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相容——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分析

2011-01-03 13:11张运亮姚家新吉承恕鲍春雨刘晓黎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直属国家体育总局竞技

张运亮,戴 群,姚家新,吉承恕,鲍春雨,陈 静,刘晓黎

激励相容
——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分析

张运亮1,戴 群2,姚家新3,吉承恕1,鲍春雨4,陈 静5,刘晓黎6

采用文献资料和逻辑分析法,从激励相容角度对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机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形成受到国家体育总局强制性权力、运动员和直属组织的利益和理性、运动员人性发展的规律和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影响。“三角制约型”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使得制度对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的激励作用降低,出现激励负效应。优秀运动员流动的“非平衡态”开放机制能够实现对运动员、运动员直属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激励相容。

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激励相容

流动作为物质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一直是哲学界关注的命题。“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就是中国古代哲学形象地说明流动对于保持物质生命力重要作用的直接描述[1]。希腊哲学认为“万物皆流”,并把世界比作“永远有着生命活力的火[2]”;无论是西方哲学还是东方哲学,都“把世界看成是运动的、流动的和变化的[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其中社会流动机制多元化也是推动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重要动力[4]。其中人的流动对于形成经济结构变动与社会变动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起到重要作用[5]。特别是优秀人才的流动,更是从深层次影响着社会变革的方向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幅度[6]。优秀运动员作为我国竞技体育的核心人力资源,其合理流动是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7-8]。几十年来,相关体育管理部门陆续制定了运动员交流的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优秀运动员的流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竞技体育在向市场化、产业化、职业化的演进过程中,优秀运动员的流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诸如转会运动员权利受损,交流办法的某些条例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交流主体的利益分配不合理或不合法等问题,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我国优秀运动员的合理流动,导致其应有的人力资源配置没有充分地实现。这些问题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和机制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运行方面,既有的运动员流动制度无法实现对各利益主体的有效激励。为此本研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从激励相容角度对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机制进行分析,以期促进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完善。

1 关于机制和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

机制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9]。自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从国外引进“机制”这一概念之后,“机制”已成为体育科学领域的常用词汇。但是很多研究者对它的理解不够确切,常与制度的概念混淆。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则[9]。通过概念我们不难发现制度是具体的,而机制是抽象的;制度是可以而且需要由各种强制的力量来建立的,而机制是不能用强制力量来建立的,只能是形成的,机制需要在事物的运行中体现出来;制度的建立和生效具有瞬时性,而机制的完善则是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机制应该体现为某种主体自动地趋向于一定目标的趋势和过程[10]。

按照我国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模式,运动员的培养途径主要有3种:运动员个人职业化自由发展、俱乐部培养和国家培养,其中后两者占到多数。在这2种途径实现过程中,运动员培养都由一定的组织来完成,通常为俱乐部或者运动员所属的地方体育局。在运动员的培养和使用过程中,为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运动员需要在各类组织间流动。国家体育总局作为我国竞技体育的主体管理部门,为了保证运动员流动过程的合理和流畅,制定了相应的优秀运动员流动规程和准则[11]。优秀运动员流动的过程中,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为了实现流动的目标,必须遵守这些办事规程和准则,这些规程和准则即为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遵守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实现预期流动目标的过程则就形成了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的机制(见图1)。

图1 “三角制约型”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

2 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中的激励相容分析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是赫尔维茨1972年提出的一个概念,他将其定义为,如果在给定机制下,如实报告自己的私人信息使参与者的占优策略均衡,那么这个机制就是激励相容的[12]。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的制定者在制定流动制度时如果做到所制定的制度能够给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以激励,使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在实现个人利益相对最大化的同时也了所实现了所制定的目标,这就实现了机制的激励相容。制度的制定只是为机制的形成创立了基本条件,能否形成合理的机制以及形成的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还要受到强制性权力、利益和理性、人性发展的规律和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影响。

2.1 强制性权力对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影响

国家体育总局作为我国竞技体育的主体管理部门,为了实现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了优秀运动员流动的有关制度,诸如《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等[13-14]。这些制度的制定为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确立了根本依据。同时体育总局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其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对于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国家体育总局的权力强制虽然不能直接对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转化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它可以影响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对利害的权衡,使之接受制度,从而形成机制。

