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屡禁不止的社会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0-12-26 05:12刘桂艳
行政与法 2010年4期
关键词:人员

□刘桂艳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长春130062)

传销案件屡禁不止的社会原因及预防对策

□刘桂艳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长春130062)

20年来,传销案件屡禁不止,受害人数多、经济损失数额大,是严重的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预防这种犯罪的发生应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销;发展人员;金字塔;唯利是图;非法经营罪

传销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我国开始流行,虽形式多样,但其实质是一致的。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第2条给传销下了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7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后,一些不法分子顺风跟进,他们利用传销的方式招摇撞骗,怂恿被游说的对象交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高昂的假冒伪劣商品,加入到传销队伍中来。在整个传销网络中,真正受益的只是那些处在传销“金字塔”网络顶端的极少数人,绝大部分传销人员不仅没有挣到什么钱,到最后反而血本无归,有的还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到现在近20年期间,传销案件屡禁不止,虽然从当初的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的、明目张胆的传销转到比较隐蔽、带有欺骗性的以介绍工作为名的地下,但受害人的范围、数量、经济损失的金额都没有减少。现就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受害人上当的原因进行分析,以便找到防范的措施。

一、传销的危害性

⒈传销使受害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为了追求难以实现的暴富梦想,传销参与者宁愿拿出仅有的积蓄,甚至举家借贷,直到被榨干最后一滴血。传销者的发财梦是不现实的,大多数的传销者被任务所累,很难完成既定目标,更难盈利。

⒉传销使人惟利是图,亲情淡漠。传销人员多以亲戚、朋友、同学、邻居等相互有一定信任度的群体之间发展而来。受害人为完成自己的工作业绩,在明知会给他人带来危害的情况下,无论亲人朋友,只要拿得出入门费,都可以作为自己“晋级”的垫脚石。有时为获得高额利润竟对亲人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完全无视亲情、友情。

⒊传销使人是非观念混淆。所谓的增加业绩的“技巧”,不过是骗局的一次次复制,在这场骗局中,参与者不但骗人,而且骗己。在明知自己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认为我不继续骗别人,自己的损失就弥补不回来,必须骗别人。周而复始,变成恶性循环的链条。固有的道德观念完全被“业绩”所左右,取而代之的是谁的业绩高,谁的能耐大,谁的收入就远远高于其他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骗人。

⒋传销使人人格扭曲,丧失理智。传销人员在反复的听课洗脑过程中,不断重复着“抵触——怀疑——认同——狂热——再怀疑——自我麻醉”这个过程,渐渐形成了扭曲的人格。他们表面自视甚高,自命不凡,其实深怀自卑与矛盾;他们拒绝清醒,逃避现实,沉迷于虚幻的发财梦中,难以面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面对他人的高收入、自己业绩的目标和周围有限的人际资源,他们常常限于焦虑状态,思维方式和处事的态度都有明显的改变。为了达到“业绩”目标,往往不择手段,甚至近乎疯狂。

⒌传销使人铤而走险,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为了完成传人头的任务,他们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欺骗家人、朋友;为了让自己的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并投资入股,他们不惜没收身份证、扣留行李并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手段恐吓他人,甚至对企图逃离该传销组织的人群起而攻之,认为他破坏了大家的发财梦。有的受害者为了逃脱传销组织不得不采取跳楼、自杀等过激行为,但这仍不能使陷入传销组织的受害者清醒。

二、传销屡禁不止的原因

⒈受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传销的参与者即不想付出资金又不想付出劳动,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思想驱动他们想尽办法多骗些人加入组织并尽一切可能使这个链条延续下去。

⒉严峻的就业形势使某些人成为传销的主力。一些找不到理想职位的人对传销抱有幻想,希望能使自己走上致富之路,把自己仅有的少许资金甚至是借款来传销,一旦投入就不能自拔,越陷越深。

