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兵
(湖北工业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8)
从制度分析角度看,制度可以划分为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个层面。现实的制度安排都是“嵌入”在具体的制度环境中的,但在理论研究(尤其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研究)中,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个层面却长期处于隔离状态。现有文献缺乏从理论上对制度环境通过影响交易费用作用于治理模式选择传导机制的研究。本文基于对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治理模式选择的分析,在治理模式分析中引入制度环境变量,着重理清制度环境作用于治理模式选择的机理。
制度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本质上是由具有互补性的不同行为规则构成的完备体系。规则的互补性意味着任何制度或制度的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制度或制度的组成部分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发挥制度效率,有效约束参与者的行为。然而,制度的建立和演化是需要耗费时间的,而且不同制度或制度不同部分耗费的时间并不相同。为简化制度的经济分析,我们可以暂时将演化过程较长,因而在相当时间内维持刚性的制度或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经济分析的外生变量,不纳入对参与者行为的模型分析中。然而,由于制度的互补性,如果这样的简化不能有效解释参与者的行为,需要我们联系制度不同组成部分、不同层面系统考察制度体系对参与者行为的影响时,理清制度分析的层次及各层次之间的互动和反馈就成为必然。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用于决定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约束。[1]3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和威廉姆森分别从制度变迁理论和交易费用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框架两个视角对制度分析的层次进行了不同的划分。为分析制度变迁的发生机制,诺斯明确了制度环境、制度安排、初级行动集团、次级行动集团及制度装置的概念,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类型的例子。在美国经济中,环境是通过一份成文文件、宪法和对应回溯到共和国建国之初的司法决定和解释以及国家公民关于他们所喜欢的制度模式的观点而形成的。”[2]270而“一项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命的。不过,它必须至少用于下列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诺斯在制度变迁分析中对行动团体的单独定义,表明诺斯严格区分了制度和组织①与诺斯不同的是,纳尔逊认为“制度是博弈参与人”,并将制度视为经济运行中的组织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司法机构等(Nelson,1994)。。制度仅仅是博弈的规则,而组织是在制度框架下,由若干社会成员组成的团队在规则约束下通过不同的策略和技能实现组织目的。
威廉姆森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可以分为两个分支[3]77:一个分支研究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博弈规则,这一分支可以追溯到科斯1960年对社会成本问题的分析;另一分支研究治理制度(institutions of governance)——博弈本身,这一分支可以追溯到科斯1937年对企业本质问题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威廉姆森将制度分析划分为四个层次:最高层次为社会嵌入(embeddedness),主要包括非正式制度、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该层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宗教信仰,由于这一层次的制度演变速度很慢,通常需要上百年时间才能形成,因而经常被多数经济学视为给定的;制度分析的第二个层次为制度环境,主要是正式的博弈规则,包括产权、政治、司法及官僚体制规定的游戏规则。如果从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角度理解,威廉姆森意义上的制度环境等同于诺斯的正式制度[4];制度分析的第三个层次为治理制度,主要采用离散的结构分析方法分析交易的契约安排和具体的治理结构。因为正式制度存在的较高的交易费用将导致参与者选择不同于正式制度确定的“公共秩序”(法院秩序)的私人秩序完成交易,从而对应不同交易形成差异化的治理结构;制度分析的第四个层次以完全契约的理论假设为前提,是新古典经济学和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研究范围,主要分析与资源配置相关的就业、价格、数量及激励安排。
综合诺斯和威廉姆森对制度分析层次的划分,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可以将制度简单划分为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治理制度)两个层面,即威廉姆森制度分析的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因为这两个层次之间存在重要的反馈机制,有助于我们弄清制度环境对治理模式选择的影响机理。
