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2011-01-06 01:00吕芙蓉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优惠所得税

□ 吕芙蓉 杨 洁

(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 杭州 310003;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 吕芙蓉1杨 洁2

(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 杭州 310003;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大力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方针,而在众多的政策措施中,税收政策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三个层次对我国现存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归集和整理,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截止到 2010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 1亿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 99%以上,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 60%,上交的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 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①作为一个重要的主体,中小企业的发展时刻贯穿于国家发展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 2003年1月 1日开始正式生效,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提出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并被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更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服务业和中小企业。

一 我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归集与梳理

(一)国家法律层次

1、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2、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 25%,但对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次提出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对其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自 2010年1月 1日至 2010年 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万元(含 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行政法规层次

1、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 (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②

2、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50万元以下的;其它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万元以下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③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按 17%的税率 (或 13%的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三)行政规章层次

税务机关对核算不准确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低了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其中,制造业由 7%~20%调整为5%~15%,娱乐业由 20%~40%调整为 15%~30%,交通运输业由 7%~20%调整为 7%~15%,饮食业由 10%~25%调整为 8%~25%等。同时,新办法还专门增加了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10%。应税所得率的降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

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当中出现的问题

(一)优惠政策手段单一、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单个税种中,且大多采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形式,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方面,税收优惠手段单一,主要集中于降低税率和减免税两方面,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多样性不相符。以所得税为例,我国所得税对进行技术创新的优惠就很有限,尤其是没有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来提供不同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现行税制对中小企业针对性不强,并没有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特殊性进行考虑。例如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但是,这些鼓励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扶贫”,临时措施多、过渡色彩强,存在明显缺陷。

(二)优惠政策设置不科学、优惠力度偏小

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因此税收优惠一般带有苛刻条件,通过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收入成本来源等条件来制定具体优惠条款。但其苛刻的条件,使许多中小企业排除在外。如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加速折旧条件限制比较多,许多中小企业不能加速计提折旧,导致其税前列支的折旧费用较少。

(三)中小企业税费过多、税收征管不规范

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常被作为平衡财政收支的对象。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把中小企业作为费用的摊派对象,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现象严重,增加了中小企业负担,弱化了税收刚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往往不会花大成本聘请专业财会人员,造成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的不规范。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大多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以及账簿混乱或申报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为了工作的便利,没有考虑中小企业是否设置账簿,一律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对于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中小企业来说,“应税所得率”明显偏高了,不利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竞争。

(四)纳税服务有待深化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立“学习型、服务型”机关,出台了各种相关纳税服务的文件和规定,通过税务机关近年来的纳税服务实践,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取得巨大的发展,得到了不断规范和优化,但在纳税服务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操作实践中重管理轻服务,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一定差距。其次,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手段单一、趋于形式化、表象化,在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难以切实为纳税人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再次,纳税服务工作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难以开发基层税务工作者纳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 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现行我国政府实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基本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但由于改革的阶段性和过渡性,而且现行税制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例如我国大多采用直接减税、免税、退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优惠形式单一,而国际上各个国家主要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所得税

第一,我国小型微利企业按照 20%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规定是适合于所有小型微利企业,但是小型微利企业中也存在千差万别,对于那些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的企业,应该区别于其他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更加优惠的低税率,比如18%或者 15%。同时可酌情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让更多中小型企业能够适用 20%的优惠税率。

第二,我国现行税制在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和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方面广泛采用了税收减免的方式,因此政策很具有针对性,但是这些项目都面临着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问题,因此当前税收优惠的减免力度还不够,应该适当延长减免的期间或提高相关项目收入的减免率,比如中小软件企业“三免五减半”选择试点实行。对一部分具有特殊功能确需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如福利企业),也可实行先征后退或定向补贴的做法,以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新开办的中小企业也应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创办。

第三,由于我国税法为避免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来逃避税款,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率的管理相当严格。但是这种为减少管理成本而提高门槛的税制设计对于资本构成较高的中小企业是不公平的,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别折旧和附加折旧的办法,可以鼓励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提高其竞争力。

第四,“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天生劣势。由于难以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大量的中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通过民间融资市场进行高贷款率的融资。在这种客观情况下,应该考虑通过税收手段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例如可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扣除标准。

(二)增值税

第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销售额标准。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对于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低于 80万元的,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从而使作为绝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的的中小企业,其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笔者建议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无论企业类型、规模,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都可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实行同样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以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第二,适时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对于数量规模巨大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调低并统一其征收率的同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税收的收入功能,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涨幅等,及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各省市之间在授权范围内自行调整。

第三,实行统一、平等的出口退税政策。我国现行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特定货物除外),实行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的政策。同时,在执行退税指标分配管理的办法中,中小企业经常会由于出口退税不及时、不到位而形成较大的资金缺口,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大。建议逐渐对会计核算健全、出口资料完备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实行平等的出口退税政策。

(三)营业税

第一,目前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人,而对同样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没有相关规定,不利于公平竞争。建议考虑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制定与其适应的起征点规定,扶持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使创建初期或盈利不好的中小企业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第二,对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经营初期往往有资金周转困难,使得其研发费用无法跟上,因此应对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的金融或非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贷款收入营业税减免,比如可以按照70%的减免比例进行征税,促使其加大向高新中小企业放贷以支持发展。

第三,由于与税务相关的市场服务尚处在起步阶段,无论是税务代理行业、会计事务所行业还是为中小企业筹资进行担保的企业等,其经营初期的难度还是相当大的,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相关项目的收入的营业税优惠力度应进一步强化。

(四)个人所得税

第一,目前对个体工商户业主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但是个体工商户多半是整个家庭的收入,两口人或是三口人的扣除费用仍然是 2000元/月,税负压力是相当的明显。因此对于这类特殊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充分考虑其经营的成本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扣除。

第二,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规定非公司制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造成公司制与非公司制企业税负的差异。为平衡税收负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允许中小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以平衡税负,更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最后,要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仍然较多,中小企业所获得的税收优惠甚至因各种繁杂的费用而抵销,税外收费已经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痼疾,为此应该加快税费改革的步伐,取消不合理的收费,规范政府的征税行为,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费用都应主要由税收来承担,不应再向使用者和受益者收取额外费用;要简化中小企业审批手续和降低登记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注释

①目前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http://www. gds me. com. cn/web/Article/zhengwu/jingmaodongtai/200707/ 20070711154030.htm.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安晖.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 2008.

[3]黄静等.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探讨[J].研究与探索, 2009,(6).

[4]李晶.完善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J].涉外税务,2008,(11).

[5]穆建军等.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体系完善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 2007,(4).

F812.422

A

1008-4614-(2011)02-0015-04

2011-03-02

吕芙蓉(1985-),女,浙江永康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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