很多农民工、刚毕业的学生和做生意赔钱的人,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形势,找不到方向,非常茫然,迫切地想改变贫穷的现状,往往又缺少必要资金做一些风险小的投资,因为这些人急需挣钱和改变现状,所以会被传销人员虚幻和极具诱惑的语言所吸引,把自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投入进去成为传销队伍的成员,并为改变命运死心塌地接受洗脑宣传,完全按照传销组织的传授去做,成为继续欺骗他人进入传销链条的主力。

⒊沉重的社会压力使一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能缓解购房难、就医难、上学难等实际生活问题。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在这几年间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一些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过去实行公房低租金制度时期,居民平均住房消费占居民收入的1%-3%,而今许多居民已超过20%。房价的高涨如一把双刃剑,成为制约城市居民消费的障碍。因为高房价使大多数购房者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只能省吃俭用,压缩消费,从而造成严重的内需不足。

高等教育属准公共产品,适当收费并无异议,问题是高等教育目前的收费已超出了一些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据统计,全国高校的人均学费从改革前的免费教育到20年前的200元,再到1995年的800元,一直上升到2005年的5000元,如果再加上大学期间的住宿费和生活费,平均每个大学生4年需花费4万多元,大大高于群众的收入增长幅度。

高昂的医疗费用也是人们对生活有后顾之忧的原因之一,虽然各种医疗保险已经实行,但因受多种因素限制,百姓还未得到真正的医疗保障。卫生部2004年12月2日发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我国医疗服务费用近年来增长速度过快,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成我国居民继家庭食品、教育支出后的第三消费,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⒋扭曲的心理作祟。传销人员不少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传销的受害者,同时又是加害人。“我被骗,我要骗别人把钱赚回来”,一些人发觉自己被骗后,为把本钱捞回来,继而转向骗别人。传销组织一般都是由同学、同事、老乡、朋友、亲戚所构成的,因为彼此之间都比较了解,对其没有防范心理,最容易成为他们欺骗的对象.传销主要靠不断的发展“下线”,来保持其正常的运做和养肥“金字塔”上面的“网头”。

⒌相关部门打击力度不够。面对日益猖獗的传销活动,有些地方的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认为证据难以掌握、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确定,往往以“赶”代“打”,一驱了之,致使传销分子要么隐匿一段时间避风头,要么招集人马寻找基础较好的地方重新开辟“战场”。个别地方还误认为传销可以促进当地经济,每次打击只是应付上面的指示,甚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传销组织有协作,为传销组织通风报信,使传销组织者非常嚣张,参与者也认为自己的行为没什么,国家不会管。

三、预防对策

不管是哪一种传销形式,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贪”字,针对这种屡禁不止的现象,应采取以下对策加以预防:

(一)社会管理对策

⒈加强对传销案件危害的宣传,对“一夜暴富”思想给予警示。针对传销的造势宣传,各大媒体应加大对传销的危害性的宣传,并对传销的形式、方法和各种手段做详细报道,请受害者现身说法,使正面的宣传气势大于所谓传销组织“天上掉馅饼”的舆论,对抱有侥幸的“一夜暴富”思想的人给予警示,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付出,决不会有回报,一切违法、犯罪的致富之路都是行不通的,使传销组织失去市场。

⒉加强工商、金融等行业管理,发挥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作用。在生活中,应把工商、税务、公安等国家机关的管理由被动变为主动,并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发现有违法现象的企业、组织和机构,立即严加管理和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使传销组织无处遁形。要防止个别地区把传销作为繁荣当地经济、刺激消费的愚蠢的作法,一旦发现,严加惩处,并对直接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

⒊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扩大就业机会,使劳动致富、多劳多得变为现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工、刚毕业的学生都迫切需要有一份工作能满足生存的基本需要,但拖欠工资现象比比皆是,克扣工资的情况也屡屡发生,相关部门执法疲软无力使受害者利益得不到保护。面对沉重的生活压力(攀高的房价、结婚的巨额成本、高昂的医疗费用),一些人为了改变自己贫困的生活现状不得不铤而走险,孤注一掷,成为传销的受害者,有的还继而成为了加害人,继续对别人施害。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劳动部门应切实可行地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劳动市场管理,制裁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行为,使劳动者劳有所得,使传销等不法现象没有市场。

