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

2010-12-29 00:00:00崔建勋贺二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0年9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79条和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监督。实务中,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的监督基本不持异议,但由于裁定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对裁定如何监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莫衷一是,加之非讼程序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监督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本文试就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第三,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起诉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具有恢复诉讼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判决书有错写、误算、用词不当、遗漏判决原意、文字表达超出判决原意的范围、判决书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相符合的情况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补正。如果判决书遗漏了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应当明确具体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内容而没有明确,则应当作出补充判决,不能用裁定补正。对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第八,涉及仲裁裁决的裁定。
  第九,执行过程中的裁定。包括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及执行标的的裁定。
  第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除上述情形外,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比如,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人民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等。所有这些裁定,都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原裁定不停止执行。
  非讼案件则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讼程序主要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
  由于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抗诉监督,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并不存在异议,对执行裁定的监督,中央政法委正在进行调研,本文不再赘述,而对其他裁定能否进行检察监督、如何进行检察监督存在分歧,本文着重对此进行探讨。
  由于非讼案件的特殊性,对非讼案件能否进行检察监督,如何进行检察监督,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也就此予以探讨。
  
  二、对若干民事裁定的检察监督
  
  (一)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检察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人民法院未及时保全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明显低于被担保财产的价值,申请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没有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等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没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申请人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对于其他情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法院予以审查纠正。对于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做出。诉中财产保全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保全范围不明、明显超标的保全、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由于财产保全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财产保全属于正在进行中的审判行为,检察机关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因为如果进行抗诉监督。从时间上看。检察机关抗诉时间长可能错过监督的有利时机,再者,由于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这样对保全裁定的审理和对案件的审理如何协调,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保全裁定的监督。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检察建议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对补正裁定的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它笔误。但由于对补正裁定具体可针对什么下发,那些不能裁定补正:补正裁定在诉讼中什么阶段可下发,什么阶段不能下发没有相应规定,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以下问题,第一类对判决主文中给付标的额的补正:对判决主文中是否支持当事人请求而做出完全相反的补正(变更);第二类针对与上诉有关内容进行补正:在上诉期间、二审期间乃至执行期间一审法院仍补正等。第一类补正裁定实质上是又下发了新判决,而第二类补正裁定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向前推进,造成了诉讼程序的混乱,甚至混淆一、二审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对补正裁定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院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补正裁定依附于原判决,因此原则上不能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的方式来规范办案人员的行为。对于补正裁定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或者申请再审权利的,检察机关可以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对涉及仲裁裁决的裁定的检察监督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等。对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申请时间、级别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适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载明具体的撤销理由,而是在该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从上述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关于撤销裁决的理由可知,对于涉外仲裁的撤销并不包含事实和证据方面的理由。鉴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主要是针对国内仲裁,故本文所指仲裁裁决仅限于法院审理的涉及国内仲裁的案件,不包括国际仲裁和涉外仲裁。而国内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的缺陷予以撤销,即可以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就其立法精神而言。强调的是公平合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仲裁机构的失误而受到损失。可是,我国在起草仲裁法过程中片面地强调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而忽视了对法院自身的监督,实践中出现了应当撤销而不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应当撤销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由于《仲裁法》没有规定检察监督,实务中,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涉及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案件监督持排斥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上述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际上排斥了检察监督。我们认为。虽然《仲裁法》没有规定检察监督。但却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而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体现在民事审判的过程中,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对涉及仲裁案件的审理,理应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且从仲裁法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强调的是公平合理,如果法院在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应当撤销而不撤销、不应当撤销而予以撤销,也有违仲裁法的立法本意。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检察机关对这类裁定不应提起抗诉。但对于应当撤销而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检察机关可以抗诉。目前情况下,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三、对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
  
  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在非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人民法院就要终结非讼程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非讼案件似乎没有必要进行检察监督。但由于非讼程序引起了一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如支付令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一旦做出除权判决,申请人即可获得相应的票据权利,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来偿还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无不涉及实体权益,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严格的证明标准,而在非讼程序中,当事人只需提供满足其非讼请求的书面材料,而并非要求其证明某一事实确实发生和存在。除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及有关事实,并大量使用推定的方法对有关法律事实及权利状态作出确认判决。因此,较诉讼程序相比,非讼程序审结的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错误,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加之立法对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审理过程中更容易出现侵犯申请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从规范法院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对非讼程序有必要进行检察监督。
  认定财产无主的程序,本意为解决无主财产的归属,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制定与颁布,占有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必将得到健全与完善,认定财产无主的程序已无存在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