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梦想

2011-01-01 00:00:00傅达林
民主与科学 2011年2期


  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国法治犹如一条唯美的河流,时而婉转悠扬,时而澎湃奔涌,其间的人和事,宛若前进中激荡起的一朵朵浪花,偶尔的一两个回旋,也改变不了她奔向大海的方向。梳理纷繁的记忆,那些曾经的兴奋、感动抑或哀伤、忧虑,无数个体的体验都构成了一种集体的法治记忆。
  
  法律篇
  
  铿锵的立法步伐,见证了法治在庙堂之上坚不可摧地成长,也席卷着江湖深处数以亿计的公民注意力。十年的行色匆匆,十项立法推动着国家法治的进程。
  1.婚姻法修改:迈上民意立法的通途
  2001年初,当《婚姻法》修改草案一经公布时,不同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从小学生到百岁老人,用信函、电话等方式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接不暇”。不是每一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会吸引如此多的关注。或许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所以才达到了全民参与讨论的境界。“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法》播下的“民意立法”春种,在《婚姻法》修改中生根发芽,更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经典范本。此后,《物权法》的制定历程更是倾注了数以亿计的民意热情,“算着账立法”、以立法评估追求立法效益等也逐渐受到关注,立法招标、律师参与立法辩论等举措不断推出,中国立法开始迈入精细化时代。
  2.宪法第四次修正:奠定人权保障的最高契约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在以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为主导的修宪过程中,私产和人权赫然入宪,成为中国法治史划时代的里程碑。
  如果说几年前,“私产入宪”还是一个只能小心翼翼表达的猜想,那么今天我们欣喜地看到,以宪法维护公民私产正在成为一种时尚。这直接源于此次修宪摒弃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使宪法确实成为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终依据。纵观世界,人类宪政史莫不以人权为肇始并与之相伴行,宪法是保障人权的契约书,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最高契约。人权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入宪,标志着我国政府权力无限超越和遮蔽个人权利的历史开始发生转折。
  3.行政许可法:勾画法治政府蓝图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政府审批行为从此被套上“紧箍咒”。从中央到地方,繁琐的行政审批大幅削减,上海和深圳的市民办理护照只需要两三分钟的时间,让民众发出“公章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感叹。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行政许可单独立法的国家,这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在由单纯的“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它勾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轮廓,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告别“公章旅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都有重要意义。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因拒绝南京一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服务而败诉的行政案件,更昭示着法治政府的纸质蓝图正逐渐走进生活。
  4.物权法:迈向私权神圣的法律界碑
  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没有哪部法律的出台如此引人关注而又争议四起,从一审到七审,物权法不仅创下了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而且创造了全民立法的新奇迹。11543件意见,指责违宪的“史上最牛公开信”,都让这部法律烙印上民主立法的鲜明印迹。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终于一锤定音地确立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成为理清我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一个里程碑。
  在中国法治的历史长河中,物权法之所以成为“绕不过去”的重要法律,就在于其对中国私法观念的开启。从大公无私到保护私产,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公益优先到权利平等,这一系列精神的嬗变,都需要通过民法制度的构建予以助动。物权法典作为民法制度系统而集中的载体,在培育和彰显私法精神的进程中愈发不可或缺。因此,坚持物权法所蕴涵的私法精神和理念,推进民众私法精神的变革,进而致力于私法制度的完善,将是时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5.监督法:20年砥砺的人大职权法
  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2006年8月27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一部法律,从1986年起草,到最终“破茧而出”,经历了20年,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透过监督法文本,我们不难发觉其在内容设计上,注重发挥对法治的保障功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6.劳动合同法:立法史上的最高反馈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这部关系全国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后收到19万件征求意见,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最高的反馈纪录。
  新的劳动合同法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增加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多项措施,但这也引起了用人单位的普遍担忧。从中央电视台集中清退1800多名临时工,到深圳清退代课教师,及至华为公司“7000职工集体辞职事件”,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夕的规避风潮引发阵阵舆论漩涡,严峻考验着新法的实施。其实,正如同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进程一样,坎坷必不可少,但只要新法实施能够确保兼顾到更多人的利益,由新法引发的裁员阵痛就不足为惧。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这部尚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行政法规,虽然位阶不高,却是打开数千年来深处封建封闭传统的政府大门的第一道“钥匙”。近年来,从公布权力清单到政府网络问政,从力推政务公开到接受公民信息公开申请,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建立法治政府,相信这部法规会把我们的政府引向阳光普照的地方。
  8.反垄断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铁律
  2008年8月1日,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修成正果。它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行政垄断、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些都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要求,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旨在通过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使各类企业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在这部法律的指引下,还应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真正与企业、事业、行业协会组织脱钩,在放权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手”退到市场运行监管上来,努力构建立法、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的反垄断法制体系,以及信息、咨询、协调、控制和政策导向等多功能的市场服务体系。
  9.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终有“衣”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核心在于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涉及公民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私权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化保护,标志着我国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迈进了重要一步。
  