⒋宣传正确的价值观。面对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新闻媒体对致富者艰难的创业史、历经的坎坷宣传得不够,使一些年轻人轻信不劳而获就能暴富,从而失去正确的价值观,为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不惜受害又害人。每个通过创业致富的人都有一部辛酸史,都有沉浮的坎坷,但媒体的报道过多地注重所谓富豪财富积累后的生活,使浮躁的社会又多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媒体应该多宣传为社会前进而默默奉献的人,帮助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鼓励年轻人安心工作,致力于为社会、为人民、为国家创造财富,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奋斗目标。

传销案件屡禁不止决不是某些地区的个别现象,也决不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要想遏制住这种案件的发生,减少社会危害性,就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紧密配合,各种行业相互协调,各个阶层统一认识,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法律规制对策

⒈设立单独的“非法传销罪”,准确描述其罪状,并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做详细描述,这不仅便于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也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目前的传销行为依法按非法经营罪处理,但按刑法及修正案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囊括的行为模式太多,包括:⑴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⑵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⑷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些行为和非法传销行为有很大差别,不适合在同一罪名下适用。

⒉把传销行为当作一种特殊的非法经营罪的类型,提高这种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最高可以判死刑。面对传销犯罪迅速发展、愈演愈烈的态势,基层“打传”的公安人员反映,目前的立法已不能起到有效打击传销犯罪的作用,建议尽快对传销犯罪立法,加强区域间协作打击,加大对传销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也只是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按照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第4项进行处罚。对于如何界定非法传销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明确规定。且刑法225条的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规定,与传销行为给社会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处罚太轻。以震惊全国的“亿霖”案为例,短短两年时间,销售林地42.2万亩,遍及全国9个省市,造就了5个千万富翁、18个百万富翁,涉案资金计16.8亿人民币,受骗人数达2.2万人,其中仅北京就有1.8万余人卷入其中,无论从规模还是手段上看,“亿霖木业”可算作是中国传销犯罪史上的一个“神话”。但就是这样一个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的案件主犯赵鹏按现有的刑法第225条,最高刑罚只能判处15年,远远背离“刑罚相适原则”。

⒊对对传销案件监管不力的行政部门、金融部门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而现实中,大多数传销人员尤其是传销人员中的组织者都是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或有两个以上账户,使国家监管部门很难及时发现问题,案发后又因为国家机关不能全部控制犯罪行为人的非法所得,使受害者很难得到赔偿,。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完全从自己揽储的业绩出发,默许这种危害广大人民利益的现象发生。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以间接故意为主),客观上产生危害社会的影响,客体上表现为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完全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8章法律责任的第7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第78条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73条至74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6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5章法律责任中第42条也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因此对商业银行违规操作,给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也只有加大对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行为给予严惩,才能达到威慑的作用,在传销活动的资金运作过程中给予有效的遏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Z].2005-8-23.

[2]唐敏.房地产成保八重要支柱百姓购房难进一步加剧[N].瞭望新闻周刊,2009-12-19.

[3]樊发稼.北京最贵楼盘7.2万/平方米高房价影响居民生活[N].西安晚报,房地产讯.

[4]张晓晶,丁锡国.大学学费涨了25倍[EB/OL].http://www.sina.com.cn,2006-03-08.

[5]陈晓庆,薛专,郝卫.传销类非法经营案增多的原因及对策[N].传销新闻快报(电子版),2008-02-2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Z].第48条、第74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5年5月10日通过,200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Z].第42条.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责任编辑:黄小育)

Social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Pyramid Selling Case's Despite Repeated Prohibitions

Liu Guiyan

In the last 20 years,the pyramid selling case's despite repeated prohibitions has caused the large number of victims,the amount of large economic losses,has been a serious criminal phenomenon,and has its social causes and harmful.Therefore,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such crimes should be a serious problem in society today.

pyramid selling;development staff;pyramid;mercenary;crime of illegal

C916

A

1007-8207(2010)04-0056-03

2009-12-12

刘桂艳(1966—),吉林长春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刑法学。

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机制的探讨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7d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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