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残儿童寄养家庭资源获取途径的现状分析——以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例

2010-12-22 02:48:38杜立婕万小庆
关键词:非营利家庭社区

杜立婕 万小庆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234)

社会学与社会工作

孤残儿童寄养家庭资源获取途径的现状分析
——以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例

杜立婕 万小庆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234)

本文以上海儿童福利院寄养家庭集中地区的Z县为例,通过个案访谈和文献研究的方法,对孤残儿童寄养家庭资源获取途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目前该区的寄养家庭的资源获取途径主要分为政府、社区和社会非营利组织三个层面:政府主要提供政策和制度资源、组织资源、人力资源、经济资源等,社区主要是利用既有的资源网络形成对特殊儿童的“社区照顾”,社会非营利组织包括英国注册慈善组织在内的国外非营利组织和国内的非营利组织,如全国妇联下属科学育儿基地、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最后的结论和建议是社区资源和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资源尚待进一步挖掘,使儿童福利事业更加社会化,从而减轻政府的压力。

儿童福利 寄养家庭 资源获取

一、研究缘起

随着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工作学界和政府民政部门关注的课题。这里的“孤残儿童”,指因天灾或不可预测的事故失去双亲的孤儿,以及非婚生或因身患疾病难以完全康复的智残、肢残等残疾等因素而被父母抛弃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我国的儿童福利机构如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及SOS儿童村等,为孤残儿童提供集中供养的模式,这些机构虽然在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各有侧重,但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孤残儿童,这种集中供养的模式为保障孤儿、弃婴的健康成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儿童福利院的改革与发展,集中供养的模式显露出其局限性,包括:儿童心理发展不全,难以建立起正常的心理依恋;强化了儿童作为孤儿、弃婴的“个人”属性,弱化了作为“人”的社会属性,难以融入社会;财政投入极大,功能庞大,整体服务水平不高等。近年来在Bowlby和Golfman等美国一些知名学者发表一系列批评文章之后,绝大多数的评论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福利院模式不能为儿童提供有效的长期照顾的模式,家庭寄养为他们提供了长期照料的一种新的选择①朱孔芳:《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探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因为家庭寄养可以有效避免上面所述的局限,将成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主流。所谓“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就是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民政部官方网站http://www.mca.gov.cn。大致程序是政府出资购买家庭服务,由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选择合适的家庭,由家庭为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和服务,使儿童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细致的照顾和关爱。寄养家庭模式不仅是对“儿童优先”、“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的发展需求”等理念的发扬和肯定,而且体现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思路。在选择儿童福利制度改革的途径时,很多人明确地提出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目的是减轻国家在福利服务方面所面临的压力,转变国家在福利事业中的角色和地位。其基本思路就是政府逐步退出福利照顾的第一线,转而进行宏观管理和服务支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最终达到儿童福利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福利事业新局面。③吴鲁平、韩小雷:《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1期。

我国真正制度化的家庭寄养是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1997年7月,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民政局、新民晚报社联合发起倡议:以“政府出资、社会支持、家庭寄养、统一监护”的形式,在全市开展了“让孤残儿童拥有温馨之家”的慈善活动——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由此拉开了上海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模式的帷幕。2000年,民政部明确提出要使家庭寄养成为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工作的发展脉络,预示着对孤残儿童的照顾通过家庭寄养走向社会化,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目前,上海地区已有大致1000名孤残儿童入住于寄养家庭中,其中小部分分布在市区各个街道,大部分集中在郊县某些农村地区。由于孤残儿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他们所在的寄养家庭一般都会获取很多资源与支持,获取资源的具体途径有哪些?资源的获取和分配存在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在现在已有的寄养家庭与孤残儿童的成果研究,主要集中在讨论寄养家庭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如寄养家庭变更对孤残儿童的影响及对策④周菊平、陈刚:《寄养家庭变更对孤残儿童的影响及对策》,《中国康复》2008年第6期。,寄养家庭的优势与功能延伸⑤冯立伟、张克林:《家庭寄养的优势和延伸问题的探析》,《社会福利》2003年第10期。,对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政策分析⑥吴鲁平、韩小雷:《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1期。等。虽然已经有针对家庭寄养方面的理论总结,但是有关寄养家庭特殊群体的资源获取途径的现状研究还比较匮乏。本研究将通过对深度访谈资料进行分析,对上述问题做些初步探讨。