  重视对个体民事权利的立法确认和司法保护,不仅是尊重“人”这一最高社会价值的时代需要,也是回应现实中公民法治期待的必然选择。《侵权责任法》将“生命平等”的原则予以具体确认,明确规定“同命同价”,体现出立法对公民平等权利的深度关照;它还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现实中我们重塑人格内涵与尊严,以及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精神构筑,都将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期待未来的司法实践,能将法律中的权利本位精神完全“活化”,以动态的法治重塑我们对个体权利的全新认知。
  10.社会保险法:文明社会的新起点
  一个健康而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这道“安全阀”,一个安定而富有秩序的人类共同体更离不开对弱势劳动者的制度关怀。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否,往往标识着社会文明进步水准与社会和谐程度。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这不仅牵涉千万百姓的安居乐业,更直接关联整个社会的正义底线和国家的健康、持续、文明发展。它的有效实施,势必会解除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确保每一位处在社会结构边缘的劳动者不被甩出“时代列车”。
  
  事件篇
  
  法治的要义是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状态,所以法治不仅要关注、干预甚至重塑社会生活,而且法治自身就是现代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不是玄虚的,它就在我们的身边,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每个角落、每个事件。
  1.全国法制宣传日:上演一段精彩的普法轨迹
  在共和国的法治记忆里,“12·4”是一组特殊的日期数字,它来自1982年,成于2001年。1982年的这一天,现行宪法正式实施;2001年的这一天,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诞生。此后每年的“12·4”,都成为宣传宪法知识、普及法治观念的标志性载体。它不仅是一个纪念日,更标注了中国普法十年所走过的辉煌历程。从“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到“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十年十个主题像一剂剂强有力的“助推剂”,始终注重紧扣时代发展脉搏,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宣传和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着中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向深度拓展、向广度推进,推动中国依法治国方略扎实前行。
  2.统一司法考试:精选“执掌正义天平的人”
  2002年是中国法律人值得铭记的一年,这年3月,36万名意气风发的年轻人第一次走进司法考试考场,在这场堪称中国最严格考试的竞争中,用智慧和汗水实现自己的理想。他们中的佼佼者,最终成为我们值得信赖的法官、检察官、律师。
  作为司法改革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犹如在司法正义入海口。其显性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建立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律职业的门槛,进而提升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隐性意义在于,通过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途径,构筑法律职业共同的学识背景和职业共识,有利于培育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思维和法律精神,最终促使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孵化;而从更深的层次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重大的司法改革举措,“开了中国几千年来司法体制变更的先河”。
  3.首个全国性听证会:开启行政决策民主化路径
  2002年1月12日,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召开的全国性价格听证会——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行政听证这个老百姓从前闻所未闻的新名词,开始走进我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法律词汇。
  行政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程序上的民主与法治。早在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就首次引进了行政听证制度,该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现代化与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其后又在价格法和立法法中得到进一步拓展,形成了价格听证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然而,法律的条文性规定却从来没有体现得像今天这样形象、生动。日益流行的“听证”体现了一种民主参与的过程,树立了一个行政程序观念,有力地促进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它的背后,蕴含着政府运作透明化、行政决策民主化的必然趋势。
  4.“孙志刚”事件:一个生命终结一项制度
  2003年3月,一个青年之死,牵动亿万人的心。因为一张暂住证,从大学毕业两年的孙志刚死在广州收容救治站。随后,3位法学博士和5位教授相继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在无数公民和媒体的行动下,最终国家收容遣送制度终结。短短三个月,从一个生命的死亡,到宣告一项旧制度的灭亡,其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从此,超过一亿的进城务工农民可以免遭收容遣送制度的歧视,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权利和尊严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孙志刚事件之所以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普遍性的价值在于公民对宪政的推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不再是写在纸上、停留在口头上的一句口号,它以更鲜明的姿态进入了公民视野。以孙志刚事件中公民上书为肇端,近年来公民向有关机关提交呼吁书、立法建议书、违宪审查建议书等上书行为层出不穷,俨然成为中国走向宪政路途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5.死刑核准权回收:迈向司法正义的归途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进行修改,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中国死刑复核终结了下放27年的历史。回首死刑复核权的下放(1980~1983)、争议(1996~1997)、回归(2004~2006)三个阶段,可以清晰地看出司法由运动走向理性、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轨迹。
  人命关天,含糊不得。曾经轰动一时的陕西“枪下留人”案件,暴露出死刑程序的非正当性,引发了法学界对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强烈质疑。事实证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彰显了生命权尊严,而且推动了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作为十年中一项实质性的司法改革成果,死刑复核权的法律归位,不仅体现了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程序理性,更昭示着中国刑事司法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
  6.华南虎事件:孕育公民社会的精神内核
  2007~2008年持续发酵的华南虎事件,无疑是网络时代的公共事件标本。互联网上“挺虎派”与“打虎派”激烈交锋,周正龙拍虎所席卷的公众注意力前所未有。综观华南虎事件发展的全过程,公众积极的政治参与一方面推动了相关部门对事实真相的调查,同时也拷问了政府公信力建设。从对照片的质疑,到对政府责任的追问,及至对司法审判的关切,追寻华南虎真相所负载的意义就在于:它暗合了一种公民责任的宣扬,透过网络上刨根问底式的追寻,我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希望。正如美国法官勒尼德·汉德所说,正确的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在对华南虎真相的追问中,公众这种不约而同的自觉构筑起孕育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精神内核。
  7.三鹿奶粉事件:超越食品安全的宪法意义
  2008年9月11日,三鹿“毒”奶粉事件被公开曝光,随后,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22家奶粉企业因产品含三聚氰胺被继续曝光。一条“潜规则”带来人民生命财产巨大损失,也几乎毁了整个奶制品行业。这起重大食品公共安全事件,不仅凸显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良心的日渐缺席,也让“国家免检”制度深陷信任危机。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三聚氰胺”如此长期存在,伤害到如此多的儿童,除了提示单个监管部门的缺位之外,更是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警示。由于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表达自由权、诉权等人权,牵扯到司法独立、权力监督、国家机关的责任、信息公开等公权,三鹿奶粉事件也被评为2008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件之一。
  
