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著名趋势学家奈比斯特首先明确使用“信息社会”这一概念来描述未来社会。作为对信息化的一个回应,“信息引导侦查”业已成为职务犯罪侦查领域近年来出现频率很高的专业术语,作为一个时代命题,“信息引导侦查”体现了科技创新和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必然要求。加快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时俱进的一种体现。
一、信息引导侦查的概念范畴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概念是理论的基础。对“信息引导侦查”这一命题,我们有必要首先廓清其中的概念,在明确的内涵与外延基础上,研究其对侦查实务的指导作用。
(一)关于“信息”的解读
信息的重要作用在于“消除不确定性”,侦查活动是还原案件本来面目的法律活动,不断获取有关犯罪的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是侦查活动的基础,但在“信息引导侦查”这一特定语境下,信息不仅仅是“传递媒介”,而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
1.信息与情报。情报是指“推动用户当前事业的信息选择传递”,在信息引导侦查的概念表述上,学界通常将“信息”同于“情报”。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情报引导侦查”,“情报信息主导侦查”,也有人将信息情报整合为一体定义为检察机关通过公开或秘密手段收集的可用于反贪侦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总称”,笔者认为,“信息引导侦查”语境下,“信息”更侧重于传递的媒介性,而情报则侧重于获取有用信息的手段与过程,
2.“信息”与“信息化”。信息引导侦查中的信息,不仅包含名词意义上的、固化的传递媒介,还应当包括为获取上述有用媒介而进行的活动,因为就侦查活动而言,如何获取上述信息相对于信息本身更为重要,其中就包括利用信息化手段而进行的获取信息的过程,
因此,信息的概念应当分三个层次理解,一是一般意义上的作为媒介、具有传递性的“信息”。二是中间层次即以获取上述有用信息为目标而进行的信息搜集活动,即“情报”的概念。三是深入层次,是技术支撑下的“信息获取模式”,指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获取的信息以及活动,即在一般的信息含义中强调侦查的信息化。
(二)关于“引导”的概念
侦查活动是不断发现并处理犯罪信息,以还原案件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过程,“引导”体现了信息在侦查活动中的主动地位,即信息与侦查活动之间,信息具有导向性价值和主导性地位。信息引导侦查是一种基于信息的主动先发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的思维有别于以往的侦查程式,信息将发挥核心和主动作用,“以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为基础,通过侦查工作内容信息化、侦查信息应用化等途径,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侦查理念和模式”,进行上述定义的目的在于适应新兴技术条件转化侦查思路。反贪工作中,信息发挥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扩大线索来源、提高线索质量、强化线索的指引性和成案率、合理选择案件突破口、巩固证据的证明力、适时启动侦查一体化和侦防一体化等方面。
二、信息引导侦查模式中的数据信息平台建设
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之一是内容全面、集成高效、高度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尝试建立数据信息平台,如云南省玉溪市检察院建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信息平台,武汉市检察院研发了职务犯罪线索情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重庆沙坪坝区检察院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情报信息库,都为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设
原始的信息查询方式采集基础性数据,可能为侦查工作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如某检察院到银行查询被举报人一次性交付巨额首付贷款购房的情况,因为这部分首付可能是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所得,侦查人员的查询诉求是获取被举报人交付首付的信息,而对于银行而言,更关注的是被查询客户是否有继续还款的能力,如果客户的存款或抵押物是犯罪所得,可能面临被罚没的风险,最终可能会导致银行债权落空,银行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向客户核实财产的来源,以重新评估债务等级或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在商业法则与侦查活动的保密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银行此举无异于提示被举报人,很可能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建立检察机关与银行性金融机构的信息查询接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
1.基础性信息平台构建基础在于搭建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基础性信息平台的主要作用在于对社会生活全貌予以表征,为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提供确实充分的基础,而不在于提供直接的犯罪证据,例如,表明自然人的身份和财产情况,表明法人的注册情况和税收缴纳情况,集合辖区所有的职务犯罪主体情况,等等。这些数据资源不应由检察机关自行收集录入,一方面基础信息横跨行业、纵越层级、内容庞杂、兼具系统性与专项性,这些数据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收集与整合,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信息化办公条件下,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业已对数据进行了处理,充分依托这些信息平台数据大集中的优势,实现侦查活动对基础信息的巨量占有,可以避免信息资源重复开发建设。并且上述部分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了跨系统、跨部门资源整合,或者预留了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外部接口,技术上可以实现信息交互与共享,以此为侦查活动提供平台支持,一方面避免上门调取信息引发的低效率和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更好的确保侦查工作的隐蔽性。
2.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立关键赖于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立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基于法律目的的政策性问题,需要自上而下统一协调推进,原因在于,该平台主要要实现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电信、民航、出入境、外办、招标办、人保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就侦查中经常依赖的信息,设置处理权限,将信息纳入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需要经过上述数据对接的主要信息资源是: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信息、金融资产信息、房地产信息、通讯信息、民航出票记录信息系统、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签证信息管理系统、检察机关所在地职务犯罪主体信息系统,等等。实现对上述数据的查询,将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但超越行业与地域的资源整合,只能由上自下推进建立,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各部委办局搭建该信息接口。