基于研究目的对制度进行的层次划分并不意味着不同制度分析层次之间是相互割裂的,相反,由于“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5]34,因而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制度的系统性表明不同制度层次之间存在互补性,较高层次的制度用于创造较低层次的制度,较低层次的制度选择往往是为了适应较高层次的制度规定。在给定较高层次制度选择的情况下,自利的参与者一定能实现“最有效率”的低层次制度选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同的制度环境对应不同的制度安排,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构成一个连贯的整体。
图1 制度分析的层次划分
制度环境确定了有关“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成为参与者进行制度安排的约束条件,从而划定了参与者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具体而言,包括政治制度、产权制度、司法体制在内的制度环境会决定市场制度、公司制度、交易契约选择等不同的制度安排。政治制度是民主制还是集权制决定政府行为取向,政府是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协调市场运行,还是频繁伸出“掠夺之手”攫取社会财富,显然导致参与者选择不同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高效、独立的司法体制会直接影响交易治理结构的选择。由于制度环境本身也是由互相关联的不同制度单元构成的集合体,制度单元之间的互补性决定制度环境整体效率的发挥取决于其中的“制度短板”(制度瓶颈)。因而优化制度环境的关键是突破“制度瓶颈”,变革制约制度安排选择的最缺乏“效率”的制度单元。
但是一旦确定制度环境,对不同制度安排的自由选择机制一定能够保证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得以存续。“第一,竞争汇集了所有的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关于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及其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则保证了可以利用的最有价值的知识。第二,潜在的合约参与者之间的竞争以及资源的所有者有能力转让其使用资源的权利,则减低了执行一个合约条款的成本”。由于真实世界不存在“帕累托最优”意义上的“制度环境”,因而也不存在“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安排”,以“帕累托最优”作为判断标准(benchmark),现实的所有制度安排都是“无效率”的次优选择,然而却都是在所有“不好”的制度安排中选择的“最好”制度安排。中国乡镇企业制度安排的选择,鲜明昭示了制度环境对制度安排的决定机制。乡镇企业在我国经历了从人民公社、集体乡镇企业、私人乡镇企业、“红帽子”企业、员工持股到现代民营企业的多种制度安排,每一阶段的制度安排无一例外都是对当时制度环境的“适应”,是伴随宪法逐步实现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同等保护”,伴随国家意识形态“或松或紧”的调整而逐一实施的不同治理选择。这些看似“无效”的制度安排实际都是基于给定制度环境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选择。一种有效率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做出的;同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制度环境下有不同的效率表现,所以J·M·布坎南才说,“必须考虑可满足‘效率标准’的规则和制度的非唯一性”。
在治理模式分析中引入制度环境变量的实质在于结合具体的制度环境考察制度安排。根据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不同治理模式选择决策的本质是选择不同的交易契约,属于制度分析的第三层次(治理制度)。处于制度分析第二层次的制度环境,会“界定并限制参与者可利用的经济组织的实际形式的集合”,因而是治理模式选择的“位移参数”。制度环境对治理模式的影响实际上通过生产或交易活动在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重新配置发生作用。
“不同治理模式的相对效能一方面随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随经济参与人品质(attributes)的变化而变化。”本文认为制度环境对治理模式的影响最终体现为适合不同治理模式的交易活动数量的变化,即图2中 TA、TB的改变。不仅不同制度环境通过对交易活动数量及配置的作用影响治理模式的选择,而且从一种制度环境转化为另一种制度环境的制度演变过程也会影响交易的治理模式。理论上 TA、TB的改变既可能是由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数量 T的改变导致的,也可能是 T不变的情况下,不同治理模式相对成本变化导致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数量在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重新配置所致。如果制度环境改变导致整个社会交易活动总量增加,我们可能观察到由所有治理模式治理的交易活动总量都增加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发现随着经济总量增加所有治理模式边界都会扩张的原因①基于这种推理,斯密的“市场范围决定企业规模”和科斯“企业与市场相互替代”的观点并不矛盾。因为前者所言的“市场范围”变化实际上指整个社会交易活动总量,伴随这种总量扩张,企业规模无疑会扩大;后者“企业对市场的替代”,则是不变的交易活动总量在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分配所致。。