二、基本假设和基本概念

1.基本假设

孤残儿童作为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在研究寄养家庭的资源获取途径时,吴鲁平等人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分析框架研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如图1所示。⑦吴鲁平、韩小雷:《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1期。

政策分析框架中的五个维度,分别是资源、行动者、目标群体、目标和环境。资源维度,主要从组织、人力资源、资金、技术、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看各种资源的来源和运作方式以及互相协调的程度。中间位置是行动者和目标群体两个维度,在政策分析当中只将其作为政策参与者(行动者)来对待。右侧是政策目标,从政策目标所指向的问题和时间的长远角度来考虑,将其分为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两个层次。其中宏观的政策目标指向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长远性的、战略性的目标;微观目标主要是指家庭寄养政策所要达到的各项具体的、现实的目标,如采取家庭照料的方式解决孤残儿童的日常照顾、康复训练、接受教育、就业等问题,促使孤残儿童回归社会,成为健康的社会一员。

图1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分析框架

2.基本概念

关于本研究涉及的“资源”概念,内涵较为丰富,《辞海》对资源的解释是:“资财的来源”,如下列举与本文所指有较强关联的两类说法:一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定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劳动和土地,是财富两个原始的形成要素。”恩格斯的定义是:“其实,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73页,1995年6月第2版。马恩既指出了自然资源的客观存在,又把人(包括劳动力和技术)的因素视为财富的另一不可或缺的来源,可以将资源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二是经济学研究的资源,将“资源”定义为“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投入”,将资源划分为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加工资源,它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为人类开发和利用。②[英]蒙德尔:《经济学解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转引自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

根据以上基本假设和基本概念的讨论,本文叙述孤残儿童在被寄养时获得资源包括政策资源、人力资源、组织资源、生活资源、教育资源等,以家庭为单位,获得资源的途径分为国家和社会,再将其中的社会细分为社区和非营利组织两类,因此孤残儿童寄养家庭通过国家政府、社区和非营利组织三个途径提供的有效性资源来促进孤残儿童最大可能的健康发展,早日回归主流社会。

三、研究方法

1.研究方法的选取

本文采用定性研究的方法,通过个案访谈和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访谈对象选取的不同,访谈形式一是开座谈会,就主要问题进行半结构式访谈,二是挑选某些家长和工作人员就某些话题进行深度访谈,个别对象采取电话访谈。

2.研究对象与访谈对象的选取

本研究调查的时间第一次为2008年3月至6月,后在写作本文过程中根据需要又于2010年4月对个别对象做了第二次补充访谈。研究对象选取了上海郊区的Z县,该县是上海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集中寄养地区之一,属于离市区较远的城郊农村地区,接受寄养的孤残儿童特征是脑瘫的比重较高,语言表达能力有限,除了特殊的家庭照顾之外,专业的康复服务需求较多,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这些脑瘫儿童,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家庭寄养部特在此处设有一个工作站。

表1 访谈对象一览表

根据本文研究内容和目标的需要,涉及国家政府、社区和非营利组织对于郊县寄养家庭资源提供现状的资料,通过对儿童福利院寄养部工作人员、Z县的主要工作人员、以及接受资源的寄养家庭的家长进行深入访谈,从而获取第一手信息。个案访谈基本资料主要由上述人员提供,根据本文写作需要从中选出所用的典型访谈资料共涉及7人,访谈对象预览表如表1所示。

四、研究结果与分析

本文经过调查研究,将目前Z县寄养家庭获取资源的途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政府;第二,社区;第三,非营利组织。以下内容是对于这些资源获取途径的详细分析。

(一)政府

1.政府提供政策和制度资源

政策和制度是家庭寄养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①曾凡林:《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制定的基础》,《社会福利》2002年第7期。在家庭寄养政策制订方面,英美等发达西方国家已经有相当多的研究,但是西方国家接受寄养的儿童并非孤儿,而且也非残疾儿童,甚至父母不一定丧失监护权。鉴于我国家庭寄养对象均为孤残儿童的特殊性,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后,其监护权仍然属于儿童福利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有着符合自己国情特色的儿童福利政策。全国各地区都在积极开展孤残儿童寄养工作,相当多的孤残儿童已经进入到了正式的家庭中,所以孤残儿童以及寄养家庭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刻不容缓,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所提供的保护资源才能加快中国寄养工作的发展步伐。