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一般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权力监管下完成,甚至部分项目的运动员流动必须经由实际代表体育总局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同意。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体育总局其职责为制定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15]。然而在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过程中,体育总局的强制性权力常常已经由影响变为实际参与。这种参与使得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呈现僵硬化,流动效率受到严重影响,形成图1所示的“三角制约型”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把原本由“运动员直属组织1—运动员—运动员直属组织2”构成的直线型流动转化为三角形,形成稳固的三方制约模式。此外,我国的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还赋予运动员直属组织一定的强制性权力,例如“乒乓球超级联赛中所属单位或俱乐部同意流动的一级运动员,必须参加公开流动后,方可注册参加乒乓球超联赛”。这两类强制性权力已经从根本上超出了强制性权力对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影响作用,甚至已经使得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属组织之间的权力失衡,使运动员被动接受各种流动制度。这两类强制性权力一方面有利于国家体育总局对优秀运动员的流动进行监管,有利于保护运动员直属组织因为培养运动员而自然获得的“运动员人力资源使用权”,另一方面却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运动员参与流动的积极性。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规范和引导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合理、积极参与流动。强制性权力的过多介入使得制度对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的激励作用降低,出现激励负效应。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激励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部门出现权力寻租等现象,无法形成合理流畅的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

2.2 利益与理性对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影响

在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形成过程中,人的既成观念、利益、习惯、情感和理性等都会对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机制的形成。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利益和理性[10]。利益是促进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进行优秀运动员流动的源动力。运动员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物质利益和运动生涯平台;运动员直属组织的直接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获得优秀运动员的人力资本。运动员想通过自身的流动实现合理的物质获得,这一点在职业化程度较高的运动项目中表现最为明显。运动员待遇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激励着运动员在俱乐部之间流动的积极性,运动员流动产生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也推动俱乐部积极参与运动员流动[16]。这种流动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激励运动员和俱乐部为不同的目标努力完成同一件事情,那就是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预期流动。利益的驱动实现了此类运动员流动过程对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激励相容。为了获得更佳的运动生涯平台的运动员的利益诉求虽然不以物质的形式出现,但是与参与运动员流动的俱乐部的目标也不冲突,也就是说利益的驱动仍然会实现此类流动过程中对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激励相容。

如果优秀运动员的流动发生在地方体育局之间,运动员通常处于被动状态。利益诉求主要体现在双方的地方体育局。运动员人力资本输入方体育局希望通过优秀运动员的流动获得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进而实现其社会效益;运动员人力资本出方体育局则希望通过流动实现经济利益或者社会效益。由于我国运动员流动制度赋予地方体育局的各项权力,使得运动员在此类流动过程中无法获得预期利益。也就是说利益在此类运动员流动过程中,能够促进实现对地方体育局的有效激励,但却不能促进实现对运动员和地方体育局的激励相容。

习惯、情感等因素都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理性虽然也是以利益的权衡为基础的,但是它也可以超越利益,并可化解观念、习惯、情感造成的阻力,因而成为构成与制度建设相关的个人行为动力的另一个最重要的因素[10]。运动员为国争光、为地方争光的使命感,个人未来运动生涯的可持续性等通常会成为运动员参与被动流动过程中所考虑的理性因素,会在很大程度上化解运动员的个人情感、观念和习惯形成的流动阻力。因此,运动员的理性往往会成为运动员流动过程中促进对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激励相容的有效驱动。

2.3 发展规律对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影响

在机制形成的过程中,人性发展的规律和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世界潮流也是两个重要的影响因素[10]。它们对机制形成的影响,通常是通过人们基于利益的选择来产生的,这种影响作用往往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才能显现出来。但是,一旦显现出来就会形成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10]。随着中国竞技体育的不断发展,体育竞赛的市场化、运动员的职业化已经不再是新鲜事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并且已经初现规模[17]。竞技体育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对于解放体育领域的有效生产力,盘活体育领域现有和潜在资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17]。竞技体育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也反映了人性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这种规律同时也决定着我国竞技体育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18]。在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运动员、运动员直属组织对于利益的选择,往往会基于“市场”这一背景之下,寄希望于价值规律这一杠杆在流动的过程中使利益更多地流向己方。然而在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实际运行当中,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或者其残余理念以及缺乏合理流动制度的制约,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保证,流动积极性受到挫伤[19]。社会经济环境、竞技体育商业化趋势和竞技体育人才价值取向、政策导向等驱动因素更是成为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的主要障碍[17]。也就是说,我国的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已经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产生错位,也已经与当前运动员人性发展的规律产生了错位。当前的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以及与之匹配的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强制力、行政主管下的媒体影响力无法有效激励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参与流动,无法形成流畅合理地运动员流动机制。当前的流动机制有利于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管理,却在社会经济环境和运动员人性发展之下,失去了对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的激励效应。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作为我国运动员流动过程的参与主体,现行体制对其三者的激励无法实现相容。

