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失范到示范:校园杀手的犯罪社会学分析

2010-12-27 02:57封志晔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校园

封志晔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从失范到示范:校园杀手的犯罪社会学分析

封志晔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2010年发生的校园杀手系列案件并非是由于犯罪人的病态人格,而是由于社会失范状态导致的一种“反抗”的适应方式。当社会个体不能以制度化的手段实现文化目标时,越轨和犯罪行为就会出现。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链接纽带发生断裂时,“反抗”就可能以校园杀手的形式出现。对于校园杀手的预防和甄别,应该从社会链接纽带的角度开始。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校园安全;校园杀手;犯罪社会学

2010年 3月至 5月,我国连续发生多起校园凶杀案件,引起了中央高层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5月 13日,温家宝总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我们还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众多学者也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对校园杀手现象进行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多角度的研究,提出相关的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

本人认为,校园杀手的出现更多的是由于社会结构的紊乱而造成的一个从失范到示范的演变过程;所有的犯罪预防和对策,都要按照这个演变过程进行有效设计和合理配置。

一、校园杀手的犯罪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国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校园杀手的犯罪原因分析,主要集中在犯罪心理学分析方面,即认为校园杀手是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心理异常的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罗大华教授认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郑民生的行为特征具备反社会的特点。顾名思义,反社会就是反道德、反社会规范,这种人多半仇视社会,对周围的人怀有敌意。如果他把反社会的想法付诸行动,就属于犯罪。”“他 (郑民生)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形成原因,就是挫折感长期困扰,得不到解决,形成精神疾病;比如反社会人格障碍,比如抑郁症、精神病等,自杀、精神病和某些犯罪,在心理根源其实是一致的,就是挫折。有 80%甚至以上的凶杀案都与报复心态相关,而报复心态则可找到挫折的影子。”[1]

中国政法大学马皑副教授说:“犯罪嫌疑人所认为的不公正是主观的,带有偏执的心理倾向,从不会考虑自己遭遇这种不公待遇是不是跟自己能力不强、犯了错误有关,而是完全归结于他人、社会。”[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把这种案件定义为个人恐怖主义行为:“作案人伤害最无辜的孩子,选择最能让全社会产生痛感的极端行为,就是要让所有人对社会生活感到不确定的恐惧。这些人属于情感挫折类型,毫无情感依恋。”[3]

从上述学者的观点来看,校园杀手的主要犯罪原因,在于其反社会人格障碍、偏执心理和感情缺陷。本人认为,这类观点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1.这类观点属于逻辑学上所讲的循环论证错误。首先,从犯罪行为上来推断,由于犯罪人杀人了,所以犯罪人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其次,从犯罪原因上来推断,由于犯罪人有反社会人格障碍,所以犯罪人杀人了。本人认为,把校园杀手的产生原因,归咎于杀手的反社会人格障碍,是典型的同义反复、循环论证。

2.这类观点混淆了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关系。任何抽象的主观概念,都是由具体的客观事实所征表出来的,①关于犯罪学上的征表理论,具体可见德国犯罪学家冯·李斯特的相关著作。但是抽象的主观概念并不是具体的客观事实产生的原因,二者是征表与被征表的并列关系而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校园杀手现象而言,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杀手的反社会人格的表现,但是并不能说杀手的反社会人格就是杀人的犯罪事实产生的原因。举例而言,上述关系就像冬天与寒冷的关系一样,抽象的冬天概念是通过寒冷的气温表现出来的,但是并不能说抽象的冬天概念就是寒冷气温产生的原因。众所周知,寒冷的气温是由于地球自转与公转导致太阳光照射地面角度的变化所导致的;抽象的冬天概念和具体的寒冷气温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都是来源于同一个原因,即地球接受太阳光热量的减少。

