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勋涛,靳剑辉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70)
矿业权是一类特殊的资产, 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产,随着经济大发展,资源紧缺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近年来,随着资源管理的逐步深化,矿业权的价值评估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矿业权评估起步较晚,理论基础和各项基础数据都不太完备,导致在矿业权评估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难以解决,需要从评估理论方面进行完善,从基础数据方面加大投入。现行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主要有市价途径、收益途径和成本途径三种。本文对矿业权评估方法和理论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看法和建议,以供矿业权评估管理部门、矿业权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探讨。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是矿业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矿产资源享有的一种有限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矿业权所有者仅仅享有对矿产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且通过合法地开发矿产资源来实现这种权利。矿业权还是一种无形不动产物权,是设立于矿产资源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矿业权又是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无形资产,其所依附的实体矿产资源是一种具体实物形态的财产。矿业权人可凭借这种权利,从矿业勘查、开发或流转中分享收益。作为无形资产又具有以下特性:①无实体性 ;②垄断性;③不确定性;④可转让性;⑤高风险性;⑥高效益性。
矿业权价值是矿业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产生的预期投资收益额。
矿业权评估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它具有时效性、目的性、咨询性、估计性的特点;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目的是为矿业权定价提供参考意见或依据。
矿业权评估方法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我国矿业权评估实践中,往往由于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造成较大的误差。要深入研究矿业权资产的评估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综合我国评估工作的具体实践加以创新。现行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主要有市价途径、收益途径和成本途径三种。
(1)市场途径,也叫市场比较途径。其途经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矿业权的异同,调整某些参数,从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途径。
(2)收益途径。此途径是通过估算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计算被评估矿业权价值。此途径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效用和有用程度密切相关,矿业权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越大。
(3)成本途径。采用成本途径评估矿业权,仅用于探矿权的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低、矿产的可靠性差、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探矿权的价值时,才可以考虑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根据矿业权的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以及可得到的相关地质矿产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分别采用响应的途径进行评估。
(1) 储量品位。可以供开采的矿床中矿产品的储量品位对矿业权评估价值影响是最直接的。
(2)市场因素。供给和需求是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重要因素,它决定了矿产品的价格,在完全竞争市场,与需求成正向关系,与供给成反向关系。
(3) 开采条件。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开采条件比较多,开采的难易将决定开采的成本高低,如矿体埋藏深度、矿体形态的复杂程度、矿体的产状(走向、倾向、倾角)、矿体的厚度、矿石与围岩的稳固性、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
(4)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是矿业权审批时的必备要件,同样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不同,矿业权价值就不一样。但往往许多企业通过开发利用方案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比如,在获取矿业权时,开发利用方案中可能设计某种夹石为废石,但实际开采时却对这种夹石进行综合开采利用,这样达到少交纳价款的目的。
(5)产品方案。产品方案包括产品种类和产品构成、产品质量、销售方式及主要流向等。评估设定的产品方案可以为原矿,也可以为精矿或金属,确定产品方案后,其投资及成本费用口径要与产品方案一致。
(6) 选冶条件。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选冶条件,主要有矿石类型、矿物组成、技术品级、矿石结构、主元素和共生伴生元素等。选冶条件好,矿业权评估价值高。
(7)技术进步。由于科技的进步,原来不能被利用的低品位矿产品变得较容易利用,原来设计方案中的废石变得可以利用,这自然会提高矿业权的价值。同时,由于技术进步,新的替代产品被发现或者被生产出来,也可能使某些矿产品价值降低或被人们废弃,从而降低矿业权价值。
(8) 区位条件。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区位条件,有自然地理区位、经济地理区位和交通地理区位。
(9) 经济因素。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状况、通货膨胀和政府的经济政策。
(10) 其他因素。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其他因素,有国际经济状况、军事冲突、国际垄断与竞争、自然灾害等,
从评估方法上看,大体有三种,把矿业权当作不动产来评估,把矿业权当作企业的资产价值来评估,把矿业权当作无形资产来评估。由于评估方法的自由空间大,给矿业权评估管理秩序带来了混乱。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大都源于实物资产的评估方法,而矿业权涉及的是具有隐蔽性的资源性资产。研究矿产资源属性,要特别强调其勘查显现性:矿产资源在勘查前是隐蔽的,随着勘查阶段的深入逐渐显现其真相;同时,在每个阶段也存在很大的变数。然而,现行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显现性、对资源储量的变化认识不足,尤其是探矿权评估,把矿业权价款的拟定建立在不确定的资源储量数据上,无论将来资源储量发生正变或负变,都可能使国家和矿业权人蒙受损失。
