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性案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剖析

2010-12-27 02:57:26姚丙育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作案侦查人员犯罪分子

姚丙育

(信阳市公安局,河南信阳 464000)

系列性案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剖析

姚丙育

(信阳市公安局,河南信阳 464000)

当前,系列性犯罪呈不断高发之势,是公安工作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强化对系列性案件的研究,是一项重要的任务。系列性案件的产生取决于内因孕发、扼因弱化及导因扩张三大因素,从理论上对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剖析,有利于加深认识案件本质特征,提高预防能力和侦破水平。

系列性案件;刑事侦查;侦查滞后

从犯罪构成及侦查破案角度对当前所发生的系列性案件进行剖析,我们可以发现,系列性案件之所以会不断产生并呈现出进一步向有组织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是由于下列原因所决定的。

一、犯罪主体的选择性

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的一方,是犯罪构成中的主导因素。犯罪主体的主导性和选择性,决定着其他诸因素的产生和对接。

当犯罪嫌疑人出于某种目的从事犯罪时,必然要对如何完成自己行为的方式进行策划和选择。当犯罪嫌疑人既不愿在光天化日下将自己的行踪暴露在社会上,又不希望在犯罪后被警方发现时,就必然要对犯罪所带来的潜在危险进行自我评估,进而在评估基础上对作案方式的选择作出决定。

由此而知,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是案件发生的最根本的因素,但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选择系列性案件这种方式作案呢?

一个人在犯罪时,是根据个人的社会经历、智力水平以及对外界事物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在相互比较中进行筛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所选择的作案方式简单,就有可能很快被别人发现、被群众抓获或被公安机关破获。因而逃避打击的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去深入策划,增加犯罪的隐蔽程度,并通过各种方法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从而去选择侦查难度大、不易被发现的方式作案,特别是一部分受过打击的犯罪分子在重复作案时,必定会采取更为狡猾的作案方式。在对百起成功案例进行剖析时,有前科犯罪人员所作的系列案件占到 53%(见表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复杂社会现象存在的刑事犯罪同样也在发生着变化。考察当前的刑事犯罪情况可以发现,具有流窜作案或跨越作案特点,隐蔽程度高、侦破难度大的系列性案件是比较狡猾的犯罪嫌疑人的必然选择。

表一 百起系列案件成功案例数据统计表

二、侦破工作的滞后性

相对于各种刑事案件,系列性案件的侦查工作呈现出滞后性。

(一)从时间上而言,其案件发生在前,侦破工作在后,侦查周期长短不一,有的案件在数年后才被侦破,破案与发案之间必然存在后动的时间差相隔,侦破周期就必然长 (见表二)。

表二 随机抽取十起系列成功案例侦破周期一览表

(二)从地域上而言,现行的以区域切块负责的侦查体制与重特大跨区域流窜犯罪的犯罪态势之间不适应,导致信息传递慢,串并案不及时,协作不力,直接影响着此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使案件久侦难破。

(三)从侦查破案过程而言,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侦查人员暂时还没有把握事物的本质,换言之,即对具体案件还没有完全认识时,其侦查工作就会出现停滞和僵局。

(四)从侦查人员对系列案件的认识过程分析,从最早发案的始发案件到破获案件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屏蔽期,系列性案件虽然发生,但没有被充分认识,处于个案和分别侦查状态,有的案件没有及时受理登记或没有暴露。从侦查实例看,屏蔽期最长的有十年之久,而屏蔽期越长,则案件数量必然随时间增多,其危害就加剧严重。第二阶段是导入期,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各种资料和犯罪信息,开始对案件进行串并侦查。最后一个阶段是深化期,随着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深入研究,把握本质特征,从而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正确选择突破口,迅速破获系列案件 (见表二)。

刑事案件不破,作案的犯罪分子就会逍遥法外,必然会继续作案,危害社会。积压案件增多,也会导致犯罪分子进一步增加侥幸心理,从而进行再次作案。因此,提高侦破水平,及时破案,打击犯罪是遏制系列案件产生的重要环节。

当前公安机关对系列性案件的发现通常是以并案起始的,而实际上在并案之前,系列性案件往往已经发生,只是处于一种隐蔽的状态,即屏蔽期阶段。如有的案件是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才发现破获了一串系列性案件。因此拓宽侦查视野,增强串并意识,及时预见客观存在的“隐性系列”,超前部署,采取相应侦查对策,是体现公安刑侦部门侦查系列性案件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犯罪行为的习惯延续性

犯罪行为具有个体习惯性,即犯罪分子在长期的多次作案过程中逐渐形成并沿用的带有个性倾向特点的行为特征。个体习惯的延续,就会形成作案方式、作案特点相同的系列性案件。

犯罪行为的个体习惯性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一)在长期作案过程中形成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二)由于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也就形成了各具差异的个人习惯,各不相同。

(三)这种习惯性特征具有一定局限性,即并不是所有习惯都和其他人不一样,犯罪在综合方面往往具有一部分共性特点,在具体方面才具有特殊性,发现特殊性才是系列性案件串并中的重要依据。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个人一般性行为习惯,如行走、举止、书写、性行为及生活行为等。

2.个人口语习惯,如语音特点、讲话节奏、语词组合等。

3.个人变态性习惯,如施虐行为、异常行为等。

4.个人技能性行为习惯,即在长期作案过程中形成的区别于他人的特殊技术方法。如侵入方式、打击方法、捆绑方式、加害方法等。个人技能性习惯往往和使用工具相结合,在具体案件反映中常见为使用同一种工具或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段。如百起成功系列案件剖析中,使用专用工具的占 23%。

(四)犯罪嫌疑人形成的犯罪习惯具有延续性,当犯罪分子重复作案时,就有可能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从而形成作案手段相同或相似的系列性案件。

综前所述,系列性案件产生的原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主体选择 (内因孕发因素),侦查滞后 (扼因弱化因素)和习惯延续 (导因扩张因素)。

从理论上研究系列性案件产生发展的原因,有助于把握系列性案件的本质,有助于强化对具体案件的认识,以有效指导侦查破案,从而促使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案件预防方面整体水平的提高。

Analysis on Causes of the Emergence and Increase of Serial Cases

YAO B ing-yu
(X inyangM unicipal Pub lic Security Bureau,X inyang Henan China 464000)

A tp resent,serial crim e isone of the importantand difficu ltpo licework.Strengthening the research on serial cases isan important task.The em ergenceof serial casesdependson three factorsas internal causes,weakening of ho lding back and expansion of raising cause.Theo retical analysison causesof the em ergence and increase of serial cases is conducive to deepening understanding the essential featuresof the cases and imp roving p revention ability and levelof detection.

Serial cases;Crim inal investigation;Lag of investigation

D 631

A

1008-2433(2010)05-0054-03

2010-06-28

姚丙育 (1954-),男,河南偃师人,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特约研究员,河南省公安厅特聘刑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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