访谈中A01讲到了当前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中,当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少法律条文虽都有所涉及,但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理,根据是什么,处理到什么程度合适,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依据,还有就是专门针对孤残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政策偏少,层次较低。这些不足导致我们在遇到问题时,全凭以往的处理经验去面对,因为无法可依。”

近年来我国虽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关于加快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②冯立伟、张克林:《家庭寄养的优势和延伸问题的探析》,《社会福利》2003年第2期。,但在儿童福利事业的涵盖面上还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对孤儿、弃婴的收养、康复和教育方面,对家庭寄养、代养、助养类家庭机构等替代式养护模式在目前的政策、法规中则完全没有体现。民政部出台的《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为各地开展家庭寄养工作提供了权威的政策依据,这项法规的出台将会对各地的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管理提供一个纲要式的文本规范,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尽管我国儿童福利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但总体来说,我国儿童福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原则性、一般性的法规较多,而实际的、可操作的内容不足。这种局面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增加了执行的差异性。

2.政府提供组织资源和人力资源

组织资源在家庭寄养资源配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组织资源最重要的环节是组织结构的建立。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是市民政局下属的财政全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过多年的探索,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成立了专门的家庭寄养办公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家庭寄养管理组织机构。①朱红、周竹青:《让他们拥有一个家——上海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见闻》,《中国民政》2000年5月。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寄养办公室在职责上主要负责四个方面:第一是联系、协调、指导和处理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具体事务,对家庭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寄养家庭,发放和回收“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情况反馈表”,并对寄养家庭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二是对寄养家庭成员进行有关孤残儿童的生理、心理、康复和教育方面的知识培训;第三是推动和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第四是规范家庭寄养的各项管理,聘请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定期审计账目,并向社会公布寄养费用及基金使用情况。②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家庭寄养办公室工作条例(内部)。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的家庭寄养办公室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寄养办公室最大特点是聘用了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这种人员配置的专业化取向对于家庭寄养工作来说十分重要,取得的效果也很突出。

A01说,“儿福院里光负责家庭寄养的办公室就有5个,十几名工作人员中除了两名比较年长的老师是非科班出生的,其余都是年轻人,而且都是本科以上学习社会学、社会工作毕业的专业社工。这一点对于寄养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凡是普通的家庭有时候矛盾也是很多的,更何况这样一个重组的家庭,可能还会有一些普通家庭所遇不到的问题,这时候家庭需要的就是社工的帮助,当然寄养部社工工作都是以孤残儿童的利益为出发点,我们会用一些专业的社工技巧来帮助儿童更好地融入家庭,解决他们的矛盾。”

家庭寄养办公室通过培训寄养家长,使他们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充分应用到照顾孤残儿童的实际中去,工作人员加以指导和帮助。这就改变了机构养育模式中有限的专业人员面对大量的孤残儿童的局面,使每个儿童所能够受到的专业护理的机会大大提高。

A03说,“平时我们一般有什么要报销什么的都是到寄养办去办理的,每年我们家长都会进行一次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一些儿童的日常护理、如何与儿童沟通以及在寄养过程中避免发生意外。每年寄养办也都会寄信给我们,一般上面都会提醒某个季节某种儿童传染疾病的预防知识等等。还有社工老师每个月都会以电话询问孩子的情况,包括身体状况、学习状况和我们相处的情况而且每三个月都会来我家里进行一次家访,估计是来看看小孩子的精神状态,还有就是和我们家长来说说孩子的一些事情,有时候遇到一些和孩子有关的事情也会和社工老师说说,他会很耐心的听我说,然后还会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除了为孤残儿童筛选合适的寄养家庭,进行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以外,寄养办公室还要负责去争取全方位的社会支持,及时总结寄养工作经验,并将有关寄养信息及时与其他组织交流。寄养集中地区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服务,设置了几个网站,每个网站均有2至3名联络人,负责将有关信息及时传达给同一网站的其他寄养家庭,而寄养家庭就积极参与组织安排的活动,包括交流、学习、调查、儿童发育检测等。

