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莹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广东深圳518000)
知识产权私权化批判与超越
王 莹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广东深圳518000)
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所带来的严重危害,迫使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化进行反思和重构。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构筑在一个形而上的世界里,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脱离了其赖以产生的物质生活关系,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误区——将知识产权仅仅视为一种绝对的私权。事实上,知识产权私权化具有负面的经济效果,在科技进步、创新等方面具有消极作用。认可知识产权的公共产品属性,确立知识产权的公有产权制度,是构建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理性选择。
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私权;公有产权
知识作为“抽象物”,作为私权化的对象,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虽然文学艺术作品、科学技术发明等等自古就有,但知识产权只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上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者们为证明知识产权私权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以下理论依据:
1.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理论是知识产权私权化最有代表性的学说。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创造者将失去创新的动力,新的知识产品将不会产生。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就在实质上进入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状态,知识产品的生产动机就会受到严重削弱。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从知识产品的生产中获得收益,必须将原先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私权化。知识产权制度表现为:“通过减缓现有信息的扩散,更多的信息将被生产出来用于扩散。”[1]该理论假设,追逐个人私利的最大化是人的经济本性,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像所有的理性人一样,都希望使自己的福利达到最大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每一个人都是“自利”的主体,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获得最佳的利益。即使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能保证一个满意的或是足够的经济上的回报,它仍然提供了一些回报的手段,因为知识产权人仍然能够适当占有因第三方当事人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因知识产权的专有而带来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
2.知识产权防止搭便车现象,遏制“公地悲剧”。①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被无限复制,而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信息的特点是生产信息需要较高的成本,而传递或获得信息的成本很低或不需成本,使用者或消费者极有可能搭便车坐享其成。如不能对最初创作品的垄断予以保护,创造活动将很少发生。像所有公共产品一样,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过度浪费问题,即“公地悲剧”。解决“公地悲剧”的方法就是让信息的消费者付出一定的对价。知识产权赋予信息以产权,可以使信息的开发和投资的成本不至于因为信息搭便车者的行为而无法被回收。知识私权化能够刺激信息资源不断产生,补偿信息拥有者,惩罚坐享其成者。
3.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具有推动科技进步的现实效果。产权通过“赋予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所生产的思想的产品的某些权利,通过促进革新,文化扩张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2]知识产权制度是决定科技发展进而决定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近代西方世界的兴起缘于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道格拉斯·诺思认为:“近代英国和荷兰在经济发展环境中形成的特殊的产权法律制度是其经济增长的关键。这些制度包括专利法和其他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鼓励措施,及一套相关的为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的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3]“工业革命是研究知识产权的最好材料,它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历史作用,只有将专利作为一种财产权,才能使其在工业革命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4]“近现代西方国家相继建立健全了各项知识产权制度,这些知识产权制度成为西方国家强盛的最有力的推动力。”[5]