3.这类观点混淆了原因和条件的关系。犯罪学在讨论犯罪产生的原因的时候,必须辨别犯罪产生的条件和犯罪产生的原因,决不能把所有犯罪产生的条件都视为犯罪产生的原因。②关于犯罪原因和条件的关系,可以参见马克昌先生的《刑法比较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 203页以下。本人认为,犯罪原因是单一的、可改变的,犯罪条件是复杂的、不可改变的。具体到校园杀手,以福建南平郑民生一案为例,可以列举出很多的犯罪条件,如:成年男性 (犯罪人),幼儿 (被害人),菜刀 (作案工具),保安措施不足 (小学),失业 (犯罪人 ),失恋 (犯罪人 ),贫穷(犯罪人),医生 (精通人体结构、犯罪人)等。这些犯罪条件基本上属于不可改变的。③犯罪条件可以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无法改变或消除的,如男性、幼儿、菜刀、贫穷、失恋、医生等。第二类是改变也无用的,如保安措施。即使加强全国所有幼儿园和小学的保安措施,犯罪人依然可以选择其他社会场所加以侵害;如果加强全国所有场所的保安措施,就算技术上可行,也会侵害到社会的正常发展和公民权利的行使。本人把上述两类统称为不可改变的犯罪条件。但是犯罪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本文所主张的从失范到示范的演变。

4.这类观点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如果认为校园杀手的犯罪原因是因为个人反社会人格障碍和感情缺陷,那么警方在犯罪预防上就会把重点放在对于心理异常的社会成员的防控方面。实际上,每个普通社会成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异常,完美心理是不存在的;校园杀手的心理异常确实存在,但是其心理异常程度与普通守法公民之间并无明显区别。以2010年发生的六起校园杀手案件为例,除了 4月 29日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凶杀案的犯罪人有明显精神异常以外,其他五个案件的犯罪人的日常表现和普通社会成员没有明显区别。

除了误导警方的犯罪预防以外,上述观点也会误导社会领导层对于犯罪真实原因即社会失范的评估与改造,造成国家和政府在有关犯罪预防的社会政策的制订上误入歧途。

(二)失范状态与校园杀手的连带关系

失范的概念来自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1897年,涂尔干在其名为《论社会分工》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失范”(anom ie)这一概念,用来描述当社会控制对个人行为失效时,社会所经历的无序感和无规范状态。他认为,失范是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当人们对于奖赏的预期与他们实际得到的回报不相符合时,那么失范状态就很可能产生,进而引发越轨或犯罪的出现[4]。

1968年,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调整了涂尔干的失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结构性紧张理论。默顿把涂尔干的失范概念同美国社会生活相结合,认为“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说,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 (特别是物质财富)已经成为一个文化目标。然而,只有某些手段 (通常是接受良好教育并获取高薪工作)是制度所允许的达到成功的手段。如果所有美国人都能平等获得实现物质成功的制度化手段,那么也许就不会有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穷人和少数民族通常会发现由于受教育水平低且经济资源贫乏而受到障碍。那些内化了物质成功的目标但是无法获得制度化手段的美国人受到社会结构性紧张的强烈驱使,趋向非传统手段。他们无法通过制度化手段实现文化认可的目标。解决这一困境的一种办法就是采用任何手段达成目的,包括堕落和犯罪。”[5]

罗伯特·默顿用较为繁复的社会学术语表达了一个道理:当一个社会对全体国民反复宣扬共同的成功象征(比如说发财致富),同时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又导致大多数人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 (比如说上大学和勤劳)实现成功的目标,这就是失范。严重的失范状态会导致大量的反社会行为的产生。

对于失范状态,默顿设计了五种可能的个人适应方式:

适应方式 文化目标 制度化手段遵从(confo rm ity) 接受 接受创新(innovation) 接受 拒绝形式主义(ritualism) 拒绝 接受退却(retreatism) 拒绝 拒绝反抗(rebellion) 自创 自创

第一类是遵从,也是默顿设想中的最常见模式,个人对于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都保持接受的态度。具体而言,虽然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仍然在希望中努力工作。遵从的态度,是社会文化保持一致性稳定的基石。

第二类是创新,社会个体对于社会文化宣扬的成功目标是高度认可的,但是由于不存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化手段,人们采用了创新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具体表现在社会生活中,就是贪污贿赂、卖淫贩毒、盗窃抢劫等越轨行为。