图2 易数量与交易的治理模式
1.制度环境、交易活动总量与治理模式选择。制度环境对社会交易活动总量的影响突出表现为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如果我们将制度环境仅仅理解为诺斯意义上的正式制度②诺斯认为制度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实施机制三个方面。,则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机理为:正式制度尤其是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经济增长的根源,“从过去一直到近代都未能建立系统的产权制度,是技术变化缓慢的根源。”有效产权制度是使个人收益率尽量接近社会收益率的产权制度,明晰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有效产权将通过降低社会的交易费用、优化资源配置来促进经济增长。从经济增长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兴起的历史进程印证了产权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最典型的国家是荷兰和英国。荷兰是近代世界上第一个通过产权制度创新来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国家。在政府主持下建立的永久性产权交易所和公证制度代替了政府对市场交易的直接监督和审批,直接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效率。与荷兰具有相似增长历史的是英国,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垄断法》及随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专利的主体、申请专利的条件、专利的有效期等,为界定无形资产产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专利制度的建立极大刺激了英国的技术创新,为英国赢得了经济的高速增长。高速经济增长导致整个社会交易活动总量增加,进而在不同治理模式相对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我们观察到所有治理模式边界的普遍扩张。
2.制度环境、交易活动配置与治理模式选择。在给定整个社会交易活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所有“交易”的基本治理模式无非是市场治理、科层治理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治理。给定行为人是追求最大化目标的理性经济人,在不能改变制度环境的背景下,行为人将通过选择不同的“交易”治理模式实现既定制度环境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因而制度环境变量的引入无非是在考虑交易属性、治理结构属性等制约治理模式选择约束条件基础上,对基本治理模式选择进行的比较静态分析。无论是将节约交易费用作为治理模式选择的目的,还是将其视为交易实施的约束条件,制度环境通过改变交易活动在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配置对治理模式的影响,都将通过交易费用的改变进行传导。由于制度环境对不同治理模式交易费用的影响程度并不必然是均等的,制度环境改变将导致不同治理模式相对交易费用的变化,因而具体的治理模式选择取决于不同治理模式相对成本的改变。
1)制度环境通过改变治理结构属性的相对强度影响治理模式选择。由表1可知,市场治理、混合治理和科层治理具备的自发适应、协调适应、激励强度、行政控制、契约法五方面属性存在强弱程度的差别[6]。伴随治理模式从市场治理向混合治理和科层治理的转变,自发适应、激励强度、契约法三种属性的强度由强到弱依次递减,而协调适应和行政控制则呈现由弱到强相反的变化趋势。制度环境的变化虽然不会改变治理结构属性在不同治理结构之间的强弱顺序,但却会通过扩大或缩小强弱差距导致交易费用改变,进而影响不同治理模式的效率边界。
表1 治理结构属性
如图3,我们选择将不同治理模式的交易费用定义为资产专用性的函数,给定制度环境I1,则当资产专用性低于 K1时,市场是最有效率的治理模式;资产专用性介于 K1和 K2之间时,混合治理是最优选择;当资产专用性大于 K2时,宜于选择科层治理。制度环境变化对治理结构属性的影响,在图中表现为由不同治理模式交易费用曲线的平移或凸度的改变导致的曲线交点变化。交点位置界定了治理模式的效率边界,进而决定不同治理模式的选择。譬如当制度环境由 I1演化为I2,如果这种演化体现为政府对企业内部微观经济活动干预力度加强,则由于这种演化阻碍企业自由选择契约的自由,可能导致科层治理的协调适应能力、行政控制、激励强度减弱,进而导致科层治理的交易费用上升,即图中交易费用曲线由H1上移至 H2。如此,资产专用性位于 K2和 K3之间交易的治理模式将由于制度环境的改变而从科层治理转向混合治理。同理如果制度环境改变导致市场治理的交易费用下降,如交易费用曲线从M1下移至M2,则资产专用性位于 K1和 K4之间交易的治理模式将由原本的混合治理转向市场治理。
图3 资产专用性
