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科学发展观与人权保障

2010-12-26 17:44艾云烽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0年11期
关键词:生存权人权权利

艾云烽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透视科学发展观与人权保障

艾云烽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蕴涵了丰富的人权哲学。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举措, 不仅使得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而且人民享有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充分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要坚持“ 以人为本”, 诠释了马克思主义关于“ 人的全面发展”思想。

科学发展观 ;人权哲学; 以人为本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诠释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中,“人”就是人民群众,“本”就是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和根本利益,“以人为本”就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到共产主义社会两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为了这个目标,我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一、科学发展观以人权哲学为理论基石

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更是以人权哲学为理论基础, 以人为本位。强调人的全面发展, 关注人之生存权和发展权, 从执政纲领的高度对人权哲学进行了升华,奠定了第四代人权-----和谐权的历史地位。

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社会和谐。这是党在政治文件中第一次阐释富于人权意蕴的治国理念。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阐释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时,它特别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对人权哲学最直接、最深刻的汲取与深化。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权和生存权摆在首要的位置,这是对当代中国人权哲学的最好概括。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其中以人为本就必须要求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构建在深厚的人权理论与人权哲学的土壤之上。究其实质它是以人权哲学作为立论之基石的,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以人为本, 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 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 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协调, 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 也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 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 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 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 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以实现和保障发展权和生存权之实现为最终归宿的科学理论,是以丰富的人权内涵和深刻的人权哲学作为支撑的,它凝聚和提炼了马克思人权理论的精髓。总之,科学发展观是与人权哲学一脉相承的。

二、科学发展观对人权哲学的推进与深化

从历史上看,争取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与生存,是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首先必须解决的人权问题。从现实看,长期的殖民统治和新殖民主义的经济剥削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贫困落后,仍然威胁着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当前,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经济上的不平等愈演愈烈。社会经济不发展。人民没有起码的衣、食、住、行条件,愚昧无知,挣扎在死亡线上,还谈得上什么人格尊严和人权?因此,维护和实现生存权、发展权,始终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面临的首要任务。

有人们说病魔唯一的贡献,就是能把人塑造成一个思想家。也许这是因为,一是躺在病床上有了足够的时间去思考,二是病房给人提供了思考的环境和氛围。此情此景,竹韵开始了思考,她不能不思考。

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是以人为主体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展的历史。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彻底的解放和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就是社会发展是手段和条件,人的发展是目的,社会的发展都是围绕人来进行,最终是为人的发展服务。党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体现了第四代人权—— 和谐权的深刻内涵。和谐内含着人身与人心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三重要素。中国文化固有的和谐精神与源远流长的西方人权文明传统相互交融、化合,将把人权推进到一个新的时代— — 和谐权本位时代。

“以人为本”这一理念涵盖着人类文明的两大主流文化:一是人道主义文化,二是权利文化。人道主义文化是文艺复兴运动的产物。其实质是把人当做人来看待,使人成其为人,使人成其为有尊严的人:在今天弘扬人道主义文化,还含有恢复在现代化进程中被异化了的人的主体性地位之意。权利文化是在近代法治化过程中凝聚而成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就是近代权利文化的经典表述。人道主义文化对应着人类的精神文明,它为法治提供德性方向的导引;权利文化对应着人类的制度文明。它为政治提供善法之治的基准。

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很多人认为人权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是自由权。第二代是社会权,第三代是集体人权。这三者分别发端于近代宪法开始、现代宪法开始和“二战”以后。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如认为人权主要有三类: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权三者:三者或许有本质上的差异,但是基于共同的理念,皆为人的尊严服务。

第四代人权—— 和谐权是科学发展观对人权哲学的借鉴与超越。和谐权的形成将深刻改变人与国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关系。也包括伦理层面的关系。在人与国家的关系层面上,和谐权对公共权力的要求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良心自由、信仰自由、人的价值与尊严被平等地尊重。是实现个人身心和谐的基础。国家实施善政良治、人人被公权力善待。就成为国家应负的首要义务。

