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检察资源 强化诉讼监督

2010-12-29 00:00:00赵选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0年9期


  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更是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强有力手段。近年来,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深入实践以看守所为平台,以在押人员为主线,整合监所、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技术等各方面的检察资源,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工作,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取得了一些新成效。
  
  一、以看守所为平台,以在押人员为主线,构筑监督阵地
  
  第一,增强监督主动性。以看守所为平台,以在押人员为主线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使检察机关得以直接接触到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通过面对面地向其开展询问、讯问、检查、审查等一系列工作,更加有效的发现和掌握诉讼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使诉讼监督从“等米下锅”转变到了“找米下锅”,监督的主动性更强了。
  第二,突出诉讼监督重点。在检察机关开展的各类诉讼监督中,刑事诉讼监督无疑是重点。检察机关以在押人员为主线开展诉讼监督活动,就使得监督视野从“面”转变到了“点”,集中到了个体身上,使得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每一个个体身上得以实现。
  第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驻所检察的重要职能,是维护监管秩序。确保监管安全,也促使驻所检察工作由表及里、由浅入深,职能作用发挥得更为充分。
  
  二、整合检察资源。形成六位一体,结成监督网络
  
  我们感到,整合检察资源,在实践中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内部协作网络。三门峡市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形成“六位一体”监督力量。即在开展刑事诉讼监督中,监所、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技术等六部门围绕着增强监督实效这一总目标,既各尽其责,又共同作用,从而结成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
  监所部门。发挥驻所检察职能,畅通工作信息渠道,全程监督审查各诉讼环节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提审、会见的有关制度是否得到遵守,密切关注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充分掌握情况。
  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以提前介入的方式,把诉讼监督工作前置,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按照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证据规格的要求,对所介入的案件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提出意见,引导侦查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列席侦查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议: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促使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准确和有效: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现场监督侦查部门的侦讯活动,从而既可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又可把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并行,有效防止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问题。
  反贪、反渎部门。及时向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通报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案件接受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的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及时向监所部门备案,主动把自侦案件置于监督之下。同时,查办诉讼活动违法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以办案促监督。
  技术部门。切实将检察技术应用到诉讼监督中,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和突破案件,认真做好纹检、痕检及其它鉴定工作,为提高诉讼监督效能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为确保协作顺畅、及时、有效,我们还建立了三项制度:
  协作联络员制度。在上述六个部门分别确定一到两名业务水平高的人员为内部协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对诉讼监督工作配合与协作的具体事项。
  信息通报制度。内部协作联络员及时将各自部门在开展工作中的主要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引起注意的主要事项等,以书面形式向其它部门通报,互通有无,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联席会议制度。遇有在诉讼监督中需要各部门协作的事项,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对策,明确分工。其它情况下,通过召开联系会议,进一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质量。
  
  三、健全完善机制。实行同步监督,增强监督效果
  
  侦查环节的同步监督。犯罪嫌疑人人所前,重点监督7个方面的问题:审查人所法律文书,看拘留、逮捕手续是否完备:询问办案人员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情况通知原工作单位或家属: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督促所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体检,查看有无外伤。了解是否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监督值班民警检查犯罪嫌疑人有无随身携带违禁物品:掌握基本案情、熟悉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包号干警;提醒管教干警防止混关混押。犯罪嫌疑人人所后,重点监督9个方面的问题:拘留、逮捕期限何时到期。期限变更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完备,防止出现超期羁押;办案单位是否在24小时之内提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同号在押人员欺负、侮辱现象,包号干警是否找其谈话: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有无混关混押现象,是否存在串供情况:驻所检察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所巡查,接受被监管人员的控告、申诉;律师会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随身携带证件是否齐全,法律文书是否完备,会见过程是否将通讯工具交予看守所干警保管,有无犯罪嫌疑人家属冒名律师会见的情况:办案干警提讯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提票和换押证,是否案件具体承办人员,是否将通讯工具交予看守所干警保管,有无冒充办案人员提审的情况;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提讯、指认、辨认现场等一切出所行为,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是否存在跑风漏气的问题。
  审查起诉环节的同步监督。重点监督6个方面的问题:换押手续是否完备,了解办案单位和承办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审查起诉期限有关规定,有无超期羁押;律师会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犯罪嫌疑人家属冒名律师会见的情况:办案干警提讯手续是否齐全,提讯过程中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有无冒充办案人员提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合法:驻所检察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所巡查,接受被监管人员的控告、申诉。
  审判环节的同步监督。重点监督6个方面的问题:换押手续是否完备,了解办案单位和承办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审判期限有关规定,有无超期羁押:律师会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犯罪嫌疑人家属冒名律师会见的情况:办案干警提讯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案件具体承办人员,有无冒充办案人员提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合法:是否及时将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在押人员和有关单位。
  交付执行环节的同步监督。重点监督8个方面的问题:交付执行的刑罚是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看守所是否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罪犯交付执行:是否依法决定留所服刑罪犯,有无违法留所服刑现象:交付执行时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出所是否及时、合法,投劳地点是否明确,留所服刑人员是否建立档案: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及时收押判决生效后没有收押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脱管、漏管: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是否验明正身;为留所服刑人员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按法律规定查办。
  刑事诉讼同步监督机制的施行,细化了检察机关在各环节需要监督的关键点和具体事务,使驻所检察干警对每一位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进展情况、案件承办人员、包号干警、羁押期限等了然于胸,有效预防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串供、冒名会见、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提高了驻所检察工作的日常监督能力,激活了以看守所为平台、以在押人员为主线的诉讼监督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