第三类是形式主义,是指人们不寻求成功的目标却机械性地遵循制度化手段。例如,对于很多麻木的官员来说,组织的目的已经无关痛痒;相反,他们将手段当作了目的,一味信奉着机械的规则和表面文章。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为做官而做官的官僚主义者。

第四类是退却,是指个体拒绝按照社会文化的宣传去实现成功的目标,逃离社会生活,退却到社会生活以外,具体表现为酗酒、吸毒、流浪、出家、自杀等。退却的人们,是游离于社会群体之外的边缘人。

第五类是反抗,是指个体对社会文化宣扬的目标和手段的全面否定,代之以新的规范。这些人不是对某个具体行为规则或社会成员的反抗,而是对于整个社会结构和文化体系的全面否定,并建立起自己的规则与规范。具体来说,大至阶级革命,小到群体杀手 (m ass k iller),都是面对失范的反抗形式。

本人认为,我国最近出现的校园杀手现象,属于默顿的失范理论中提出的第五类适应模式,即处于绝望中的个人对于整体社会的反抗。

(三)我国现阶段失范状态评估

本人认为,我国现阶段存在严重的失范状态,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首先,成功作为社会文化目标的宣扬,已经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深化,金钱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并且逐步替代了权利和荣誉成为衡量个体社会成员成功与否的标志物。

其次,实现成功这一文化目标的制度化手段日益萎缩,贫困世袭化,贫富对立严重。①根 据新浪网 2010年 5月 25日报道,中国基尼基数超过 0.5,占全国人口 1%的富豪拥有全国 41.1%的财富。社会阶层之间的对流通道日益狭窄,高等教育产业化导致多数大学生毕业后难以找到价值对等的工作。在社会学的意义上,高考不仅仅是选拔优秀人才进入高等院校的机制,而且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底层成员提供一个进入上层社会的通道,为平民创设一个改变命运的机会。但是,这个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已经基本丧失。按照默顿的理论,普通人难以通过受教育和勤奋实现社会宣扬的成功,这就是严重的失范。

二、从失范到示范的演变

在我国现阶段,默顿设计的对于失范状态的适应方式,已经随处可见。人们利用各种非法的手段去攫取财富 (创新),大量酗酒、吸毒的人群和高居世界第一的自杀率 (退却),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形式主义),以及群体杀手的频繁出现 (反抗)。

所谓群体杀手 (m ass killer),一般是指无规律杀伤大量无辜人群的犯罪人。校园杀手就是群体杀手的一种表现形式。早在 2003年,以杨新海和黄勇为代表的群体杀手已经开始在我国出现,其侵害对象一般是社会最低阶层的普通民众,因为这些人最没有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10年 3月 23日,福建南平市郑民生案件的出现,对于犯罪人郑民生来说是偶然选择的,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幼儿园和小学是社会最容易受侵害的软肋。从犯罪原因论上说,郑民生杀害幼儿的行为绝非精神异常,而是出于失范状态下对于社会的绝望反抗。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谢弗评价道:“到目前为止,默顿对于社会学解释越轨行为的主要贡献,乃是指出越轨者与顺从的人们有许多相似点。重刑犯和没有犯罪记录的人有许多相同的抱负。因此,我们能够理解越轨行为是一种社会创造出来的行为,而不是越轨者一时病态的冲动。”[6]

从郑民生案件开始,我国出现了犯罪学中所谓的“示范现象”,在短暂的时期内众多犯罪人以福建南平郑民生案件为蓝本,对幼儿园和小学进行无差别侵害,酿成了 2010年的系列惨案。

