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个不同的手段,但在它们所追求的理念与价值以及表现形式上,的确有某些共同要素。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宗教在西方国家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力量。拥有深厚的社会影响力一社会权力。宗教对于稳定社会道德秩序乃至促进法律的人性化,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统治者也往往利用宗教来维护其统治秩序。特别是宗教作为民众私生活中的一种信仰,对宗教自由的尊重,是对人的尊重,是民主的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宗教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干涉,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与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二是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此教或信彼教,也不能强令公民对宗教表示态度。公民对宗教意见的保留,亦属不可侵犯的权利。由于我国一些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地区的多数人共同信奉一种宗教,因而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文化权利,往往同其宗教信仰与活动有密切的联系,需要审慎地对待。要十分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正确、妥善地处理一些民族矛盾与宗教纠纷,以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宗教关系。至于对待以欺骗手段网罗信徒,进行非法活动的邪教,在依法取缔时,对其头目与一般信众应严加区别对待,要防止和纠正侵犯普通信众的基本人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