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但也存在总体上发展水平不高、地区间发展的差距在拉大等问题。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体现政府的主导地位,又要保证农民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本着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民主管理、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数量上发展、质量上提升、管理上规范,机制上创新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依法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1)04 — 0099 — 03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真正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经济组织创新的迫切要求。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小平同志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看要实现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现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规律,为农村经济组织结构创新、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现实表明,大凡是农民收入增长滞缓,其原因就是农户经营规模较小、城乡经济分离、农业和工业脱节以及组织化程度太低等等。这就必然导致个体农户市场信息不对称、资金量不对称、专业化不对称,竞争能力和抗风险的能力弱化,进入市场的难度加大。因此,农民收入增长必然滞缓。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把实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创新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良好。
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会员(社员)数量与2001年比具有大幅增长;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也反映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势头。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模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组织可以划分为两大类:1.协会组织。是指农户在自愿基础上,依靠政府帮助形成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服务的互利合作组织,即农民合作经济协会。它具有服务性、非盈利性、松散性等特点,其宗旨是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技能并具有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的综合功能。2.合作社组织。是指农业生产者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由发起人牵头,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的原则或股份制的原则,在自愿互利基础上,以合作的形式组成经济组织,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实体性、互利性、紧密性等特点。3.专业合作组织的几种发展模式。一是公司+农户+合作社。表现为龙头企业唱主角,连接基地和农户,合作社为引导和中介。二是专业大户+农户。这是由专业大户带动周围农户从事某种专业生产,形成生产资料、技术、资金等共享、抗风险能力强的多元受益联合体。三是能人+农户+市场。这种模式是由能人领办,农户参加并不断扩大规模和开辟市场的方式。四是党支部+村委会+农户+合作社。这是由“两委”组织村内部分农户兴办合作社。五是股份合作社。这是农民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资料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社。除此之外,还有农业及涉农部门领办合作社等模式,但数量并不是很多。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农民群众中形成共识。
以齐齐哈尔市为例,通过对部分县(市)区、乡镇、村屯的问卷调查表明,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非常满意的占65%,比较满意的占26.1%,两项之和为91.1%。如此高的满意率,反映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得到了农民的普遍认可。说明绝大多数人对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持肯定态度的,这无疑表明农民大都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强烈愿望。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的功能,能够扩大农业生产专业分工的细密程度,促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从国家有关部门2005年的调查情况看,参加合作组织农户的收入比没有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收入高出20%~30%,现在甚至更高。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而且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水平不高。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体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1.数量少。以黑龙江省为例,在现有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占28%左右,而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仅占全省农户约20%左右。特别是在一些偏远贫困的农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则更加缓慢。2.层次低。经过注册并经营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多,经营业绩较好的不多,总体水平仍然很低。不仅经营欠规范,短途“出击”的多,而且因为营销队伍过度松散,经纪人素质较差,不能做到公平交易,大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力很小,有的甚至只是一种形式。3.规模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近年间才刚刚起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多是由相关农民为着某种需要自发组建而成,人数一般都很少,最少只有几个人,最多也不过几十人,规模不大,有的成立不久,就自生自灭了。目前,只有少数合作社稍具规模,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值和销售收入仍然较低,差距也很明显。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
1.政府投入保障机制缺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发展难。笔者认为,政府支持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政策和组织支持力度,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关键。2.信贷机制不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寻求贷款难。创造金融扶贫的商业模式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因素之一。不少地方没有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财政预算,有的虽有一定扶持,但限于财力,投入资金不多,受惠面较小。3.农民素质偏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人才培养难。当前,农村人才后续力量不足,缺乏懂生产技术、善营销、会管理以及能够带头致富、带头创业的新型农民。一个好的带头人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性因素。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观念落后。
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是观念落后,这也是阻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农民文化程度低,思想观念落后,较为严重地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起人、组织者和经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低,市场经济意识淡薄,经营粗放,缺乏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生产与销售完全依赖于政府;受传统种植习惯和“小富即安”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会员主动参与管理和服从整体利益的意识不强等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项工作的稳步开展。
(四)地区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参差不齐。
1.在发展数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从2006年前后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数量占各省农户总量的比例看,在东北三省中,黑龙江省这一比例数是11%,略高于辽宁(不到10%),低于吉林(13%);像山东、河南这一比例数为22%;中部地区的湖南占到了17%;新疆也达到了18%;四川为15%。2.在组织规模和抵御风险能力上存在明显差距。当前,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发展初期,是在较低发展水平上运营;缺乏资金扶持,融资渠道不畅;或因生产规模偏小,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力,以及对周边区域的辐射能力十分有限;或因“能人”短缺,致使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源支撑不足。3.在规范化建设上存在明显差距。一是运营机制不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有些合作社和协会虽有章程、理(监)事会机构和制度,但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缺乏健全的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而监事会则形同虚设,导致内部无权监督,外部无法监督;二是利益关系不紧密。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连结还比较松散,尚未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不能真正保证农民的利益;三是产销衔接不牢靠。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的章程,产销衔接不够紧密,与农户签订合同契约的不多,主要依靠共同经营的产品联结,靠牵头人的信誉来凝聚,协会与农户间缺少相互制约的机制。此种情况往往导致市场行情好时农民得到点实惠,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遭受损失的最终还是农民。
三、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思考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作用非常重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必须本着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民主管理、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数量上发展、质量上提升、经营管理上规范,机制上创新的又快又好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有利于优化农业资源和劳动力配置、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加快农民增收为目标,特别是要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比例,大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一)实现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
1.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凝聚力,突出龙头企业的作用。龙头企业带动实施是实现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关键,为此,要把培育龙头企业作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的关节点和突破口来抓。要着力发展龙头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发展模式,重点引进和推广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入股等形式参与小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条件成熟时将其改造成为实体性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2.因地制宜,夯实基础。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必须从当地资源、生产力水平、农民素质等方面出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好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从优化资源入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二)优化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优化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是发展现代农业、探索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所必须做出的重大战略选择。1.加快推进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和政策配套工作。为了形成有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环境,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民合作制度创新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因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为法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建议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改进和完善已有的政策办法,制定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政策和统一的管理办法,以便和法律一起实施,因地制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切实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对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地等政策的优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予以解决。
(三)创新支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培训机制。
思想意识淡薄是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切入点是提高农民,特别是合作社的组织者和骨干兴办专业合作社的能力。1.大力宣传、普及农民合作组织知识。2.培养人才。地方政府从提供公共产品的角度出发,加快推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培养高水平合作经济管理人才,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和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引导其向新型农民转变,从而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搭建人才平台。3.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一是建立科技传播互动网络,由政府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力量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科技互动平台和信息交流网络。二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提倡大专院校、科研院校(所)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同时,也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里进行服务。
(四)构建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服务体系。
1.着重抓好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的合作组织建设。乡、镇一级服务组织既联系村,也联系县,是发展现代农业服务的理想中介和得力抓手。因此,各地应先抓好乡、镇一级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的合作典型,然后不断扩大服务的覆盖面,从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体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地方)再向县(市)一级产供销一条龙服务过渡。2.形成由政府职能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服务实体组成的综合服务体系。主要是建立健全农村生资市场服务体系,实行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建立并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服务体系,引导农民增收;建立健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指导农民进行生产和农产品销售。
(五)加大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
1.大力加强各级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上的职责。确定由政府农业综合部门统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力资金扶持,民政、科技和供销社等部门也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同时,通力合作,整体推进,力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2.不断加强支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财政金融扶持。每年在财政支农项目中,应列出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并且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扩大支持项目的类别和额度。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应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