  8.“钓鱼执法”:政府不可“陷人于不义”
  从张晖提起行政诉讼到孙中界无奈而断指,两起不同的维权方式,共同将上海交管部门“钓鱼执法”的黑幕慢慢揭开。从形式上,钓鱼执法乃是一种陷阱,这种设“圈套”对待善良公民的执法行为,从一开始就烙印上执法经济的目的性痕迹,构成对法律的严重践踏,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政府执法不能陷守法公民于“不义”,而由该案折射出的执法行为“请君入瓮”、“诱民入罪”,将直接产生不道德的政府,并引发深刻的正当性危机。幸运的是,在网民“不依不饶”的推动下,受害者的声音被无限放大,事件发展为一次良好的法治教育,将政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理念深入到了每一个公民的心里。
  9.“躲猫猫”:谁来看守“看守所”
  2009年初,云南24岁的李荞明之死,赋予了小孩游戏“躲猫猫”以全新内涵,这一指称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新名词,也成为十年法治印迹中抹不去的伤痕。此后出现在媒体上的“洗澡死”、“做梦死”、“喝开水死”等一系列事件,将长期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的牢头狱霸推到了舆论的浪尖风口,看守人员的玩忽职守和羁押场所的人权保障也再一次接受了阳光下的审判。而云南“躲猫猫”的标志性意义,不仅在于拉开了“非正常死亡”这场舆情大幕,创造了舆论为此类案件贴上各种“新死法”标签的先例;更在于以史无前例的舆情效应汇聚民间关注的力量,从而将个案推演为一种倒逼制度改革的“微动力”。
  10.瓮安事件:郡县治则天下安
  一个少女的非正常死亡,如何演变成一座县城的震动?2008年6月28日发生在贵州瓮安的群体性事件,无论从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看,都远远超出了以往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广安事件等,成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随后2010年9月江西的“宜黄事件”,再度为此作了注脚,拉响了县域治理失当的警报。
  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这表明,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仅社会底层积累了大量民怨,而且一些地方在管理社会秩序的有效性上出现严重危机。类似瓮安事件暴露出的干群关系紧张、官员作风官僚、群众利益诉求闭塞、应对处理方式粗暴等深层问题,已经形成县域治理的重要挑战。与此同时,从县委书记到县公安局长,中央连续进行的大规模集中轮训,也凸显了高层对县域治理的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