(一)对于“示范现象”的归因

有学者提出,大众媒体的炒作行为,是导致校园杀手“示范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呼吁政府对媒体进行控制,避免过度炒作导致“示范现象”的出现。有学者认为:“面对这样的恶性凶杀案件,媒体确有社会责任的问题。如果都不加控制地炒作、渲染,报道血腥的场面、细节,甚至挖掘凶手曾如何受委屈遇不公,从传播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的确会成为类似犯罪行为的一个诱因。”[7]类似的观点在理论界和民间颇有市场,受到很多人的赞同。②可参见赵强:《美国校园血案背后的媒体责任》,《求是》2007年第 10期;王鹏:《不应有的社会之痛——校园血案引发的思考》,《天津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 6月;弓如月:《对校园安全的几点思考》,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2010年 5月 20日。

(二)对媒体职能的定位与思考

本人认为,上述观点把“示范现象”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媒体的炒作,并以此为理论主张控制媒体的报道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媒体的存在价值就是对于客观事实的报道,保证公民对于社会事实的知情权,这也是一个法制社会赖以建立的基本前提。阳光是消灭一切黑暗和腐败的特效药,没有透明的社会,就没有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以保护社会为理由进行新闻管制,无异于因噎废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更大的破坏。

其次,我国目前没有《新闻法》,无法准确界定新闻报道和恶意炒作的区别,对新闻报道进行管制于法无据。

最后,把“示范现象”归因于媒体炒作,是一种简单的主观臆想。即使有人看到校园杀手的报道后进行仿效,其真正的犯罪原因仍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反社会欲望,即前文所述的“失范状态”导致的对社会的“反抗”;新闻报道只是一个外在的条件,而不是内在的原因。我们应该思考的是:为什么新闻报道的正面消息没有得到社会的效仿,反而报道的负面消息会导致其他社会成员的仿效?

(三 )“失范 ”与“示范 ”的辩证关系

校园杀手的产生,是社会失范的结果,而不是“示范”的结果。无论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还是所谓的“过度渲染和炒作”,都是校园杀手产生的条件而不是校园杀手产生的原因。根据前文所述,犯罪条件是不可改变的,可以改变的是犯罪的原因,即从消除“失范状态”上入手,去寻找预防校园杀手的可行之道。

三、预防校园杀手的可行之道

所有的犯罪原因论,都应该是犯罪对策论。

离开预防和打击犯罪这个目的,犯罪原因论的研究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为什么在众多的失范者当中,只有很少的人采用了“反抗”的适应方式,成为校园杀手呢?对此,美国社会学家特拉维斯·赫尔希在 1969年对于加利福尼亚州里奇曼市的青少年越轨行为进行调查以后,提出了社会连结纽带理论。他认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取决于个人与社会连结纽带的多少与强度。如果个人与社会的连结纽带非常强大的话,那么他们更有可能以“顺从”的态度来对待失范状态。相反,如果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连结纽带很薄弱或断裂,个人游离于社会之外,成为社会的异己者,就会对社会持“反抗”的态度。赫尔希提出,连结个人与社会的纽带由四部分组成:依附、参与、投入和信念[8]。

第一,依附 (attachm ent)是指个人与他人产生的社会关系。每一种社会关系都包含对个人的社会控制功能,人际交往产生的心理和情感联系会降低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亲密的家庭关系、参加同事朋友圈、成为俱乐部会员等,都是依附的具体表现。

第二,参与 (involvem ent)是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如体育运动、旅游、聚会等,这些活动可以培养个人与社会的交融,并占据个人的闲暇时间,在交往中学会合作与顺从。

第三,投入 (comm itm ent)是指个人对社会的投入。如果个人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在社会生活中投入大量精力与金钱,那么他成为越轨者的概率就很小,否则就会承担失去宝贵投入的风险。生活中的个人,按照经济学的观点,都是“理性人”,无论是顺从还是反抗都要计算成本与效益。在社会生活中投入成本越大的个人,其越轨的可能性越小。

第四,信念 (belief)是指对于传统价值观的信任。人们对于社会的传统价值观越不信任,便越有可能发生越轨行为。

根据上述观点,本人认为,针对校园杀手的早期甄别和预防,应该从连接纽带的多少与强度开始:现阶段中国的道德和价值观多元化的现状,信念的纽带基本荡然无存;面对强烈的失范状态,最有可能成为群体杀手的人,就是那些单身、独身或离婚、失业(依附纽带断裂)的人;离群索居的人 (参与纽带断裂)和没有事业发展可能的人 (缺乏社会投入)。例如,近年来出现的校园杀手或群体杀手如马加爵、杨新海、黄勇等,都基本符合上述的几个特点。