2)制度环境通过作用于交易属性影响治理模式选择。制度环境不仅通过改变治理结构属性的相对强度影响治理模式选择,而且还可能通过作用于交易属性导致不同治理模式效率边界的变化[7]286。基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分析制度环境通过作用于包括资产专用性、资产复杂性、交易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在内的交易属性影响治理模式选择的机理。
资产专用性属于交易的技术属性,因而制度环境的改变并不影响单项交易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环境较为稳定,而且具备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和对政府“掠夺行为”的有效约束,则会激励经济个体进行更多的专用性投资。这样的制度环境虽然不会改变单项交易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但却由于鼓励更多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的交易而使科层治理成为治理模式的首选。制度环境对交易不确定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制度环境的频繁更迭意味着博弈规则的不断调整,这种调整由于会加大交易双方预期对方行为模式的难度,进而会增加交易的协调成本,导致所有治理模式的交易费用上升。但是由于科层治理相对其他治理模式具有更强的协调适应能力和行政控制强度,因而在面对频繁的外部干扰时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交易频率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交易需求,并不受到制度环境的直接影响。但若制度环境改变导致交易不确定性增强也会间接降低交易频率,从而导致交易的治理模式由市场治理或混合治理转向科层治理。资产复杂性直接影响交易的测度成本,从字面理解,由于测度成本是具体测度商品或服务的属性而耗费的资源,因而其高低直接受到测度技术的影响。但在给定测度技术水平不变的前提下,测度成本仍然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 。具体而言,是否存在明确的产品标准以及法院司法审判能力都会通过影响测度成本导致治理模式发生转变。如果政府对产品质量、包装等属性确定了明确的标准,则会降低交易的测度成本,引致治理模式由科层治理向市场治理的转变。同理,法院的司法能力增强意味着协议的执行可更多依赖国家这个交易的第三方力量,交易商品或服务的很多属性能够在正式协议中得以明确便会降低测度成本,拓展市场治理的效率边界。
3)制度演变过程影响治理模式选择。制度环境不仅通过静态作用于交易的治理结构属性和交易属性影响治理模式选择,而且通过制度演变过程的动态变化对交易治理模式的选择发生作用。前文已经述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治理不可分性决定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转化并不是可逆的,一定治理模式的初始制度环境作为制度禀赋(institution endowments)会通过影响转化成本决定治理模式的选择。
具体而言,如图3所示,制度环境由 I1演化为I2和由I2演化为I1对治理模式选择的影响并不是等同的,这意味着伴随制度环境从I1演化为I2而发生的交易费用曲线从M1下移至M2的变化,在制度环境从I2演化为I1的过程中并不必然发生交易费用曲线从M2到M1同强度的逆向变化。由不同的初始制度环境形成的不同制度禀赋导致资产专用性位于 K1和 K4之间交易的治理模式由混合治理转向市场治理及由市场治理逆转为混合治理的过程存在不同的转化成本,因而当制度环境从I2演化为I1时,并不是资产专用性位于 K1和 K4之间的所有交易都必然选择混合治理的治理模式,部分交易仍然可能延续市场治理模式。
制度分析可以划分为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个层次,本文选择作为制度安排的治理模式,分析了制度环境通过影响交易费用作用于治理模式的路径,力图在融合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研究上向前迈进一小步。但由于治理模式的选择不仅受到交易费用的制约,同样与企业能力相关,因而下一步需要探讨制度环境通过影响企业能力作用于治理模式选择的机制。
[1]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4.
[2] Douglass C North,Davis L E.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
[3] Williamson,Oliver E.The Institutions of Governance[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8(88).
[4] Williamson,Oliver E.The Economic Institute of Capitalism[M].New York:Free Press,1985.
[5]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6] Williamson O E.Economies as an antitrust defense:The welfare tradeoff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8(58).
[7] Williamson.Compa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The Analysis of Discrete Structural Alternatives[J].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9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