根据资产评估的理论,无形资产的评估采用收益法时可以表示为如下公式:
式中:K为无形资产分成率;Ri为分成基数 (即销售收入或销售利润);I为收益期限;R为折现率。
按照国际通行的说法,确定无形资产分成率时,无形资产的贡献率有三分说和四分说几种说法。
在矿业权评估理论中,收益途径的计算模型中,收益权益法是采用销售收入乘分成率,考虑了无形资产的分成率,这一点与资产评估的理论是一致的。但现在用的最多的折现现金流法,却是按照全部超额收益进行测算,评估时将计算得出的净现值(NPV)作为矿业权评估结果,实际上是把整个矿山项目的超额收益全部归结为矿业权的贡献,未考虑除矿业权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等其他因素对超额收益的贡献。或者说,相当于把一个矿山企业的价值全部作为矿业权的价值。正是这个原因,导致对同样的矿业权采用折现现金流法得到的结论,往往是收益权益法得到结论的好几倍。
重置成本法的评估值的经济内涵是矿产勘查的成本,且不是地勘工作的实际成本,而是根据地勘工程施工标准重新计算的理论成本,若地勘单位选点科学准确、施工合理,则按此法评估的矿业权值,可保证收回勘查投资,也许还有少许盈利,否则勘查单位定赔无疑,这对探矿权人是不公平的。这就要求地勘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的勘探都是准确的,完全未考虑地勘工作的风险成本。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出来的探矿权评估值往往过低。
矿业权评估,不同于现货买卖,是建立在对矿业权项目未来的分析预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矿业权价值,涉及到矿山建设生产的内外各个方面,所以,评估中要求内容全面、客观、确切,凡是项目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要考虑到,否则,内容不全面就会出现偏差。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中缺少的内容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价值结果中的“外部财务经济效益”分析
按照投资项目经济评估的理论,项目投资除了要进行内部经济评估外,还需要进行社会经济评价。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或企业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故有: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
(2)缺少“后评估”的内容
根据采矿权评估中的“现金流量法”的公式及定义,所得出的矿业权评估结果——净现值(NPV),是基于对项目未来各年净现金流量(NCF)及折现率(i)的预测所得出的结果 。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社会市场、开采方式、冶炼技术及矿产地质变化会很大。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算。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各年中实际发生的各年的净现金流量(NCF)和折现率i,才是真正的矿业权的结果。所以,政府要通过建立“后评估”制度,分析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既作为对项目评估机构的一个考评,也可以完善和改进评估理论和参数。同时,通过不断的积累,建立真实价格的数据库,逐步为我们采用市场途径进行评估打下坚实的基础。
(3)缺少“不确定性”的“概率分析”
在采矿权评估中,广泛采用的现金流量法是以对未来的现金流量及折现率的预测分析计算为基础的,那么,项目期各年中这些预测值发生的概率有多大呢,现在的评估理论中没有要求进行分析。但如果偏离太大,就会使评估结果失真,也就失去了评估的作用,从而评估得到的矿业权价值出现的可能性偏离实际就很远。而且时间越长,差距越大,其出现的预期的概率就越小。如果根本不能出现,则这个结果也是一个虚数,实际上评估就没有意义 。所以,评估结果中,要对出现该数值的净现值的可能性有多大进行分析说明,才能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可判断的结果。
(4)缺少对“不确定性”的“敏感性分析”
既然矿业权评估理论与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理论一致,那么参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理论,作为一个矿业权投资项目,应该分析是哪些因素影响其矿业权价值的净现值(NPV)的大小。即敏感性分析,要使矿业权价值保持在一个范围内,其敏感性因素应限制在多大范围内,需要重点控制和关注的主要因素等都要让委托方有一个了解。这样才能给委托方一个负责的评估结果,使购买方能够对涉及矿业权价值的敏感因素进行防范。
折现率取法上的不合理性,表现在《矿业权评估指南》上的8%~10%太过固定,没有足够的根据不同的矿种或开采风险大小进行调整的余地。数值上的不合理,导致评估值与市场交易价差异很大。8%~10%的折现率与实际会有不同的差异,有时在矿业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中,会出现整体企业价值小于矿业权价值的自相矛盾的结果。
(1)加强对矿业权评估方法的研究,完善矿业权评估方法。建立分别适应于各类风险和矿种的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计算模型,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实际状况,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矿业权评估实践的需要。并且建立数据库,特别是各类重要参数。
(2)应该参照资产评估中关于无形资产评估考虑分成率的理论,在矿业权评估中应该考虑资金和技术管理的贡献,合理确定矿业权的分成率。
(3)重新建立探矿权采用重置成本法的计算模型,要在评估中考虑地勘工作的风险成本,考虑成功找矿的几率,按照一定的方式对地勘工作的不成功找矿进行补偿,改变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出来的探矿权评估值过低的局面。。
(4)矿业权评估技术内容方面,增加评估结果中的外部效用部分,建立后评估制度,增加不确定性分析中的“概率分析”及“敏感性分析”,使用“实际折现率”等,使矿业权评估报告能满足多方面的需求。
(5)是否可以引进资产评估的区间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结果可以是一个结果,也可以是一个区间值。矿业权评估中,由于很多地勘信息的不确定性,未来经济技术的变化性,再加上采矿安全、产业政策等多方面的风险,使得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多种可能性,尤其是对探矿权的评估更是如此。建议参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在适当的条件下,评估结论也可以是一个区间值。
[1] 李万亨.矿业权评估概论[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0.
[2] 孟凡君,矿业权评估中应引入环境成本[N].中国矿业报,2008-12-02.
[3] 胡魁.评估:应涵盖矿产勘查开发全过程[EB/OL].国土资源网,2006-12-18.
[4] 张荔,张洪波,王伟.关于矿业权评估若干问题的思考[EB/OL].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网,2008-12-12.
[5] 当前我国矿业权评估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EB/OL].河南省矿业信息网,2007-11-26.
[6] 矿业权评估指南[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