3.政府提供经济资源

政府部门除了出台相关的政策法律保障寄养家庭以及寄养儿童权利以外,政府部门直属的一些管理机构提供组织以及人力资源外,资金资源的提供也为寄养家庭能够更好地照顾寄养儿童的衣食起居、寄养时间的长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家庭寄养经费由寄养儿童生活费、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孤残儿童重大疾病手术、治疗和康复支出、家庭寄养服务机构运作经费等组成。①周焕龙:《北京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福利》2002年第10期。

A01说,“原来我们打算这段时间在某区开设同样一个集中的寄养地区,但是当地的居民兴趣都不是很大,因为他们觉得我们所支付给他们的寄养费用太低,担心自己有时候还会倒贴钱在里面,而且一般要寄养儿童的话家里肯定是需要有一个人在家不工作,一直照顾儿童的生活起居,那些有工作的居民认为不合他们心意,所以那个地区我们也就放弃了。其实说白了,真的很多人把寄养一个儿童所获得的钱作为自己的工资,并不完全是出于爱心。在郊县情况还算可观,因为消费水平还不是特别高,拒绝收养现象在市区就特别厉害,除非市区的市民是真的有爱心过来寄养的话,这个成功率就高,相反把其作为职业收入的话,没有过多少日子都会中断寄养。”

AO5说,“虽然这些年在寄养经费的拨付上比起往年已经有了一定的增长,但是这几年物价也在不断的飞涨,政府拨付的1000元都不到的款额有时候根本满足不了我女儿在我家的开销,她要买玩具、买零食,看到其他小朋友有新的学习用品,她就会想要。而我因为这个孩子也辞掉了工作,想在家全身心照顾孩子的同时,也获得一份收入,现在看来这种想法还是不可行的,所以我也在考虑是否要中断寄养,重新回去工作,因为家里面的经济负担实在是太重,我老公只是个普通看门的,自己的亲生女儿还在读大学,每个地方都要用到钱,但是我现在等于是没有什么收入了,无法帮助家里承担点经济的压力”。

从以上寄养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家长的谈话中可以发现,经济资源最大的问题就是寄养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助不能令他们满意。尽管在进行寄养家庭的招募时,工作人员是要回避使用“工资”的字眼的。因为这样的叫法可能会使许多寄养家庭的爱心奉献被误解,寄养的积极性会被挫伤,另一方面,一旦变成工资,寄养就变成了一项工作或职业,会出现较多功利主义的期待。即使在一些发达的地区或国家都尽量回避使用工资这个词。比如:香港使用津贴的说法,因为实际给予的经费有限,而且使用津贴可以使爱心奉献的本意得到体现。通过分析寄养动机的种类可以发现,不论是国外的还是中国的寄养家长,都有共同之处,如献爱心、给自己的孩子找一个伴、空巢家庭、经济考虑等,当然有的时候寄养的动机并不是单纯的一种,可能是好几种动机的复合,要明确寄养家长复杂的动机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不论寄养家长的真正动机如何,工作人员都应该将照料好孩子、培养好孩子与家庭的感情发展作为主要的工作。家长如果以经济因素为主要动机进行寄养,也并不是不可以,但关键是申请寄养家庭要能给予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这里的健康成长环境主要是指寄养儿童身心以及情感的健康发展。但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家庭只注重经济因素,而不考虑儿童的情感培养,则是坚决不能允许其参与寄养的。②张诚学:《孤残儿童家庭寄养中寄养家庭的招募》,《社会福利》2004年第11期。