在人与人的关系层面上,和谐权意味着每一个人均享有要求社会和他人尊重自己、善待自己的“对世权”。每一个人不因为先天自然禀赋和后天社会境遇的差异,而在人格与尊严上产生差等。人人被平等善待、平等尊重,尤其是少数人和弱势人被平等善待、平等尊重,是和谐权对社会制度变革设定的基本方向。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和谐权将改变传统的人与自然之间简单的主客体关系。我们现在所拥有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代际和谐应当成为人权视野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维度,要把人对自然的索取权利观转化人对自然的守护义务观。这是达到天人合一这一人类最高生活境界的伦理基础。和谐权一方面要求公共权力必须善待每一个人,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在主张自己的人权时必须加入自律的维度。也就要把尊重他人的人权作为自己行使人权的义务.把有益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自己行使人权的义务;同时,作为整体的人类还要把善待自然作为发展人权的道德限度和谐权不独是达成一国内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而且也是达成国际间文化与文化、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和谐的纽带,是二十一世纪的人类消弭文化冲突,在“不同”中求“和”,又能在“和”中存其“不同”,实现世界和谐的基本依靠与凭借。

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发展人权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为人的权利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和实践路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用发展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课题,用发展来解决人的权利的不断实现。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线,也是我国人权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的和谐发展。

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要用统筹兼顾的方法,通过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推进人的权利的不断实现。人权建设要坚持统筹兼顾的方法理念,把人权建设和人权发展融人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去。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实践,也应按照中央五个统筹的原则,做出规划,首先切实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人权,同时兼顾各方,力争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社会建设是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在社会领域的综合体现。只有大力加强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为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因此,大力加强社会建设,是建设惠及全体人民的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促进我国人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迫切要求。

四、关注人权发展,加强法律保障

科学发展观正确揭示了人的权利的发展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强调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全和完善,在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到发展的全面性,实现人的权利保障的完整性。

人权是全面的和相互联系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是人权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政治保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这两大类权利都属于人权的基本内容,并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我们要在21世纪头二十年所要建立的小康社会,是要达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六个“更加”目标的社会,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针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

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生活环境,发展社区服务,方寝群众生活。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健体系,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发展残疾人事业。继续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巩固扶贫成果,尽快使尚未脱贫的农村人口解决温饱问题,并逐步过上小康生活。科学发展观重视人的权利的协调、渐进、有序发展。

科学发展观首先是发展,并且是科学协调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具体的历史过程。人的权利的实现也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要依赖于发展。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是不一样的,优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不同,这决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次序上的差别。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人必须首先解决好吃、喝、住、穿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人们只有获得了生存权,才具有现实条件去有效地行使其他人权。生存权的实现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生存权同发展权密不可分。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没有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其他人权同样无从谈起。中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制约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践证明,贫困和发展不充分是阻碍我国人民享有人权的最大障碍,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仍然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首要任务。因此,在中国,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是人权发展的现实要求和人民的最大利益所在,是维护和发展我国人权的必然选择。科学发展观强调了人的权利发展的一个重要思路一可持续。人的权利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以宪法和法律制度作为人权保障的核心基础,在人权实现的各个环节、方面,体现社会主义人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践有效性。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谣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这为人权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同时向人大提出了“人权入宪”的建议,这两件事是互相关联的,前者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权建设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前进方向;后者则以宪法这个国家根本法中明文规定的立法形式,进一步为尊重和维护人权提供法律保障。2004年3月,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郑重写入了宪法,使建议提出的上述内容有了法理依据与法律保障,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具体而言,就是要将宪法的人权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的观念,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人翁地位,依靠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要增进相关国际立法的科学性、正义性,在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同时,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人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宪法指导下,我国将进一步将人权纳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之中,纳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事业之中,我国的人权事业也将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不仅明确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他修改条款也有多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如征地补偿问题、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修改有一个最显著的特点,那就是把公民权利提到了前所未有的人权高度。

[1]曾庆红,关于国内形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新华文摘,2005,(10)

[2][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

[4][加拿大]皮埃尔·萨内.“贫困:人权斗争的新领域”[J],文摘,2005,(18)

[5]朱孔武,“以人为本”是人权的宪政基础》,《社会主义研究)2005,(3)

[6]宁黎黎:《“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研讨会综述》,《人权》,2006,(6)

[7]徐显明,以人为本与中国法治问题研究》,《学习与探索》2006,(6)

[8]徐显明,“人权建设三愿”代序》,《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9]陈妍,《权入宪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求实》2005,(6)

艾云烽,男,(1985—),汉族,中共党员,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学员19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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