具体而言,预防和制止校园杀手,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的工作:

(一)在犯罪条件层面上,消除可能的犯罪隐患

就像我国各省市区目前所采取的措施那样,加大幼儿园和小学的保安力度,投入大量警力和资金,保护校园安全。这些措施是有效的,也是短期的、不可持续的。也就是说,这些措施可能在短期内消灭校园杀手,但是并没有消除群体杀手产生的原因,只能导致犯罪对象转移,出现商场杀手、地铁杀手或汽车杀手等替代模式。

(二)对潜在校园杀手进行甄别和定位

基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前文描述的个体特征,对辖区内的可疑人口进行重点调查,加强控制,介入重点人口的生活,进行能动执法,尽可能地消除潜在的危险。具体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公安机关对于潜在的校园杀手进行甄别和定位。公安派出所应该从基础工作入手,对辖区人口进行甄别,发现具有较高犯罪盖然性的人群。甄别标准应该摒弃传统的犯罪学重点人口控制标准,采用社会学的重点人口控制标准。也就是说,不能按照是否有犯罪前科作为标准来进行甄别,而是按照个体与社会之间连结纽带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标准来进行甄别。前文所述的四条连接纽带分别是“依附、参与、投入和信念”,出现四条纽带同时断裂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对这种个体进行甄别的工作难度并不大,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其次,公安机关建立对于“断裂群体”的监控机制。社区民警建立“断裂群体”的特殊档案,定期走访“断裂人群”,利用基层政权和警外社会治安资源对“断裂群体”进行长期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拟定对策。

最后,社会群体对“断裂群体”进行“恢复性”介入,重建其断裂的社会连接纽带。这个工作不是公安机关一家能够完成的,需要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例如,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社会工作者对“断裂群体”的关怀,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建立,宗教界人士对于社区居民的信仰重建等工作,都是减少或消灭“断裂群体”的良好方法。

(三)消除校园杀手产生的社会原因

最根本的方法,是改善民生,调整社会结构,消除失范状态,从源头上消除校园杀手产生的社会原因。就像著名犯罪学家李斯特所说的那样: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1]单崇山.解剖反社会人格:最恐怖的发泄[J].南都周刊,2010,(12).

[2][3]李丽.学者呼吁:媒体应冷处理“江苏泰兴案”[EB/OL].http://zqb.cyo l.com/content/2010-04/30/content_3208966.htm,2010-04-30.

[4][5](美)迈克尔·休斯,卡罗琳·克雷勒.社会学和我们[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138.

[6](美)理查德·谢弗.社会学与生活 [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174.

[7]陈家兴.谴责校园血案应达成共识 [N].京华时报,2010-05-13.

[8](美)迈克尔 ·休斯,卡罗琳 ·克雷勒.社会学和我们[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147.

FromAnomie to Demon stration:The Crimina l Sociology Analysis of School Killer

FENG Zhi-ye
(Henan Po lice Co 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02)

The serial schoo l killers in 2010 are notbecause of the psychopathic personality but the“rebel”adap tive app roaches to the socialanom ie.W hen the persons could notapp roach the cu ltural targets through the institutionalizedm easures,the deviance and crim inalappear.The broken linksbetween the person and societyw ill cause the“rebel”just like schoo l killer.The p revention and screening to the schoo l killer shou ld begin from the pointof social links.The best socialpo licy is the best crim inalpo licy.

The campus security;Cam pus killer;C rim e socio logy

D 631

A

1008-2433(2010)05-0031-05

2010-07-01

封志晔 (1965-),男,河南邓州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刑法学博士。

猜你喜欢
犯罪人犯罪校园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校园的早晨
春满校园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犯罪”种种
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
浅析犯罪人格与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