无论如何难以否认,上海目前寄养家庭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经济补偿”为目的而愿意接受孤残儿童进入家庭的,这就给孤残儿童融入家庭、回归社会蒙上了一层“经济利益”的面纱。本文研究的集中寄养地区多分布在远离上海市区的郊县,市区寄养家庭为数不多,且较为分散,原因是上海市规定无论市区还是郊区按照一样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助,市区生活成本更高,如果单算经济效益的话,市区的市民无疑没有特别高的热情和积极性来寄养孤残儿童。即使有市区愿意寄养儿童的家长,其本身经济条件也往往较为优越,并不在乎国家补贴的那些钱,而是真正本着一颗对儿童的爱心或者对福利事业做贡献的动机。在市区无论是联络、信息、医疗、康复、教育都远远比起郊县要便捷和先进,一般在市区寄养的儿童生活条件都比郊县的强很多,毋庸置疑,对于孤残儿童来说,最好的选择是在市区,但是机会并不多。

(二)社区

我国社区治理制度是由原先“街道制”到“社区制”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由民政部门倡导的“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就是推动“社区制”形成的主要策略,其所强调的国家减少干预,公民通过自助、互助和他助,发展居住地域的服务与管理,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逐步实现社区自治的治理结构。①邱柏生:《论社区资源类型及其整合方式》,《时事观察》2006年第6期,第33-35页。现代社会和政府极力倡导 “社区照顾”,社区照顾的目标是鼓励社区内的非正规照顾者例如家人、邻居、朋友、志愿者等,与社区内的正式服务机构结合成一个社区资源网络,逐步取代政府的照顾角色,就是强调通过适当程度的干预和支持,使得人们尽可能在自己的家或“社区”里的“家庭式”环境下过着独立的生活,并获得最大的自主性,且能够掌握自己的生活。社区照顾最初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英国老龄化浪潮来临及精神病患者问题日趋复杂化,沉重经济压力导致英国政府难以应付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要,引发福利国家财政危机和院舍照顾模式质量的激烈争论,与此同时,以撒切尔夫人、里根为代表的新右派纷纷上台执政,新自由主义思潮流行和福利多元主义兴起,欧美国家重新发现和回归社区,社会各界对家庭和社区寄以厚望,普遍希望家庭与社区在福利发展与社会整合中扮演更加重要和积极的角色,社区照顾理念与政策模式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风靡英美国家的社会运动。90年代初期,伴随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国家、市场与社区关系形成,特别是城市社区服务普及提高,社会工作教育恢复发展,社区照顾理念与政策模式通过多种途径介绍到中国。与机构照顾或院舍照顾相比,社区照顾成为观察、描述和分析社会结构转型时期残疾人福利政策模式基本特征的最佳理论化概念。②刘继同:《从个人不幸到社区照顾——中国残疾人福利典范的战略性转变》,《唯实》2007年1月。

社区里有相当丰富的文化资源、服务资源、经济资源、医疗资源和康复资源。“社区照顾”的本质体现在孤残儿童这里就是利用既有的资源网络形成对特殊儿童的寄养康复。寄养康复就是将社区与家庭康复的理论应用到寄养家庭中,其主要内容有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内容。寄养康复动员开发了寄养家长和社区资源,节约了成本,增加了社会认同和社会参与度,从而增加了技术支持的效益,奠定了持续发展的效益,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益。③周琼:《让康复进入寄养家庭》,《社会福利》2003年第12期。

A02说,“我们这个社区主要是以脑瘫儿童为主,我们工作站的主要工作是信息传递并且协调社区提供给寄养家庭的各方面资源,值得一提的是社区提供给了寄养家庭很多有利的资源,特别是儿童教育方面,针对我们这一地区的脑瘫儿童,社区幼儿园专门开设了脑瘫儿童的康复课程,而且社区居委在假期都会开展一些脑瘫知识方面的讲座,还会组织寄养家长一起交流经验。”

A06说,“我们这个小区寄养了很多的脑瘫儿童,我女儿是脑瘫,我周围寄养孩子的也基本上都是脑瘫儿童吧。原先我们这边根本称不上什么社区,就是独栋独栋的房子,也没什么统一管理的。后来这边很多家庭相继寄养了福利院的孩子,慢慢在福利院的协调下,我们这边开始发展成为一个(功能)比较全面的一个社区,逐渐有了小区专属的医务室,学校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场所。我们这里就有个寄养办公室建立的一个工作站,平时如果有什么事情都是通过他们来告诉我们的,如果我们遇上什么困难或者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时候,除了向专配的社工老师求助外,我们也会向管理社区的相关部门和工作站寻求帮助,他们都会很热心并且非常有效率地帮我们解决问题。”

