责任很大的一个外部原因就是政府规制的缺失。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企业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的制度依据不足,企业之间环境经济利益的分配难以全面协调;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过高以及政府为谋求经济发展与企业间存在的利益纽带,都妨碍了政府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成效。
(1)约束企业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晚,理论研究更是落后于实践行动。目前国内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对某个单一生态要素的补偿或是具体开展的生态补偿项目上;大多数规章散见于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中,立法层次较低。而即使是已有的法律法规文件对我国生态补偿的主客体、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政府在追究企业的生态补偿责任或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做出惩罚时往往缺乏依据,使得企业逃避生态补偿责任有了可乘之机。
(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政府监督成本过高。污染作为企业负的外部性,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来纠正外部性。由于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政府开始加强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通过对排污者收取费税、罚款等来强制企业治理污染,对污染较大、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对生态环境造成无法逆转影响的企业,政府还会采取强行关停、行业集中整治等手段处理。然而,这种行政强制手段容易造成一种恶性循环,不仅地方经济得不到发展,还会引发由于企业关闭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如果政府所采取的干预工具有效的话,那么在理论上要满足如下四个假设:[6]其一,政府对相关的影响因素有着充分的了解,如及时发现排污企业,了解单个企业的污染减少的边际成本、企业污染的破坏成本等;其二,政府按照公共利益行事,其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其三,所有的企业都清楚了解政府的行为,而且以理性的方式作出回应;其四,政府与企业之间不存在着交易成本。而在现实中,这些假设都无法得到满足。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政府监督与否取决于生态企业生产模式给政府带来的净收益与政府监督成本的差额。如果监督成本长期大于企业绿色生产模式带来的收益,政府的监督意愿和监督力度就会大打折扣。此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政企分开的脚步异常缓慢,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交换的纽带,政府“设租”、企业“寻租”的现象时有发生。
3.社会:发育不成熟导致的外部监管不力
大部分企业之所以看不到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的重要意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管理人员没有从公司以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待自身的发展问题。而我国公民社会自身发育不足,运作和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外部又缺乏司法体系的保障,客观上没有起到作为企业外部重要监督者的作用。
(1)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不足。彼得·S.温茨在《环境正义论》中提到,他在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比较各国环境保护的战略实施时发现,那些环保状况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个普遍现象:一方面是绿党的成立或政党党纲的绿色化,能将环保意识与政治意识相结合;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的推动。[7]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获得了迅猛发展,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也变得更为复杂、更富有技能以及更加专业化。这些非政府组织通过宣传教育推动公民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和成熟,增进社会团体、领域和政府、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拓展环境危机的解决途径。正如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所说,在公众和消费者面前,它们(非政府组织)拥有“天子第一号讲坛”(Bully Pulpit)的优势。[4]305
然而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可谓“先天不足,后天畸形”。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民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存在和影响非常微弱,不仅在数量上大大少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功能组织上更是无法与它们相匹敌。改革开放之后,尽管非政府组织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仍未放松对其的管制。非政府组织不仅注册审批困难,在成立之后也往往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或经费不足等原因依赖于政府组织,这就造成了非政府组织权力与责任的脱节,对企业生态补偿责任的监督有心无力,监督力度自然大打折扣。
(2)作为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广大消费者的参与不足。消费者是企业的“上帝”,其选择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决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上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上的供应商主导权逐步让渡给了消费者,绿色消费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兴起。目前,德国78.9%的家庭都知道什么是绿色产品,并且对绿色产品表现出强烈的兴趣;在英国已有40%的消费者在购物时关心和询问是否是绿色产品;在瑞典80%以上的公众宁愿多付10%的钱购买对环境危害较小的有生态标志的产品;在日本的许多超市还专门开辟了出售绿色产品的“生态柜”和“生态角”,贴有“生态标志”的商品往往更易销售,人们常以购买、使用生态标志产品为荣;在美国的一项调查发现,即使多花5%甚至多花15%,也乐于购买绿色产品的人分别占80%和接近50%。[8]这是欧美发达国家发展生态型企业,环境保护取得巨大成功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而在中国,由于居民人均消费能力不高,对生态产品的购买能力有限,绿色需求不足。2002 年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先后对北京、武汉、广州和成都4地消费者的调查显示,只有不到8%的消费者愿意为环境改善而支付较高价格。[8]同时,国内企业受技术制约生产出来的许多“绿色产品”性能欠佳,与使用原始资源生产的商品或国外的绿色产品相比竞争力明显不足,这就降低了部分愿意为生态产品买单的消费者的积极性,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另外,国内消费者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当一些企业使用劣质甚至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企业的排污超过规定,对社会产生危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很少有人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使这些企业轻易逃脱了法律法规的制裁。