3 激励相容的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实现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激励相容,制定合理的运动员流动制度是首要前提。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强制力和相关媒体的影响力,结合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充分考虑到运动员的利益诉求,使既定的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得以执行和贯彻,是激励相容的运动员流动机制形成的关键。制定合理的运动员的流动制度的前提是转变体育总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始终未能完全转变,“一个部门,两块牌子”、“单部门,双职能,甚至多职能”的状态始终不能得以彻底改变[17]。在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过程中,国家体育总局的职责在于制定合理的运动员流动制度,为运动员的流动建设良好的组织环境。国家体育总局职能的转变,使得优秀运动员的流动仅仅发生在运动员直属组织之间,优秀运动员的流动过程成为简单的直线型,这种直线型的流动减少了运动员流动过程中的制约和障碍,使得流动更为流畅(见图2)。

图2 优秀运动员流动的“非平衡态”开放机制

为了实现优秀运动员流动过程中制度对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的有效和合理激励,考虑引入市场机制,运用市场推动优秀运动员的合理流动,运用市场实现优秀运动员流动体制的自我完善。如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秀运动员会因为运动员直属组织的竞争以及自身对于不同利益的追求和竞争,从一方组织流向另一方。如图2所示,在市场的作用下,优秀运动员一旦流向一方运动员直属组织,利益的天平就会倾斜;另一方运动员直属组织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调节对运动员的激励和约束,极力使运动员人力资源流向己方。优秀运动员任何方向的流动都会造成整个系统的“非平衡态”。这种“非平衡态”保证了系统运行的动力和活力,同时也为运动员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创造良好的平台。流动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引入,可以使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之间的约束和激励实现合理转化。

“非平衡态”机制的流畅运行也离不开国家体育总局建立开放的优秀运动员流动准入制度。市场环境中,组织的开放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的活力[20]。开放的准入制度包括开放的运动员准入和准出制度,以及开放的运动员直属组织的准入。在流动过程中,运动员可以根据运动员人力资源市场的情况,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随时选择离开流动组织。运动员可以选择从某一直属组织离开,同时也可以选择在“独立身份”时退出。开放的优秀运动员流动准入制度还包括加大运动员直属组织的准入,充分鼓励社会资金以俱乐部或者投资等各种方式进入优秀运动员流动过程,促使地方体育局尽快转变职能,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获取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源,发展地方体育事业。

4 小 结

(1)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的制定只是为机制的形成创立了基本条件,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形成同时还受到国家体育总局强制性权力、运动员和直属组织的利益和理性、运动员人性发展的规律和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影响。

(2)“三角制约型”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使得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呈现僵硬化,流动效率受到严重影响。该机制使得制度对运动员和运动员直属组织的激励作用降低,出现激励负效应。

(3)优秀运动员流动的“非平衡态”开放机制凭借其“非平衡”和“开放”的特点,能够在通过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帮助地方体育事业的发展的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能够也为运动员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创造良好的平台;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也能得以可持续发展。优秀运动员流动的"非平衡态"开放机制能够实现对运动员、运动员直属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激励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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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entive Compatibility:Analysis on Mechanism of Athlete Flowing

ZHANG Yunliang1,DAI Qun2,YAO Jiaxin3,JI Chengshu1,BAO Chunyu4,CHEN Jing5,LIU Xiaoli6
(1.Dept.of Sport Arts,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Tianjin 300381,China;2.Lab of Physiology and Psychology in Sport,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Tianjin 300381,China;3.President Office,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Tianjin 300381,China;4.First Dept.of PE and Coaching,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Tianjin 300381,China;5.Dept.of Sport Culture Media,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Tianjin 300381,China;6.Adminstrative Office,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Tianjin 300381,China)

The flowing mechanism was analyzed by materials and logic methods from the angle of incentive compatibility.The mandatory power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the benefit and nous of athlete's and the organization;the law of human's development are all have influence on the forming of the mechanism of athlete flow.The mechanism like triangle weakens the incentive effect,get incentive un-compatibility to some extent as endow with power to event center.The unbalance and open system can get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to athlete,the organization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elite athlete;mechanism of flowing;incentive compatibility

G 808

A

1005-0000(2011)03-0200-04

2011-03-13;

2011-05-06;录用日期:2011-05-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8BTY026)

张运亮(1980-),男,山东滨州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教育训练学。

1.天津体育学院体育艺术系,天津300381;2.天津体育学院运动竞技生理与心理实验室,天津300381;3.天津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天津300381;4.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与训练一系,天津300381;5.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文化传媒系,天津300381;6.天津体育学院教务处,天津3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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