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卷宗笔录运行之审思

2010-12-29 00:00:00门金玲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0年9期


  卷宗笔录不只是侦查过程的记载,卷宗笔录承载了不同的诉讼理念,已然成为侦审关系运行机制中的一个核心枢纽。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它与成文法系逻辑理性的思维惯性以及法官发现真相的义务契合在一起,卷宗笔录与书面审理、分期审理、反复的事实复审等制度有着共生的关系。侦查阶段有司法介入,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则对于侦查行为的记录一卷宗笔录才有了正当性基础,卷宗笔录的制作者必须是检察官,而且,辩护律师对于卷宗内容要全面知悉,法庭审判中要保障法官的亲历审判,则卷宗笔录方具备正当性基础,反观我国卷宗笔录尚不具备正当性基础。制度总要作为一个机制存在并发挥作用,上述措施如果没有司法独立作为保障实为妄谈。如果法官没有摆脱政治功利的角色束缚,没有摆脱私利影响的职业素养,没有对抗外界压力的职业保障,则就不能保障以中立的精神驾驭法庭的对抗,诉讼活动的灵魂也就烟消云散了。卷宗的呈送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地位,没有追诉义务,无须与拉方配合,在控、辩、裁的三角结构中处于正上方一角的具有职业理性的法官,配之以上述相关的诉讼制度框架,方能够克服卷宗笔录移送导致的庭审流于形式,卷宗笔录的角色便仅仅是用于记载诉讼过程,固定依法形成的证据信息,辅助法庭审判的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