生态补偿机制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让企业牺牲经济效益来保护环境,而是要更好地发挥企业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除了制度约束和加强监督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该机制将企业的生态价值及时转化为经济利益,完善企业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的激励制度,将企业追求利润的动机与承担生态责任的主动性结合起来。
1.加快立法建设,完善企业责任承担的法律体系
当企业追求利润与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发生冲突时,法律的监督和制裁对于保障企业履行补偿责任是必不可少的。当前,我国在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上做出了十分有益的探索,当务之急是要参考国际标准,将企业在生态补偿中的具体责任、履行方式以及如果不承担责任将带来的后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其权威性和约束力,让企业承担生态补偿责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将企业生态补偿责任作为一个强制法律概念,与追求经济利益一同作为企业的目标,纳入企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中,逐渐使企业将承担生态补偿责任视为自身战略目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的情况予以监督,对表现良好的企业实施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做出及时相应的惩罚,在全社会树立起企业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的准则。此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可以制定具体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解决企业在履行生态补偿责任时遇到的相关细节或技术问题,做到让企业在承担责任时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2.适当推行激励机制,形成政企合作关系
政府希望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经济与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则需要通过承担生态补偿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这就为双方形成一种良性的合作关系提供了基础。必须承认,企业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的直接外部效益往往大于内部效益;同时,良好的企业形象或声誉带给企业的也是长期回报。而企业在治理污染,实施清洁生产,研发和采用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技术时通常要付出昂贵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帮助企业保持生态补偿责任承担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加大公共财政中对生态技术研发和生态企业的资金支持,运用补贴或减免税费的形式改善企业的生态基础设施,在政府消费支出上实施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和绿色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产品等;同时,还可以采用为企业提供荣誉、社会地位等精神激励方式来提高企业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的主动性。
3.培育公民社会组织,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为了确保企业能及时有效地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必须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除了要强化企业自身的内部监督和法律的外部监督之外,作为制度供给者以外的第三方——社会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和企业监督的不足,促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从更为理性的角度督促企业承担生态补偿。
在西方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是推动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主要力量。它们通过与企业间的对话、联盟参与公司运作,影响公司决策;通过游说政府和媒体增强企业和公众对生态补偿的认识,并对忽视或企图逃避生态补偿责任的企业施加压力;以示威、抵制和法律诉讼等方式与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进行直接对抗,从而形成问题的紧迫感。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应该一方面从数量和质量上积极培育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要适当放权,使非政府组织的权力与责任相匹配,有效履行社会监督的职能。此外,企业自身也应当让非政府组织参与运营,以便获取更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4.加强企业内部生态补偿责任意识教育
防止企业逃避生态补偿责任,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是企业将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纳入自身发展战略管理中,变被迫接受为主动承担,这就需要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生态补偿意识的教育。通过培训与学习,帮助企业投资者与管理人员树立一种新的发展观,即承担生态补偿责任不但不是企业发展的障碍,还能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获得更多经济利益。随着政府和公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企业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向公众提供绿色产品和绿色服务必将赢得口碑和声誉,为企业塑造良好的形象。因此,企业生态补偿责任直接关系并影响着企业的国内甚至国际竞争力,是企业重要的“道德资本”。企业管理者要意识到,当前企业要考虑的不是应不应该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而是如何承担的问题。
[1] 张平,胡明杰,张雪华,等.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企业责任研究[J].气象与环境科学,2009(3):51-54.
[2]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生态补偿原理与应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1.
[3] 李骏.环境保护、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可持续发展[M].华东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7-13.
[4] 威廉·R·布莱克本.可持续发展实践指南——社会、经济与环境责任的履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 蓝虹.环境产权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
[6] Edoardo Croci.The Handbook of Environmental Voluntary Agreements—Design[J].Implementation and Evaluation Issues,Springer,2005.
[7] 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6-7.
[8] 李本辉,王鑫鑫.影响国内企业实施生态经营决策的关键因素分析[J].改革与战略,2010(2):14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