在交谈中发现社区尽管可以提供很多资源,但也有一些问题,如国家为社区提供的资金有限,而社区自身能够提供给特殊家庭的经济资源也相当少,不能给脑瘫儿童提供专项资金。这个区域中家庭寄养儿童的残障率较高,除了脑瘫之外,还存在其他各种各样的残障类型,而社区提供的特殊教育除了比较适合脑瘫儿童以外,其他方面的医疗和康复工作还比较欠缺。另外,由于家庭寄养地区目前主要集中在郊县,而专业从事特殊教育、专业康复治疗的人才大多集中在市区,那些志愿者也都是居住在市区,因为路途的遥远,都会选择离家比较近的地方进行服务,因此家庭寄养地区的志愿者资源比较匮乏,这是今后社区照顾重点要挖掘的潜力所在。

(三)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是各国社会福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支撑要素,甚至可以说它是社会福利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非营利组织有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动员社会资源。它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各种慈善性、公益性的募款活动筹集善款和吸纳各种社会捐赠,从而动员社会的慈善捐赠资源;另一方面,发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志愿者参与到各种慈善公益活动或互助公益活动中,从而动员社会的志愿服务资源。非营利组织依靠其富于公益、志愿、博爱、慈善的宗旨和理念感动社会,因而能够动员巨大的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通过动员社会资源,非营利组织向社会表达它们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或一定范围内共同利益(共益)的宗旨和理念,得到社会广泛的回应和信任,并因此得以聚集来自社会的财产资源(捐赠)和人力资源(志愿者),从而用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或共益活动中。非营利组织动员社会资源的功能体现了社会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认可与支持,其背后则是人们基于利他主义的公益或共益精神所采取的一种志愿行动。这种资源动员既不同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强制关系,也不同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而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对非营利组织所倡导的公益或共益理念的社会认同基础上的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基于信任、志愿和公益的资源支持与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可理解为区别于国家税收和市场交换的另一种资源配置机制。①张洪武:《论非营利组织资源配置的多元化》,《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无论是表现为财产或物资形式的捐赠,还是表现为人力资源形式的志愿服务,都构成非营利组织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的社会基础。正是因为拥有大量的来自社会的志愿性、无偿性的公益或共益资源,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公益服务。②杨泽龙:《试论非营利组织的积极作用》,《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7期。

1.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上海儿童福利院的合作

1998年9月,上海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领导小组首次和名为“关爱儿童”(Care For Children)英国注册慈善组织建立了合作的关系,其中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经验提供。在本课题调研期间,笔者碰巧参加了英国“关爱儿童”慈善组织的上海负责人携同北京市儿童福利院院长以及一些在国外慈善机构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工作交流,他们翻阅了上海寄养部社工在儿童寄养过程中做下的所有记录,肯定了上海寄养工作的可以借鉴之处,同时对于上海的寄养工作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

A01说,“英国的慈善组织一直和我院有很多的联系,说是相互学习,一般都是我们学习他们的经验,英国那边的寄养工作发展的比较完善了,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考虑到我国寄养儿童的情况和英国的寄养儿童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他们做得很好,但也不能全照搬他们的,有合适的地方我们就会借鉴。”

早在2002年,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家庭寄养办公室、“关爱儿童”英国注册慈善组织与华东师范大学共同合作联合举办了学制一年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有20多名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其中英国方面的慈善组织在培训期间提供了大量的培训资金,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同时邀请英国家庭寄养方面有经验的专业社工进行授课,产生了良好的效果。①李彦林:《上海市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回顾》,《社会福利》2002年第10期。由于接受了业务培训,目前上海市的寄养工作也更加专业化、技术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2.国内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帮助

在上海寄养家庭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内非营利组织有两类团体,一类是政府下属的半官半民的群众性组织,这里主要是指全国妇联创办的科学育儿基地,以及各区妇联组织。第二类是民间的非营利团体,如中华慈善总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1)上海市科学育儿基地、各地区妇联