1.知识产权不是促进创新的唯一动力。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学者认为专利制度基本上是多余的。著名经济学家陶西格对思想的创新给予了很高的社会评价,但他把新产品的产生主要看作是创新者的天性。“发明主要来自科学家的发明直觉——发明者们天生具有不可抗拒的动力,从小就开始计划和实验,并且殚精竭虑。专利制度大体上是得不偿失的。专利法并没有明显地刺激发明活动,发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发的。”[6]
知识产权不是让创新者获得利益的唯一工具。一方面,从奖励创造性活动的角度分析,创造性活动的提供者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机制获得创造的动机;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创新基金,制定奖励制度对创新者予以奖励,仍然可以起到促进创新的作用,即使没有知识产权,创新者仍然可以利用许多“天然”的保护机制,获得大量收益。“在一项有趣的调查中,Mansfield询问100名美国公司的研发执行主任: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将会有多少发明和创新不会出现。这100名代表来自12个工业集团,其中只有三种工业的代表认为这一比例会较高(制药业60%,其他化学工业38%,石油工业25%)。有6种工业的代表答案是基本为零(其中办公设备、汽车业、橡胶产品和纺织是0%,初级金属和仪器制造行业是1%)。认为比率很低的行业还包括:机械工业17%,钢铁制造业12%,电器11%,平均的比率大约为14%。”[7]由此看出,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领域甚至是无效的。“人们需要进一步构建一个理论体系,去说明知识产权是如何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8]
知识生产的根本动力不是源于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制度,而是依赖于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及充分自由的科研环境。任何人的知识都不是凭空产生的,知识自身的积累性决定了新知识的产生最重要的是依赖于自由的创新机制。工业生产条件下,人们用机器生产机器,知识生产活动中,人们用知识生产知识。人们已经掌握一定的知识基础,必然会提出进一步探索未知领域的要求,而获取新知识愿望的实现也是运用现有知识的过程。人类总体知识的发展过程,就是数个纯粹知识生产过程的循环。知识私权化造成的垄断,使得知识生产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平等的竞争机制被打破。知识私权化对后续知识的产生造成阻碍。知识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充分的公共知识资源和自由的研究环境,而不是依赖于某种制度要素的结论。在上述两个条件中,“自由”对知识生产发挥着核心作用,并且,与经济权利相比,“自由”是至高无上的。“经济利益不能交换政治自由,例如,版权虽然会产生因表达而享有的财产权利,但是它不能损害人们享有的基本的政治自由。”[9]“在思想的发展、自由和经济财富之间,智慧是最重要的,金钱永远是而且只能是从属于智慧的,无论它们的关系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为金钱所俘虏的社会永远不可能占有主动权,也一定是另一个社会的附属。对于个人、组织和民族来说,智慧和自由都是至高无上的!”[10]
2.知识产权制度有效性的批判。当知识产权逐渐丧失其原有的目的理性,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对人类共同利益造成的侵害日趋严重之时,批判知识产权制度的呼声愈加高涨。《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报告中对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到底能有多大实际效用表示怀疑。该报告认为由于缺乏必要的人才和技术能力,知识产权对鼓励发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甚小。[11]Peter Drahos提出:“人们也许会忽视由于社会规范或加密技术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得信息。信息并不是稀缺资源,对一个人所提供的信息不会减少对另外一个人所提供的信息的总量。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信息在消费中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信息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它的自然传播性。”[12]“再多一个人读一本书并不增加写作的成本,要成为一本书的读者一定要全价购买该书籍,因此当我们在书的价格中包含了付给作者的版税时,仅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我们的要价过高了。如果一本价格为11美元的书中有10美元代表了生产成本,而1美元是付给作者的版税,只要购买者认为该书价值超过10美元以上,他购买一本这样的书就会创造出净收益。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某种思想的潜在使用者,只要他对于该思想的估价大于零但小于专利持有人所规定的获得使用应付的价格。”[13]该实例表明,从有多少人使用一个思想或者是一篇作品的角度看,净收益的产生与知识产权无关。将知识私权化导致了无效率的结果,与有形财产相比,将思想看作是财产的做法,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不如其他物品财产化来得充分。John Perry Barlow甚至否定了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束缚了知识的自由流动,政府实行知识产权政策是不必要的失常现象。”[14]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本来就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对于知识的传播乃至社会文明的延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知识产权私权化导致的垄断必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3.知识产权不适用“公地悲剧”理论。公共产品的外部性(指某一行为对第三人福利所产生的溢出效果)特征并非都是消极的,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并且,不是所有的外部性都能内在化。“其他人对于正外部性进行的搭便车的行为无处不在,社会几乎不会消除它。如果‘搭便车’仅仅意味着获得了来自其他人投资而产生的利益,法律没有、不可能、也不能禁止它。”[15]例如某人的草地上开满了花朵,某人不能占有这些花朵充分的利益——路过者也可以欣赏它们,财产法没有赋予某人去指控他们的权利。在商业活动中同样如此。乙的小卖部开在甲的电影院附近,甲的商业行为可能会给乙增加交易额,但是甲无权占有那些由此增加的价值。正外部性到处存在,法律应当寻找途径把所有正外部性予以内在化的想法是荒谬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一定是无效率的。对于具有容易产生垄断的知识产品而言,公有产权可能较私有产权具有更高的效率。
