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华
(黑龙江省第三森林调查规划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森林资源资产是以森林资源为物质内涵的资产,它仅是森林资源中具有资产性质的一部分经济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以至预期收益进行评定估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除林业行业通用的相关法规及评估行业的评估准则以外,林业评估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相关法规予以规范: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核准与备案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实施的国资办发 [1996]5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等。
国家林业局于2008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LY/T 1721-2008《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主要规范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的体系和方法。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除林业行业通用的相关法规及评估行业的评估准则以外,林业评估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相关法规予以规范: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核准与备案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实施的国资办发 [1996]5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等。
国家林业局于2008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LY/T 1721-2008《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主要规范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的体系和方法。
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等。
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即小班因子表),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以小班为单位的资源资产清单。
其他有关资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森林资源产出量的经验数据及相关资料;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包含以下基本操作程序:
评估项目的核准(仅限于核准制项目);项目洽谈与签约;委估森林资源资产现场调查(或核查);评估相关资料的现场收集;相关资料的分析与整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清算价格法和其他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
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有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费用价法。
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正式法律性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需加章评估机构公章,所在评估机构的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估机构法人同时签字盖章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以上六项缺一不可。并且,有效评估报告的附件中应有评估机构评估资质证书、营业执业及相关签章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备委托方及相关审查部门查验。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林木资产,单位或个人投资的,通过林权证或相关租赁协议,明确产权关系的林木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苗圃,均可以进行抵押。
林地使用权资产,单位或个人已一次性付清未来若干年租金,并且通过办理林权证,明确产权关系的林地未来若干年林地使用权资产,可以进行相关抵押。
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资质要符合国家规定,评估报告中相关附件要齐全。
评估值与实际可贷款额度存在差异,一般根据银行风险控制评价的不同,可贷款额一般占评估值的30%~70%不等。
对于有林权证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后,应在林权证上注明抵押事项。
[1]刘晓光.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其资产化管理的再认识.森林工程.2004-07-15.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财经报.200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