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同意学者姚建宗的一句话:“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信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具有的一种对法的宗教般的虔诚而真挚的信仰。”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没有法治文化传统而又正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法如何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遵守,成为宗教般虔诚的信仰对象呢?这让笔者想到了“法是什么”这个先哲们已经无数次用智慧的言语深刻阐述其内涵的话题。虽如此,笔者不揣冒昧,且谈法之内涵,进而理解法治之真意。
法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永恒而又充满诱惑力的神秘话题。中国古人有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此解可知古之中国,法刑一体,法之公平、神明裁判之意蕴其中。而观西人,有的把法看成是神的旨意,上帝的安排;有的则认为法是人的理性,人类的精神产物;还有的把法当成社会的工具控制者,如此等等。当然,要给法一个概念性的描述,必须对法之现象进行高度的抽象与概括,这种概括应具有最大的普适性。然,我们只能基于存在或已经存在的现象进行概括,而不可能对应然和实然都做全面的考虑,且这个概念还要能揭示法的独特性,这无疑是一个十分艰巨的挑战。
法为何物,百家言,百家谈,各为其说寻找存在之理由,探讨合理之本原,其实质无非是为法之存在寻找一个合理的栖身之处,一个坚实的根据。这种认识是感性与理性的结合,是动态与静态的聚融,是思考与生活的碰撞,反映了法乃是人们生活的一种客观需要,人们所做的,不外乎在外在方面为其找寻理由,在内在方面为其寻求根源。其实,法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伊始即具有极强的价值追求,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普适性规则,是人类在生活中进行自我规制的最高共识。换言之,我极同意这样的一个观点——法是生活的语法。这种判断也许过于抽象,可能会引人对此进行质疑,何谓语法?何谓生活?何谓生活的语法?语法与法的可比性何在?其实,这样一个富有哲理的命题按如上提问的思路进行技术性分析,极可能损伤其本应蕴涵的博大宽广的内涵,而且囿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更可能无法准确描述其深层次的含义。事实上,量化分析确实会扼杀这一命题的内在逻辑性,但为了做一些粗浅的阐释,笔者也按这个思路做一简单的回答。
法是一种生活的语法,这并非简单的为获得文学上的表述或仅一时之兴而提出。实质上的理由是两者之间具有一些内在的共性。法如语法,都具有强制性。法对于生活具有强制性,语法对于语言亦有强制力。从古至今无论是人治下的“法治”,还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所有的法都是以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同理,语法——这一语言的规则亦具有强制性,为了沟通,生活中没有人会表达一些不合语法的东西而认为它是正确的,人们所受的教育、生活背景使得我们交往中只能遵循语法的要求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种强制性是软性的,但深入内心。法如语法,调整的方向相似。相对于生活之法与相对于语言之语法,两者调整方向相似,都具有一般性。“理通则意明”。现代社会治理中,法是普遍适用的,他完全否认了刑不上大夫的历史旧习,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语法也不例外,没有哪个仅针对某一特定语句而存在的规则能称之为语法,因此语法它没有具体适用上的特定对象,而是具有一般的普遍的适用规则。法如语法,都具有稳定性。对于生活而言,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对语言而言,语法亦非经常变动。在语言中,具体语法结构诸如主、谓、宾、定、状、补等,是长期存在而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法亦如此,它不像政策、命令那样较为频繁的变动,作为人类选择的一种规制自己生活的方式,其本身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法如语法,都具有调控性、有序性。法的调控使生活有序,语法的应用使语言有章可寻。无论是善法抑或恶法,它都旨在实现一定时期的社会“有序”。而语法是组织语言的基础,如若没有一定的语法,人们将无法理解对方语言文字的具体含义,人类的交往也就无法完成。法如语法,观之起源,两者还都具有“后生性”。先有了简单的语言,而后有了复杂的语言,进而在语言中有了语法。法的起源也是如此,法是后于人类生活而存在的,人类最初的交流所遵循的是习惯,逐渐由习惯向习惯法过渡再到成文法。当然,法如语法,还有颇多可分析之处。这里用技术性的分析手段来论证一个意蕴非凡的命题,但求能说明这一论题内涵为主;且,受制于文字含义的限制,原本十分丰富的命题可能无法阐释清楚,但笔者还是努力去论证表述这样一个基本的观点。
法是生活的语法,这样的判断是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治。法治的根基和魂魄在于其人文的价值荷载及其相应的人文确信和信仰。诚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它不仅包容了一整套规则,还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包括他的梦想,他的情感,他的终极关切”。笔者认为,法、法治的真正价值在于,以人文精神为根,并在其滋养下对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怀——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自身的价值、个人的尊严和幸福理想的执著追求。
法,其实不过是一种生活的语法。当然,这种文学性描述的背后是有大量精干的事实支撑。其实法就是人类自己选择的一种更有效的生活方式而已。之所以从无法到有法,从人治、神治到现今法治,因为相比较而言,神意作为“生活语法”的年代,随人类智力的开发而不断遭到质疑;选择人意作为“生活语法”的年代,人类遭受苦难是巨大的;因此人类选择了法治,即使法治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弊端。换言之,人治在效率、公正等方面不亚于法治,只是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个集权的“人”要如神一般永远的公正、无私、智慧、能干等等,否则,人治的灾难会是一个民族永远的伤痛。令人悲哀的是,迄今为止,这样的“人”尚未存在。由此可知,法治,并非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只是目前,这是能找到的最可行、最有效的选择,消极地讲,也是无奈的一种选择。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世俗化的今天,人类选择用法来规制自己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更加规范了人类自己的追求。
其实,法本就是人类选择的一种规制生活的方式,犹如语法,语言的存在是其基础,生活的存在,才使法得以存在。在初民社会,人们生活的规则或者说“语法”是神意、习惯,因为其时的选择有历史必然性。时至今日,人们选择了法治来治理生活,生活的“语法”就是法律了,这也是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