在知识产权领域,将正外部性完全予以内在化的根据并不充分。知识被经济学家称之为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意味着它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它可以为许多人“消费”,而不会损耗。与此同时,由于高科技的发展,知识传播的成本越来越低,甚至接近于零,在很多情形下,很难认定和防止那些没有支付费用而使用知识的人。如果从一个使用行为产生的利益其边际社会成本是零,禁止那样的使用只会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知识产权领域没有公地悲剧。信息公共资源悲剧的思想根本上是错误的,误解了信息的本质。事实上,通过复制信息、传播思想增加了可利用的公共资源,结果不是一种悲剧,而是每个人都可以获益的喜剧。”[16]知识会被过度使用的观点忽视了基本的经济学前提。
1.充分认可知识产权公共产品属性。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公共性的特征,但此特征并没有被足够地关注,甚至在有些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公共性被置于知识产权的特征之外。西方学者受到传统产权思想的影响,出于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垄断利益的需要,对知识产权公共性的本质避而不谈。我国学者则存在着对国际条约、国际规则以及西方产权理论的盲从心理,对知识产权公共性视而不见。
知识产品本身具有天然的公共性,即具有较强的外部效果。事实上,通过复制信息、传播思想增加了可利用的公共资源,其结果并不是负面的,而是每个人都可以获益的积极效果。知识产权的目标应在于确保思想和作品能被广泛地传播,以促进无补偿的正外部性。知识是人类的财产,每个人都有自由使用的权利。知识具有继承性,创新一般是在继承基础上进行,或者说它是早期知识积累的结果。没有任何创造性活动可以脱离他人的创造性活动而凭空产生。从纯粹意义上讲,知识与自然资源还不一样,自然资源有主权归属问题,而知识没有。
2.确立知识产权的公有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盲目扩张,导致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知识产权的国际霸权等现实损害,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遭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批判。为遏制知识产权私权扩张,建立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适度保护的价值取向,寻找适度保护的方法是当务之急。目前我们尚没有数据也没有方法可以找出量化的标准在知识产权的高度保护和低度保护中进行选择,但是,至少可以说,确立知识产权公有产权制度是充分认可知识产权公共性,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某些领域,例如药品专利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音乐版权保护,社会公共教育体系、科学研究自由保障等方面,公有产权制度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在现代知识经济的某些领域,即使采用了公有产权的制度,也可以达到非常高的创新水平,而旨在维护私有产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最终的效果上来讲也许不利于知识产品的生产,其效率反而可能低于公有产权制度。由计算机软件领域产生的开放源代码规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范例,该规则反对知识产权产生的信息垄断,主张作品使用的自由,强调作品集体创作的需要,是建立知识产权公有产权制度的有力证明。同时,社会经济的增长更重要的依赖于教育资本,教育对经济的贡献已经远远超出实物资产的贡献。社会公共教育体系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公共知识的自由使用和传播,从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的公有产权模式具有更高的效益。
知识产权私权化扩张导致科学技术发明成为知识资本家掠取超额利润的工具。为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促进科技进步、造福人类的有效法律手段,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应更多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服务于社会文化事业,服务于社会人权目标,而不应仅仅停留在私权层面。对于以私权保护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价值取向应予以警惕和反思。
注 释:
①公地悲剧是指某物品具有竞争性,而不具有排外性时出现的过度使用问题。经济学家主张把公共资源划分为私人财产,使每个财产所有者对他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从而通过财产权把外部性内在化,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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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23.404
A
1002-7408(2010)12-0086-03
国家软科学项目(政策纲要)“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配套办法研究”(2006GXR00006)。
王莹(1978-),女,深圳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缉: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