3.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建立重在授权与规范并举。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道理,实现上述信息接人后,实际上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宽口径、精细化的数据模式,形成了一个海量的集成信息池,为防止信息处理权限滥用,保障个人私权利,在信息查询、分析、处理、使用上则需要明确的“授权”程序和严格的“规范”程序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检察机关处理基础信息的权限,例如明确省级院、分院的处理权限归反贪局局长和侦查处处长、基层院的处理权限归反贪局长或这些人员指定的特定数据管理人员,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被赋予信息处理权限的人员,基于对案情判断,在侦查活动中依申请程序启动数据处理工作,用技术手段在管理后台记录使用人与被查询对象,防止查询权力的滥用。
(二)线索信息平台的重构
反贪案件线索是“未经有关专门机关调查证实的,与贪污贿赂犯罪事实相联系,具有一定客观性和可查性,且达到一定量的信息聚合体。贪污贿赂案件隐蔽性强,案件线索对反贪部门查办案件至关重要,建立数字化的案件线索信息平台能够为扩宽线索来源、强化线索评估、提高线索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不同于基础性数据平台的接口构建原理,线索信息平台需要检察机关大量的录入工作。该信息平台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已然案件线索,另一方面是线索发现平台。基于检察工作领导原则,应将线索管理信息平台与改革线索管理制度相结合,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在省级院建立线索信息总库,实时接受下级院的数据上传,聚合掌握线索信息,并对线索的客观性与可查性进行研判,定期对辖区内线索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统筹决策,尤其是针对下级院在查办时可能遭受非正常干预的可查性线索,可以决定指定管辖。在确保分基层院信息库各自独立的情况下,预留好权限赋予功能,以备启动侦查一体化情形下,各院之间的信息共享。
1.线索管理数据库。针对已经掌握的线索建立有效的线索管理平台,其价值不仅在于备案或整理,更在于对线索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和有效整合,提高线索的有用性。
在线索数据管理的内容上,应当明确线索来源、举报人、被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领域、证据情况、线索分级、办理情况等信息,通过开发分类、检索、比较、综合等数据处理方式,使线索数据可以反映重点案件领域、重复举报、待证问题、作案规律等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提取线索之间的相关度,提高线索的可查性,诸如综合不同时段或不同举报人对同一人的举报、提取特定行业的案件线索,并加以分析,在技术上实现数据处理的发散性、联想性与智能化,提高线索价值。将新人线索与既往线索对比后,有既往数据的,一同作为领导决策的依据,据以作出即时查、经营查或暂缓查的决定。
2.线索发现平台。一方面对于既有的案件线索进行信息化集中管理,另一方面要将线索发现平台作为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
(1)扩展行刑衔接平台的发现作用。行刑衔接工作是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之一,昌平院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目前正在推动建立全区范围内的行刑衔接信息平台,利用这个平台积极发现立案监督和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促进依法行政的实现。目前该平台的基本构建思路是依托全区的政务网系统,制作专门的数据库,由各行政执法单位作为信息输入终端,按照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实时录入,保障信息的及时更新。行刑衔接平台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建立的刑事犯罪发现平台,反贪部门也应当依托该平台作为线索的来源渠道,应充分利用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已经建立的信息平台的犯罪发现作用。该平台的建立也要自上而下搭建信息系统接口,但与之前的基础性信息平台不同,基础性信息平台强调对信息的占有性和可查性,而线索发现平台则要着重对犯罪的监控性与发现性,要基于对社会实践的异动,发掘案件线索,发现潜在犯罪。
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需要着重拓展两类信息来源,一是反洗钱信息。目前金融机构有向反洗钱中心上报大额与可疑交易,以便于反洗钱实时监管,使反洗钱中心掌握了大量可能存在犯罪的数据信息。二是审计信息。审计系统的“金审工程”。本身是致力于“建成对财政、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密切跟踪,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事实、合法和效益实施有效审计监督的信息化系统”,能够很好的通过账务证据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线索。
(2)构建其他专项信息库。根据职务犯罪特点和重点领域以及行业的潜规则,建立重点关注的专项信息库,例如针对招投标活动、拆迁工作、拆迁评估等中介服务、医药购销、城镇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工作,建立相应的专门信息库,搜集整理信息,并及时分析和研判。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就曾经利用“将采购、招标等信息汇总分析后,发现某医疗设备公司频频出现在中标名单上。经侦查,他们发现该区某卫生院院长受贿犯罪事实,这是该院在无举报线索的情况下成功查处职务犯罪案的一例”。
(三)犯罪案件信息平台的完善
犯罪案件信息平台的完善主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方面是建立完善专项信息库。目前业已建立的专项信息主要是行贿人查询档案,但是目前该系统无法很好的突出行业特征等信息,应当拓展信息处理方式,突出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人员。使其具有更强的指引性。另一方面是案件信息的数据处理平台。对于已经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将其作为完成的单元,记载入库,包括案件证据情况、案件深挖出的线索情况、侦查谋略使用情况等信息,使其呈现敞开式的数据模式,防止该类案件成为闭合的信息系统,使案件信息得到更有效的使用。目前的网上办案系统也基本上实现了这样的处理方式。对此,最主要的是实现案件信息与线索信息的整合,实现不同数据系统的导人与导出。在信息的授权上,仍以省级院为单位,如北京市的案件信息仍应采用由北京市院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
五、结 语
就反贪污贿赂侦查实践而言,信息引导侦查的建立将带来更科学高效的新型侦查模式,在信息引导侦查模式建立过程中,建立丰富有效的数据信息平台是基础,有力的技术侦查支撑是难点,打造高素质现代化的侦查队伍是关键,要全方位构建,综合化考虑,以自上而下的模式推动建立,保障有力查办职务犯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