1995年,上海市科学育儿基地为了贯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为全面保护儿童的权利,让所有的儿童都拥有一个金色的童年,针对孤残儿童以及来自离异等不健全家庭的儿童,建立了“上海市处境困难儿童自强大队”,充分利用妇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优势,在各区县形成了困境儿童自强分队,街道学校里分别成立自强小队,形成了有领导、有组织、有管理、有步骤、有措施的困境儿童支持网络。②包水娟:《长效性工作机制探讨》,《社会福利》2002年第7期。被寄养的孤残儿童开始并没有算在上述困境儿童之内,后来在上海市妇联的领导和支持下,上海市科学育儿基地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增添寄养家庭的工作内容,利用已有的“自强”组织,比如学校安排、团体活动等,提供寄养家庭可利用的有效资源。

A04说,“我女儿小芳(寄养儿童),已到就学年龄,但智力水平还是跟不上小学的教程,所以我就希望他能够继续在幼儿园里读一年,但是某幼儿园不同意。后来只能联系寄养办公室的负责人,负责人说可以联系一下我们那区的妇联。于是我就向妇联反应这个情况,妇联得知这个情况后,马上联系了有关方面,根据我女儿的特殊性就建议特殊对待,所以现在这件事情已经解决了,我女儿还在原来的幼儿园读一年,并且这一年当中,妇联联合其他开设特殊教育的大学生志愿者义务对她加强训练与引导,尽可能缩短她与同龄孩子的发展差异。妇联帮了我一个大忙,能够帮我解决孩子在学习当中遇到的难题,并且也介绍我女儿参加我们街道所在的自强小队,女儿在那也有了很多玩伴,学习到了很多的东西。”

寄养家庭遇到实际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当地的妇联寻求帮助,比如儿童的入学、医疗、特殊教育以及一些康复训练,妇联就可以组织一些志愿者队伍来进行服务或者介绍一些组织活动,如自强小队,从而提供给寄养家庭很多文化资源、康复资源、医疗资源。妇联、上海市科学育儿基地通过与寄养办公室的紧密合作同时解决了寄养儿童及家庭当前的困难,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支持功能。

访谈过程中,并非所有家长都知道这些资源,也有一些家长对于这样的部门一无所知,当然也谈不上能够去分享它们提供的资源。有的家长曾经获得了妇联、育儿基地这两部门提供的资源,但是也是通过向寄养办公室寻求帮助之后才获悉的。由此反映了寄养家庭获得这些资源的信息缺乏以及接受服务时的被动性。

(2)其他的民间非营利团体,如中华慈善总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这些组织对于寄养儿童主要提供经济资源,特别是为残障儿童手术所需费用的筹集。

A01说,“我们部门的孩子们残障率达98%,很多都是需要手术的,每年我们向福利院申请孩子们的手术费用,所以孩子的手术机会是相当高的,据我所知,手术的费用一部分是由政府提供,一部分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供,还有一部分是由社会的民间组织发起的一些(捐助)活动,比如:蓝天下的至爱等等,他们提供了很多资金。”

A07说,“我的孩子是先天性唇腭裂,就是俗称的兔唇。当时寄养办公室帮我们联系了医院给孩子分时间段进行手术,现在孩子已经比先前漂亮很多。手术费用也是由他们寄养办的人帮助联系解决的,好像是慈善基金会,自己没操多少心的。”

除上述非营利组织外,还有一些机构属于纯民间自助团体,如星星雨儿童自闭症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家长联谊会等,这类组织最初的成立是由那些患者儿童的家长自发组织起来的,政府对这类组织并没有固定的资金投入,他们的活动资金完全是依靠会员制自己筹集,或者向社会筹集,虽然面临经费紧张等很多困难,但是很多寄养家庭无论是家长还是孤残儿童都从中获益很多。星星雨儿童自闭症康复中心,就是专门针对患有自闭症的儿童的康复训练,改善了很多家庭的困难处境;弱智儿童家长联谊会,也让很多有弱智子女的家长和寄养家庭获得成长的力量。

五、问题与建议

以上通过对访谈结果的分析看出,寄养家庭获得资源的三条途径,分别是国家、社区和非营利组织:政府主要负责提供政策和法律资源、组织和人力资源、经济资源,社区负责提供文化资源、服务资源、经济资源、医疗资源、康复资源和就业资源,非营利组织负责提供的资源是“拾遗补缺”性的,主要是回应那些政府尚未顾及却明显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这些组织对于城乡寄养家庭提供的很多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也有很多特殊资源出现紧缺,下面提出几项参考性建议:

1.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更多经济资源,进一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尽管近些年来政府一直进行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但是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状况依旧不容乐观。①王素英:《从家庭寄养看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趋势》,《中国社会报》2001年6月1日第3版。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基本精神,就是改革以前社会福利资金完全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格局,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探索引入社会资金共同举办社会福利的新思路。尽管这方面上海已经有成功经验,但还是仍然要继续推进社会福利的社会化改革。上海在推行寄养工作时,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民政部门、上海慈善基金会和新民晚报社三家共同牵头来实施的。在资金的筹措上广泛地吸引了社会资金,逐步形成了以政府投资、慈善基金会拨款和社会投资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模式。②吴鲁平、韩小雷:《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1期。如今上海的寄养家庭每个月都会获取一笔1000元左右的寄养费用,一些节日如国庆、春节,寄养家庭还会获取数额较小的一部分额外补贴,其中只有一部分来自政府拨款。如果这些资金全部由政府提供,一方面造成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得某些地区的寄养家庭在经济的获得上对政府产生不满和敌对情绪。如果多途径筹集寄养资金,社会资金的支持力度远大于政府的财政投入,社会力量在投资寄养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既解决了政府单方面提供经济资源的窘境,同时也让每户寄养家庭在获取这份补贴时能够理解到这是来自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增加寄养工作的爱心捐献的动机成分。现在要加强的还是要通过社会媒体、寄养工作者的努力工作,做好“家庭寄养”的社会宣传和发动,争取社会更多的理解和认同,获得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才能吸引更多的民众积极参与,从而会给寄养儿童提供更加先进和优越的条件。

2.充分发挥社区资源,提供更多针对孤残儿童特点的有利资源

我国社区普遍设有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因此成为福利服务实施的主要载体,也是政府的基本依靠力量。我国社区服务虽具有普遍性,但也存在着服务水平不高、无力满足社区成员的特殊需求的状况。家庭寄养专业技术资源包括养育、护理、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而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更有效率的提供者当属社区,因为孤残儿童自身身体的特殊性,对于他们来说越是离家近的就越是方便,所以社区提供专业技术资源是最适合不过的了。社区首先就要整合社会上一切可提供给孤残儿童的资源,再提供给社区孤残儿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其次社区应该发展和增强社区内的非营利组织①林兰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2期。,可与政府紧密合作或者是和社会慈善组织发展合作关系,吸纳更多的资金,聘用更多寄养家庭专业技术人才,调整组织功能结构,满足寄养家庭对于社区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加大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宣传力度,给家长提供更多求助途径

在访谈家长的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家长经常求助的对象是儿童福利院的寄养办公室,无论大事小事都希望寄养办来帮助解决,其实福利院的寄养办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很多地区寄养家庭的实际困难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协助才能够解决。如A04家长所遇到的情况,需要通过当地妇联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才能够解决。一些家长们也反映他们并不知道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通过非营利组织的帮助解决,所以一般情况下还是求助寄养办。因此,家庭寄养办公室每年开展的家长培训中应该增加相关非营利组织的知识,告诉家长这些组织的信息,让家长有意识去向这些部门求助,或者主动参加一些自助组织的活动。非营利组织的名气也需要广泛宣传,才使得家长获得更多求助的资源和途径。

An Analysis of the resource for the foster care family of orphans and disability children——A Case Study of Shanghai Child Welfare Agency

Du Lijie,WANG Xiaoqing

Through the case visiting and data research,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 the obtaining ways of resources,taking the county Z as the case,which has the most orphans and disability children in Shanghai Child Welfare Agency.There are three ways to receive the resources for the foster care family:the government,the community and the NGO.The conclusions are:the supporting resources which comes from the community and the NGO should be strengthened,in order to lighten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government and make the social welfare socialized.

child welfare,foster care family,resources obtaining

杜立婕(1974-),女,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福利、宗教社会学等;万小庆(1987-),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05级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现为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经济学院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C913.7

A

1008-7672(2010)05-0019-11

徐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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